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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制度修改

人事科工作制度

1、医院人事科是主管全院人事调配、工资、职称、职务、人事档案管理及离退休手续办理等工作的行政职能科室。

2、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请示汇报。

重大事情必须申报院党委研究决定,一般事务可经院行政办公会讨论或院长同意后执行。

3、人事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认真学习人事工作政策,熟悉人事业务知识。

4、严格保守机密,遵守保密制度,要内外有别,讲话要分场合。

5、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6、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办事要处以公心,解释要耐心,对待同志要诚心。

7、人事工作既要坚持政策原则,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对借阅查档、开证明等要按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弄虚作假,造成失误。

8、严格岗位职责,不得迟到和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9、定期召开科室会议研究有关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理解,加强团结。

10、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宝鸡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宝市卫人发(2003)02号文件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改革与发展,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今后职称工作实行评聘分离。

职称聘任,坚持重工作实绩,重业务能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贯彻优化组合,平等竟争,择优上岗的方针,可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平聘,缓聘或不聘。

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

实行评聘分开,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凭借自身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资历取得相应资格,并以勤奋和突出的业绩参与竟聘,促使其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创造一流的业绩。

评聘分开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引进了竟争激励机制,将更加充分地调动专业技术人员脱颖而出,促进我院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

二、聘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凡通过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组织的各级各类专业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者。

3、国家未开考专业,通过评审并取得任职资格证者。

对上述取得任职资格者,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设置、业务水平、平时考核及本人现实表现,进行平聘,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缓聘或不聘。

(一)平聘的条件

(1)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3)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任职资格和实际工作能力;

(4)所聘岗位经岗位设置部门审核批准;

(5)连续五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综合评价为优秀;

(6)任职五年内无通报以上处分,或重大医疗纠纷。

(二)高职低聘的条件(具备其中一条者)

(1)在岗位任职期内发生等级医疗事故,或医疗工作中造成重大纠纷,给医院声誉、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

(3)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被待岗者;

(4)违反医院高压线管理者。

(三)低职高聘条件(下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均达到高级技术职称的相应水平;

(2)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原工作岗位上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成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

(4)市级“三五”人才,并担任科室领导工作。

(四)缓聘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缓聘或不聘。

(1)在现任技术职称期间发生较大的医疗纠纷或造成医院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2)服务态度差,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病人或监督单位投诉到医院、新闻媒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3)不服从医院、科室管理,对医院安排的对口支援、下乡义诊、应急突发事件或领导交办的任务拒不执行者;

(4)在工作中,团结协作差,打架斗殴,造成很坏影响者;

(5)有私收费,收受红包,开坐车处方,出具假诊断证明,伪造假病历及私自向外介绍病人的;

(6)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完成本职工作成绩较差的;

(7)在医疗工作中,违犯医保政策的有关规定,给医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8)“三基”知识考试不合格者,或近五年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不连续者;

(9)近三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或旷工连续三天以上

者;

(10)近五年内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受停职检查以上行政处分者。

受聘人违犯上述条款者,医院视情节轻重确定缓聘或不聘。

缓聘期限暂定一年,期满后科室写出鉴定材料送医院有关职能科室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查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按程序办理手续。

三、聘任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受聘人员所在科室,对受聘人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价,写出书面鉴定报医院。

3、医院召开聘任委员会,对受聘人员的资格和受聘条件进行审查打分。

4、根据审核审批的岗位(高级、中级)及科室鉴定材料和医院聘任委员会打分结果,院长办公会议对受聘人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确定是否聘任。

5、发聘文或聘书。

 

新进院人员聘用办法

基本素质要求:

1、忠诚党的卫生事业,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2、遵守国家的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

3、待患者和蔼可亲,耐心周到,禁忌“生、冷、硬、顶、推”。

4、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一、临床医生

(一)条件:

1、应届毕业生须具备一类重点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引进人才须具备:

※临床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45岁以下。

※有国家颁发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具备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经历,有一定的拟聘专业临床工作经验。

(二)申报程序:

1、应届毕业生的招聘:

医院会同上级部门在每年的医药类大学生招聘洽谈会上签订协议书招聘。

2、引进人才:

各科室根据业务需求,向院人事科提出用人申请及拟聘侯选人情况。

审查合格后提交院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聘用初选人员。

(三)考核聘用程序:

由医务科组织专业技术考核小组,对拟聘人员的医学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及发展动态、技能操作、医疗文书书写等方面进行考核,由考核小组集中意见形成考核报告交人事科,提交院办公会议同意后,通知安排相关科室试工。

试工期满3个月,经科室考核同意聘用者,报请市卫生局审查批准。

二、医技人员

(一)条件:

1、应届毕业生从事医技工作的人员具备本科以上学。

2、引进人才须具备:

※年龄40岁以下。

※从事医技工作的人员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从事诊断的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大型设备操作维修的技术人员应持有上岗证。

※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经历,有一定拟聘专业的工作经验。

(二)申报程序:

与临床医生相同

(三)考核聘用程序:

与临床医生相同

三、护理人员

(一)条件

应届毕业生须具备一类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二)程序:

应届毕业生的招聘,医院会同上级部门在每年的医药类大学生招聘洽谈会上签订协议书招聘。

 

新聘用人员有关岗位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岗位管理规定:

1、新聘用人员进院后,由院纪检委、人事科对其学历证件进行审核,如发现其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属伪造或与所聘用学历不符时,医院将予以退回。

2、大专毕业生,见习期1年,执行国家规定的大专见习工资,享受生活补贴每月750元;本科毕业生,见习期1年,执行国家规定的本科见习工资,享受地方性各类补贴每月1250元;研究生毕业,试用期1年,医院将国家规定的研究生试用期工资上浮10%,享受地方性各类补贴每月1250元。

3、新聘人员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给予转正定级,并执行其相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见习期间休假(包括:

病,事、婚、产等假)时间超过一月以上者,顺延转正定级时间。

4、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依法按时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考试。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不合格。

5、资格考试不合格者(包括已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未取得执业医师者),第一年医院只发给实发工资的80%,第二年发给实发工资的70%,3次考试仍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解除聘用合同。

7、新聘进院的高校毕业研究生,有执业资格证者,经本单位变更注册,取得签字权满3个月后,科室考核同意,可执行其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8、新聘进院的有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其档案工资,享受地方性各类补贴每月1250元,满3个月后,经科室考核同意,可执行其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9、新聘进院的工人、复员安置等无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其档案工资,享受生活补贴每月750元,1年后根据其岗位,执行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以上1-8条适用范围为医、药、护、技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卫生技术人才梯队建设制度

1、人才梯队建设计划应坚持与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原则,努力做好人才建设五年规划和每年计划。

2、人才梯队建设应首先坚持做好医院各学科人员编制计划。

3、坚持按计划招聘大学毕业生,引进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补充人才,使人才学历、年龄、职称、知识结构形成梯队。

4、坚持按计划培训人员,努力做到人、事相宜。

最大限度开发专业技术人才。

使各个学科人才梯队合理。

5、建立经常性激励、考核约束长效机制。

努力提高现有专业技术人才内涵质量和综合素质,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1、职工继续教育是提高职工文化素质、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

2、定期制定全院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

3、职工教育要坚持全员培训和重点提高相结合,知识技能培训和医院文化培训相结合,学用一致,目前需要与长远需求相结合的原则。

4、职工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5、培训以临床实践、自学、进修、短期培训、学术交流为主。

6、凡属规划中需要重点加强的部门,要保证按规定参加培训。

7、各科室要鼓励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处理好工学矛盾。

8、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再教育的生活待遇政策。

 

岗前培训制度

1、医院对所有新进院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至少每年一次集中培训。

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2、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1)医院简况、医院近期工作动态、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2)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医德医风、行业作风有关规定;

(3)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方面的规定,护理工作基本要求,操作规范。

(4)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医院感染控制知识。

(5)医院安全教育相关知识。

3、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职工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做好这一工作,对查阅人事档案作以下规定:

1、凡借阅档案者,必须是两位中共党员,由所在党支部或院党委办公室介绍。

在院团组织发展团员时,由院团委介绍,两名团员方可查阅发展对象的档案。

2、查阅档案者,须进行借阅登记手续。

3、凡组织、人事、保卫工作干部正式党员及主管院领导,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可直接登记借阅。

4、档案材料一般不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必须办理借出手续,不得转借、丢失或损坏。

5、借阅档案者应保守机密,爱护档案材料,严禁在档案上圈、点、色、划和涂改。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6、档案查阅后,应立即归还,借出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7、职工不得要求借阅本人或亲属的档案材料。

 

宝鸡市人民医院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全院职工工作的责任心和敬业意识,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岗聘用职工。

第三条:

违反医院管理规定被科室或考核组确定为待岗者,上交人事科后,由人事科下发《待岗通知书》。

待岗人员在接到《待岗通知书》的2个工作日内交清工作手续,到相关职能科室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待岗期限为1-12个月。

待岗期满经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医院调整岗位者,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第五条:

待岗人员自待岗之日起,发给其岗位工资,停发效益绩效工资及各项津补贴,延迟职称晋升或低聘职称1-2年,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七条:

待岗人员管理:

1、医、药、技类待岗人员由医务科负责管理,护理类待岗人员由护理部负责管理,行政后勤类待岗人员由人事科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要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加强政治和业务技术学习,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3、待岗人员应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相关职能部门递交上岗申请书及待岗工作总结,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考核评议后,将考核结果报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上岗。

重新上岗者,自上岗的当日起恢复其有关工资待遇;延期待岗者,继续执行待岗工资。

4、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医院管理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医院将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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