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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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模板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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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模板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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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
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送修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大、小修理,做漆、美容,代办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公务用车的维修服务。
(4)“维修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送修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⑸“甲方”系指组织XX省省级及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的XX省政府采购中心、XX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XX市政府采购中心。
⑹“乙方”系指提供XX省省级及XX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单位。
(7)“送修方”系指具体接受维修服务的XX省省级及XX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2.服务范围
XX省省级及XX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宁的公务用车维护,大、小修修理,做漆、美容,代办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公务用车维修的服务项目。
交通事故车辆维修除外。
3.送修手续
3.1送修方送修车辆时必须填写“XX省省级及XX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
送修单上应注明送
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并经送修单位领导审核和加盖送修单位公章,同时需将行车证提交给乙方。
3.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在送修单上注明工时单价、维修工费、料费和配件进销差价率。
3.3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送修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3.4送修方自带零部件的,乙方应免配件加价;
3.5乙方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
3.6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含传真)通知送修方。
如送修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未以书面形式
(含传真)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送修方不同意。
3.7送修单一式三份,需由送修方、乙方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送修方车管部门和财务部门、乙方各持一份。
乙方应妥善保存送修单。
4.维修费用
4.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现行《XX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中规定的工时定额标准及乙方承诺的工时单价计算维修费用。
4.2维修总费用=(工时定额X工时单价)+材料进价X(1+配件进销差价率)
+外加工费。
4.3料费应为实际购进的含税料费。
4.4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
5.2送修方应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或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
办理交接手续。
送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方应立即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
5.4乙方在向送修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送修单、“结算单”各一联和维修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送修方。
5.5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乂不在”结算单”上签字,则视为送修方同意接受“结算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送修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一次。
结算时乙方应向
送修方提供下列单据:
(1)正式的维修发票(后附工费活单和料费活单);
(2)本季度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6.3维修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6.4送修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须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
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7.2在甲、乙方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详见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
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送修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送修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1送修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
赔。
8.2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乙方对送修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送修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维修费用退还给送修方,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维修材料的低劣程度,以及送修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送修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退还部分维修费用,并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送修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和/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3如果在送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送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送修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乙方应按照送修单中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送修方验收使用。
9.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
制裁:
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9.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或与送修方办理车辆交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接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
送修方。
送修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维修项目、酌情延长维修时间或终止维修;同时保留按第9.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
力。
10.误期赔偿
10.1除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送修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一千元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和送修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不可抗力
11.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9条、10条和16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送修方。
除甲方和送修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工作日内,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XX省政府采购中心及XX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提供伍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户名:
XX开户行:
XX帐号:
XX户名:
XX开户行:
XX;帐号:
X。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
13.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应为银行本票、汇票或支票;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3.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和送修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3.4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期满后5天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仲裁
14.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
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
端提交XX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
如果提交XX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4.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4.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均有约束力。
14.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5.投诉
15.1为了保障送修方和乙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
具体方式为:
(1)送修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甲方或XX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投诉;
(2)乙方可就送修方的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甲方或XX市汽车维修行业管
理处反映,也可向省财政厅、监察厅;市财政局、监察局;区财政局、监察局进行投诉。
15.2经甲方和XX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联合核查,如情况届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并对违约方进行查处。
16.违约中止或终止合同
16.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
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和使用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并按第20.5条进行处
理:
(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3次;
(2)未经甲方、送修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维修的;
(3)未经送修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该单位送修车辆维修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方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XX省省级(XX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7)工时单价超过投标时承诺的价格收取的;
(8)配件进销差价率高于投标时承诺的比例的;
(9)向自带配件维修的送修方进行配件加价的;
(10)未按投标时承诺得配件进货渠道进货并用于XX省省级(XX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的;
(11)其他违反本合同的情况。
16.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送修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6.3在甲方和送修方根据上述第16.1和16.2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和送修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其他维修厂签订维修合同,乙方应对甲方和送修方签订新的维修合同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
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4如有下列情况出现,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送修方追究经济赔偿:
(1)对送修方的有效投诉达3次;
(2)送修方每季度结束后十个有效工作日未按期与乙方结算。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活偿能力,甲方和送修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送修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8.转让
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
20.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合同应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向XX省政府采购中心和XX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0.2本合同一式四,以中文书就,甲方执二份XX省财政厅、乙方各执一份。
20.3本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由送修方与乙方直接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20.4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5经XX省财政厅和XX市财政局的授权,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乙方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形,将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A、取消乙方的车辆维修定
点资格、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定点采购合同;B、要求乙方支付不高于履约
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C、在一至三年内不与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予以通
报批评。
如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甲方将根据检查情况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一下一种或集中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
A、予以通报表扬;B、在下一年度定点采购评标中给予乙方适当加分。
20.6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