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例选集20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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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案例选集200篇

目录索引

一、收入方面问题

转移、隐瞒运输收入、代办业务收入、劳务费管理费等其他业务收入,转移、隐瞒、少计营业外收入(包括固资清理收入)。

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归属“五”类,利息收入归属“二”类。

二、成本费用方面问题

挤列、虚列、多计或超支挂帐、少计成本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应冲而未冲成本费用,无依据提取劳务费、手续费。

未按规定核算大修费用。

内部收费和提取专项资金年终结余挂帐。

利息收入未列财务费用。

(一)多计成本费用

(二)少冲成本费用

(三)少计成本费用

三、资产方面问题

资产(不含投资、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不规范,工程完工未及时入固,无计划购置固定资产,固资折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不正确,递延资产计列手续不全,三年以上未收回债权、长期无收益投资等不良资产。

(一)固定资产

(二)债权资产

(三)其他资产

四、负债方面问题

负债包括应付福利费。

负债清理不及时。

五、利润、权益方面问题

转移、隐瞒利润,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支用或收支不配比影响损益真实性,利润分配不正确。

权益类各项核算不规范。

六、投资方面问题

投资手续不完备、核算不规范,未按权益法核算控股投资,投资清理不及时,投资损失。

长期投资无收益归属在“三”类。

七、基建、更改工程方面问题

基建、更改项目超计划,虚报工程量和完工。

挤列建管费。

工程节余处理不当。

八、工资等消费基金方面问题

无依据计提、计列工资,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放工资,工资统计不完整,乱发奖金、劳务费、津贴和实物,非劳资部门管理、存放工资。

九、专项业务方面问题

凡以下业务部门发生的问题归属此类。

虽在以下部门发生,但不属于该专项业务的归属在其他类别。

(一)资金结算中心

(二)代收款中心

(三)车辆处

(四)工务部门

(五)多经部门

(六)保价办

(七)自备车

十、其他方面问题

(一)会计基础

(二)税收

(三)小金库、帐外资金问题

(四)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

(五)专项基金、经费

挤占、挪用、截留建设基金、教育经费,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基金管理核算不规范。

截留罚没收入款

(六)其他

未及时上缴应缴部款,未执行审计决定,经营手续不全。

汇编正文

一、收入方面问题

★隐瞒截留代办运输服务等收入

****分局收入分处截止1999年末累计少支付分局各站多经、集体企业代办运输服务等收入15019049.25元(其中:

代办运输服务收入13704184.34元,“五定”班列收入1033522.71元,多经衡器检斤收入281342.20元),挂列在“203应付帐款”科目中,影响了1999年度经营结果的真实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和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将年末挂列203应付帐款的代办运输服务等收入15019049.25元,分别调整分局多经和集体企业以前年度损益,同时处以5%的罚款,罚款金额75万元上缴部审计中心。

★隐瞒截留“双优”列车加价收入

****分局收入分处截止1999年末累计少支付多经60%部分双优车加价收入4344984.22元,挂列在203应付帐款科目内,影响了1999年度经营结果的真实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

(审计决定改为:

违反了部《关于规范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1995]49号)第四条收益分配“投资改造的列车,40%给投资局主业用于补偿成本支出,60%给投资局作多经经营收入”的规定,影响了1999年度经营结果的真实性)

处理意见:

根据《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和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将年末挂列“203应付帐款”科目的双优车加价收入4344984.22元调整分局多经以前年度损益,同时处以20%的罚款,罚款金额86.9万元上缴部审计中心。

★多计1999年双优车加价收入

1998年5月路局与怀化铁路总公司共同投资开行湛江至张家界(503/4次)混合双优列车,铁道部于1998年12月下达了清算定额,由于正赶上春运,拖延至1999年3月路局与怀化铁路总公司才签定了清算协议,1999年5月局财务处收入科将该项1998年5月至1999年4月双优车加价收入分别拨付主业和多经。

经查,海口柳铁运输公司收到该项双优车加价收入后,将1998年5月至12月的2092108.17元列入了1999年度经营收入,影响了当期损益的真实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

处理意见:

本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20%的罚款,鉴于问题被查出后,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以及部下达清算定额时间较晚的客观因素,依据《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的规定,免于处罚。

★专用线收入年末挂帐未列当年损益

局办财务科在“预收帐款”科目核算各分局上交的专用线管理费,1999年该科目上年结转785060元,当年收取268251.50元,当年转入“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科目281997.10元,年末余额771314.71元。

上述专用线管理费,是基层单位从向路外单位收取的专用线管理费收入中提取并上交的,未列入当年损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影响了当期损益的真实性。

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的规定,上述1999年末专用线管理费余额771314.71元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应收迟交运杂费长期未收回,数额较大

集团公司1999年运输收入年度决算报表反映应收迟交运杂费余额31904万元,其中三年以上没有收回的达12027万元,主要是长沙总公司管内六家较大企业所拖欠,既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也容易造成坏帐损失。

处理意见:

根据《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铁财[1997]5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付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运杂费,均按迟交运杂费处理。

发生欠款时,按欠交款单位分别填开运输进款欠补款报告,收回欠款时,按规定核收运杂费迟交金。

对经常拖欠铁路运费的单位,车站应及时上报铁路分局采取相应措施”,以及铁道部《关于大力清理债权债务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结算渠道畅通的通知》(铁财函[1995]176号)文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清欠责任,强化清欠手段”的规定,责成集团公司对未收回的运杂费,积极与欠交单位联系,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必要时诉诸法律,避免造成更大经济损失。

★货运中转作业补偿费计提挂帐未转当年损益

财务处根据部运输局电报通知,将编组站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补偿费计列“运输支出—车站调车及运转”科目,同时转拨****东站(编组站)。

1999年财务处计列补偿费5173511元,拨付****东站2561542元,年末尚有2611969元挂列“其他应付款—****东站”帐户未转付****东站。

延伸检查拨付****东站的补偿费支用情况,****东站决算报告反映该补偿费年末结余2873010.16元挂列“其他应付款”帐户。

财务处将可向部单独清算的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补偿费,直接计列运输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的规定。

财务处将上述补偿费部分款额挂列债务帐户未转付****东站,以及****东站将结余的补偿费挂列债务帐户未列入当年损益,影响了铁路局当年损益的真实性。

处理意见:

根据《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账目”的规定,财务处和****东站将年末挂列在债务帐户的中转技术作业补偿费2611969元和2873010.16元,分别调整各自以前年度损益。

★违规对多经企业实行运费后付,无偿占用运输进款

局收入检查处1999年在“应收运营款—本企业后付运费”科目核算多经所属昆铁磷业公司、实业公司等单位后付运费款,年末余额663.1万元,其中昆铁磷业公司月均欠缴运费924.1万元,以上多经所属单位均未缴纳迟交金,使运输收入款被多经企业无偿占用,不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十九条“货物运输费用,……由于临时发生抢险、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生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托运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时,应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运杂费迟交金。

”和《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运杂费核收方式:

到付和后付运杂费除《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由铁路局同意者外,必须经铁道部批准”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本应对上述违纪问题给予处罚,但考虑****局没有影响应上交铁道部的运输进款,故本次审计不予处罚。

****局今后不得发生类似问题,否则从重处罚。

★悬列合资铁路客票收入未及时分配

1999年末,****局收入检查处在“应付运营款”科目悬列****局与广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未清算的客票收入2149.8万元,其中:

1999年4月至12月发生1895.4万元;2000年1月至2月发生254.4万元。

经向收入处了解未清算原因,是由于****局与合资方广大公司就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致使客票收入一直悬列未能及时清算。

此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影响了****局和广大公司当年损益的完整性。

处理意见:

对于悬列广大线客票收入问题,责成****局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铁道部财务司《关于旅客票价收入列报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296号电报)规定的清算办法及期限向铁道部进行清算,确保运输收入的完整。

★“双优”列车加价收入未纳入当年损益

多经中心所属天达旅业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12月将局代收款清算中心拨入的Y253/254“双优”列车加价收入(70%部分)6316433.65元,挂列“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未列当年损益。

经查其原因是铁路局决定调整Y253/254“双优”列车投资主体,自1999年2季度起改由假日列车公司投资,年末由于假日列车公司未办妥营业执照,致使上述收入暂挂天达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至2000年3月转入假日列车公司列营业收入。

此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影响了1999年度经营结果的真实性。

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的规定,上述1999年实现的营业收入6316433.65元由假日列车公司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截留1999年“双优”列车加价收入

****分局财务分处截止1999年末在“209其他应付款”科目挂列应付多经1999年双优车加价收入5145200.29元,未转付多经列当期损益,影响了1999年经营结果的真实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和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将年末挂列“209其他应付帐款”科目的多经“双优”列车加价收入5145200.29元,调整多经以前年度损益,鉴于问题被查出后,能够主动检查错误写出书面检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故根据《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规定,免于处罚。

★隐瞒自备车减成费收入

1999年底,广汉华铁自备车有限公司在“113应收帐款”科目的贷方挂列自备车运营减成费收入1296686.72元,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及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将上述自备车减成费收入1296686.72元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处以5%罚款计6.4万元上缴部审计中心。

★隐瞒自备车营业收入705万元

经查,局自备车管理所1999年末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贷方挂列当年的轻、重罐车租用费收入分别为3682659.18元和3367379.83元,合计7050039.01元未计入营业收入,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的规定,影响了当期损益的真实性。

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及铁道部《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铁财[1999]45号)文件第二十六条“对企事业单位采取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支出等手段,形成经营亏损、潜亏挂帐,人为调节财务成果……对单位按2万元-50万元进行处罚”的规定,对上述1999年末应计未计当年营业收入的轻、重罐车租用费收入7050039.01元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交部审计中心。

(审计决定处理未引用铁财[1999]45号文件,按《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和第六条规定处理处罚)

★★财务处1999年收取富嫩、三江、黑河国地铁联营公司给付的委托经营收益分成款(即运输加价收入分成款)13506757.46元,其中832802.35元作为劳务费计列“应付工资”,12673955.11元作为国铁后方通道的改造资金下转****分局用于北龙线大修。

上述做法的依据是铁路局与黑龙江省地铁局、黑河地铁局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

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四条关于营业收入的确认及第四十五条关于企业应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冲转有关的账目”的规定,13506757.46元全额调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财务处1999年收取货场土地管理费1072702.56元,挂列“其他应付款”科目。

当年按****铁计函〔1999〕109号文件下达的货场土地管理费投资计划,拨付项目建设单位1650000元,年末“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577297.44元。

以上情况不符合铁道部《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财〔1994〕4号)中“对留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的规定,局财务处1999年收入的货场土地管理费1072702.56元,调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铁路局1999年代山东省收取山东省联合建设铁路专项资金,从中提取3%计3762223.21元作为铁路局的代办费。

财务处将其中的3009778.57元作为劳务费全额列为“应付工资”、752444.64元列“其他应付款”后作为办公费下转各分局,年末结余203589.60元。

以上做法的依据是路局财务处1992年财综发〔1992〕55号文。

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四条关于营业收入的确认及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处理建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冲转有关的账目”的规定,3762223.21元全额调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审计决定补充“责成你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修订路局的财综发[1992]55号文件”)

★局车辆处1999年末在“其他应付款”项下列有报废轮对残值3104691.22元。

该处在2000年3月6日上交部1411200.00元,同时转营业外收入1038807.84元。

经查,余下部分中,应交部的有252000.00元,应列车辆处营业外收入的有402683.38元。

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关于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影响铁路局1999年度损益1441491.22元;同时应交部的252000元也未及时交部。

处理依据及处理建议:

依据《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的规定,对未及时交部的款项252000.00元予以收缴;对未及时核算处理的1441491.22元,依据《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冲转有关的账目”的规定,全额调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999年12月,****铁路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本年度收入款9017408.15元列预收帐款,年末没有结转销售收入并转本年利润。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营业收入按时入帐”的规定。

(编者:

收入款内容在报告和底稿中应予以说明)

处理建议:

依据《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的规定,****局应将截留的收入全数9017408.15元,调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并按规定补交税款。

二、成本费用方面问题

(一)多计成本费用

★虚列银行贷款利息

****分局空调车服务中心1999年末在“预提费用”科目挂列1117万元,该款是以在分局资金中心贷款7800万元为基数,按年贷款利率7.5%,在1999年以前从成本中虚列银行贷款利息形成的,(审计决定改为:

1999年末,****分局空调车服务中心在已偿付贷款利息后,为隐瞒经营成果,又在成本中虚列预提利息费用1117万元),违反了《铁路运输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铁财[1993]68号)第十四条“成本费用核算应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和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将年末挂列预提费用1117万元调整前年度损益,同时处以5%的罚款,罚款金额55.8万元上缴部审计中心。

★房屋工程和建筑装修款挤列成本费用

多经中心所属青年旅行社1999年12月将青旅大门装饰工程及房屋工程款共计2126137.10元列入“管理费用—其他”科目,违反了《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的规定,挤列了管理费用。

处理意见:

依据《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的规定,将上述挤列管理费用的工程款2126137.10元调列以前年度损益。

★运输成本列支医院费用

1999年财务处在“完成工作清算”科目中清算集团公司中心医院费用17945249元,中心医院决算报表反映全年营业外支出17945249元,其中:

职工福利费等工资附加费9079137.94元,固定资产折旧费6305365.29元,房建、设备大修费987852.12元。

中心医院将职工工资列入了医药卫生费,相应的工资附加费亦应随工资列入相同的费用支出。

医院职工工资附加费等费用列入营业外支出,不符合《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中对营业外支出范围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的规定,本应将1999年在运输支出中列支的中心医院费用17945249元,由财务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鉴于此问题有历史原因,且在全路具有一定普遍性,待审计中心与部有关部门研究后,再行处理。

(审计决定未处理)

★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医务人员工资

1999年,路局所属南铁中心医院等四个医院在营业外支出中共列支医务人员工资1922.5万元,不符合《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铁财[1998]111号)第八条中“营业外支出的主要内容”和第十条“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医护人员工资……”的规定。

处理意见:

本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账目”的规定,调列以前年度损益,鉴于上述问题有历史的原因,在全路属共性问题,待审计中心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再作处理。

(审计决定处理:

将上述1922.5万元调列以前年度损益。

今后,按规定渠道列支。

★虚列代办业务支出

****局客货营销部1999年末在正常清算之外,无依据在“代办业务支出”科目中列支昆铁公安局乘警费2500000元,并挂列“应付帐款”科目。

经查昆铁公安局会计资料,该单位将此款列“其他应付款”科目。

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规定,属虚列代办工作成本,影响了铁路局当期损益的真实性。

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五条(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和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虚列成本的2500000元,隐瞒由财务处调列以前年度损益,并处以10%的罚款计250000元上缴铁道部审计中心。

★虚列大修成本

经查****工务大修队1999年度会计资料,****大修队12月根据路局1999年大修计划将年末未完工作虚列大修成本18,542,244.60元,其中:

路基大修10,500,000元,桥隧大修2,150,000元,道岔大修5,892,244.60元,上述款项列入“运输支出”,同时挂列“其他应付款—灾害复旧”和计列“应付工资”科目。

上述做法不符合《铁路运输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铁财[1998]111号)第二十八条“大修费用不能跨年度结转使用,不能跨年度预提,年末以计划内实际支出在成本中列支”的规定和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铁财[1997]13号)第十条“大修支出要按实际发生记入当期成本,不得预提或待摊”的规定。

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冲转有关的帐目”的规定,将上述虚列大修成本的18,542,244.60元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同时根据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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