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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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管理,依据《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教〔2007〕48号),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项目(含后补助项目,项目经费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完成项目合同指标或合同到期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验收以立项文件、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条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由规划财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和单位参加。

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协助。

第六条项目验收以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由省科技厅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和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七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申请表;

2.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3.项目执行工作总结;

4.项目执行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6.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审核。

第九条后补助项目需在立项批文下达之日起1至3年内,完成项目合同的各项指标,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同指标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后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四章验收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主要考核合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经济社会效益、重大技术突破和效果、知识产权的产出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指标。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符合验收条件的,送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收,须进行整改。

1.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不到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项目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前,由规划财务处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经费使用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

后补助项目的经费审计报告应特别说明项目执行期内企业用于项目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和项目经费主要来源。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通过现场考察和会议评议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建议意见分优秀、良好、需要复议和不通过四类。

验收优秀和良好均为验收通过。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后,承担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建档。

装订顺序为:

1.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意见表(见附件2)

2.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3.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申请表;

4.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5.项目执行工作总结;

6.项目执行技术报告;

7.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8.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规划财务处审核验收材料,签署验收意见,统一编号并加盖“山东省科技厅重大专项验收专用章”,规划财务处、相关业务处和单位、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提供验收材料电子版,建立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按年度公布项目验收情况,对于不能按期验收或经延期仍不能验收的,给予撤消立项处理。

对于撤项和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视情况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省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对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的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按期验收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和对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数到期验收率不足90%的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完成;对验收率不足70%的主管部门,暂停其下一年度推荐申报重大专项资格,直至完成验收。

第二十四条同一承担单位有到期没有进行验收的重大专项,则不能再申报新的重大专项;非不可抗拒原因,有重大专项验收不通过或被撤消的,三年内取消其申报重大专项资格。

第二十五条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材料、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连续五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的任何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验收专家应据实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如发现渎职、串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专家信誉档案,五年内不能参加任何科技计划的申报、评审、验收和鉴定。

第二十七条参加项目验收的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省委、省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经省政府同意,自2007年起,设立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经中试能够实现产业化或能够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并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

第六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果转化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跟踪管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预算及经费安排意见;

(二)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三)会同省科技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四)监督、检查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战略部署和山东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重点推动十五个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培育和发展。

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在核心技术上拥有发明专利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和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资助的科技项目的产业化;

(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相关产品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四)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经济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第四章支持对象

第九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支持对象为在山东境内设立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和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四)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计划项目自筹经费能力达到政府引导经费5倍以上。

第五章 使用方式

  第十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

主要有:

  

(一)拨款资助。

主要用于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二)有偿资助。

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回收资金继续用于资助创新成果转化。

  (三)股权投资。

主要用于技术含量高、处于产业化前期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国有资本股权形式投入,并参和企业经营过程,确保资本保值、增值。

(四)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五)以奖代补。

主要用于前期政府未投入且在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在推进成果转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六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汇总项目申报情况,和市财政局研究协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组织科技、财政等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上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限额推荐,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和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三)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项目查新报告,地方政府资金匹配证明;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七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

专家组由省内外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会同省财政厅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成果转化资金立项文件,并和有关责任方签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省财政厅根据立项文件及项目合同,下达成果转化资金预算指标文件。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考评的重点是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成果转化资金要单独设账,和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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