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新医疗技术准入制度_精品文档.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72263 上传时间:2022-10-08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4.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2新医疗技术准入制度_精品文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12新医疗技术准入制度_精品文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12新医疗技术准入制度_精品文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12新医疗技术准入制度_精品文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2新医疗技术准入制度_精品文档.docx

《12新医疗技术准入制度_精品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2新医疗技术准入制度_精品文档.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2新医疗技术准入制度_精品文档.docx

新医疗技术准入及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防止医务人员随意开展诊疗活动,减少医疗风险,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医疗技术的使用实行准入制,同时为确保医疗质量,实行严格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技术准入制度

1、凡属在国内、省内率先开展的或在院内首次开展的技术、项目均称为新技术、新项目,应严格遵守准入制度。

2、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贲。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例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妹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3、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昱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4、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引进科室必须对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备,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科教科报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

5、各项新技术、新项目在申报前必须制定出相应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内容包括临床新技术、新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操作程序、疗效判定等。

6、各项新技术、新项目在申报前,必须充分估计其风险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

7、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全面负责新技术项目的理论和技术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

包括:

新技术,项目的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及伦理道德等。

8、凡属二类、三类的新技术、新项目经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医务科视其技术类别分别向省卫生厅或卫生部报备,经省卫生厅或卫生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在院内开展。

二.新技术管理制度

1、凡通过准入,可以在院内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都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各科室需对本科室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存档。

3、为保证患者合法权益,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患方同意后,方可开展。

4,对接受新技术、新项目的病例,要严密观察病情,对出现的并发症要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

5、对接受新技术、新项目的病例实行随访评估各科室对使用新技术、新项目的病例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随访,并认真登记。

6、建立新技术、新项目开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每个季度,项目负责人要将该项技术、项目的开展情况上报医务科,主要包括开展的进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式等。

7、建立新技术、新项目的验收评估制度.新技术、新项目开展满一年后或满一百例后,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该项新技术、新项目进行验收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该项新技术、新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成本、费用、效果与效益)以及社会适应性或社会影响(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

8、新技术、新项目通过院科学技术委员会验牧评估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或在院内推广开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畜牧兽医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