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人跌倒扶与不扶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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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人跌倒扶与不扶的思考
关于老人跌倒扶与不扶的思考
关于老人跌倒扶与不扶的思考
关于老人跌倒扶与不扶的思考“老人跌倒扶与不扶”,现在这些事情就时刻发生在我们身边,我想每个人都有苍老无力的时候,老人因跌倒在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又会怎样,是等待人们的考虑,还是避而远之,也许就在人们考虑的那一刻他就会远离我们,每当我们做梦想起的时候我们还能睡得着吗?
如果换成是自己的亲人大家也会一样吗?
为什么大家都有不扶的想法,也许现在的社会风气和以往大有不同,现在的碰瓷或许都让大家感到可怕,不敢去扶、害怕、反被讹,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这种情况有些却是真实的。
也许时间在倒退十几年结果又会不一样,网络上频频播放这类事件,都让大家心中有所忌惮,请大家相信自己所看到的,救人需要犹豫吗?
难道这不是人的本能吗?
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人民的美德传统,我作为一名医务人员更应该明白救人的重要性,还有被救人的渴望,从我的心里看来帮助一个人会让我们的心里燃起爱心火花,也许小小举动会影响人一生,请大家不要犹豫,让我们的双手做更有意义的事情,为社会为人民做出我们一点贡献,不要被现在的不良风气蒙蔽了眼睛,分不清是非,我们更应该对生命充满敬畏之情,不仅仅体现在对摔倒老人的扶助上,还有很多很多,生命中出现的太多无法预料的事情都能或多或少地体现出你对生命的敬畏之情。
我们要做的是举手投足之间将自己对生命的敬畏之情表现出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让信任之花绽放。
信任是一切的基础,有了信任,家庭和睦;有了信任,友情久远;有了信任,陌生人之间更会传递真情,创造爱的奇迹。
加强公民道德素质也很重要,拯救道德。
尽管我们很普通,但我们不能丧失了对道德的追求,应该让整个社会的道德重回人间,重新普照大地。
我倡导大家以后遇到这类事件我们都应该伸出我们的双手去扶起跌倒的老人,做一名有爱心的公民,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我们要主动的承担起这份责任。
好人难当时时刻刻提醒着人们这个社会所发生过的丑恶。
但是,不能因为好人难当,放弃当好人;不能因为好人难当,就任冷漠包裹住你原本温热的心;不能因为好人难当,就让漠然蚕食你的道德底线一个人的行为可以感染身边的很多人,我想信人心本是善,让我们生活少一些冷漠的场景,多些有爱的画面,记住我们不是被社会改变,是我们要改变社会。
附送:
关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粗浅探讨
关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粗浅探讨
关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粗浅探讨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
人口结构、特殊国情、社会经济现状及老年人自身原因等多重因素为使老年人犯罪总体数量不多,所占比例不高,但具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对社会和谐安定具有有较大的危害性,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在人口老龄化日趋加速的今天,应对和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本文拟以**县人民法院201X-201X年老年人犯罪现状,犯罪特点、成因等进行分析,以此探索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和惩治措施。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犯罪特点犯罪成因预防对策惩治措施引言:
201X年x月x日,**县xx镇xx村村民某甲(男,81岁,文盲,农民)在本村村民丙家住宅附近村道上碰见其胞弟某乙(男,76岁,文盲,农民),二人因积怨相互辱骂,继而相互抱住厮打,摔倒在地后继续厮打,致双方受伤昏迷。
村民丁发现后及时报警,经医务人员诊断,被害人某乙当场死亡。
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
**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某乙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其颅脑损伤后心脏病发作死亡。
**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正文: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进入到老龄化加速增长阶段,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并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三个新特征。
老年人群体规模的壮大,带给社会的压力体现在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当下未富先老、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国情下,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由掩盖在冰层之下渐渐显现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老年人及老年人犯罪所谓老年,是指受生物学规律和自然与社会环境影响,人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到一个逐步衰退老化的时期,具有不可抗拒、不可逆转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由于生活环境不同,社会角色不同,生长条件和机体发育的差异,不同个体的身体机能和心理状态都会有所不同,因此不同个体的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并不完全同步。
为便于正确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来说,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相对数量较少,但绝对数量逐渐增多,比重逐年上升,犯罪年龄不断增高据笔者粗略统计,**县法院201X年办结60岁以上(包括作案时60岁以上及被刑事追究时60岁以上,下同)涉嫌犯罪案件6起8人,约占全年判决案件的10%;201X年10起12人,约占全年判决案件的9%;201X年21起25人,约占全年判决案件的12%,并出现8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
(二)从犯罪构成看
1、犯罪主体方面:
(1)老年人犯罪多为孤寡老人,文化层次偏低。
随着社会的发展,子女成家后大都与老人分居两处,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从而滋生犯罪;
(2)罪犯多为男性,201X-201X年**县法院审结的37起45人老年人犯罪案件中,男性罪犯人数占总数的93%;女性犯罪有由共同犯罪从犯向单独犯罪或主犯发展趋势。
(3)犯罪年龄有高龄化趋势。
随着公民身体素质不断提升和医疗条件的改善,社会平均寿命不断增高,老年人犯罪年龄逐渐增高,不断出现高龄老人犯罪现象。
(4)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农民或无业人员较多。
在上述45名罪犯中,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6人,占总数的13%,小学到初中文化的24人,占总数的53%,文盲半文盲的15人,占总数的33%。
具有固定职业的4人,其余多为农民、农村务工人员或无业人员,占91%。
由于经济社会及历史原因,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不高,多处于相对闭塞、落后的农村,文化生活贫乏,精神空虚,道德水准相对低下。
2、犯罪形态方面,偶犯,初犯,单独犯罪多,惯犯,共同犯罪少。
在上述37起45人案件中,单独犯罪的27起27人,占总数的73%;共同犯罪10起,其中涉嫌贪污罪7起,滥用职权罪1起,盗窃1起,故意伤害1起。
3、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间接性。
由于人体结构和生理机能逐步衰退老化,疾病多发,身体虚弱,因此老年人所实施的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性、进攻性强的犯罪较少,经常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智能性、隐蔽性和间接性手段,部分领域贪污贿赂及职务犯罪较多。
如在上述数据中,贪污及滥用职权11起,诈骗及集资诈骗2起,拐卖妇女儿童2起,抢劫从犯1起,占总数的43%。
(三)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
1、犯罪客体多样化。
犯罪客体指向的是犯罪行为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在上述37起案件中,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
在其他地区和领域内,不乏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军人违反职责罪,基本覆盖刑法所保护的全部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涉及罪名逐渐增多,侵害领域不断扩大。
201X年,**县法院办结的老年人犯罪6起,涉及罪名故意伤害罪,贪污罪,交通肇事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共4项;201X年增加了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3项罪名;201X有新增了滥用职权罪、抢劫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危险驾驶罪等6项罪名;并于201X年又新增强奸罪等涉性犯罪。
3、从犯罪的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
进入老年以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老变化。
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对象直接指向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机能较弱,分辨能力较低的弱势群体。
由此可见,老年人犯罪总体来说所占比例不大,但犯罪类型五花八门,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三老年人犯罪成因老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犯罪人自身生理机能衰退,心理控制能力下降,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水准低下等主观原因外,还有不容忽视的社会环境、家庭因素以及其他各种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
(一)主观原因:
1、从心理和生理特征方面来看,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基本处于退休或者丧失了基本劳动能力,从事业有成,地位较高的集体或家庭的核心成员突然变为受保护,受赡养的二线角色,迟暮感、失落感大大增加,容易被冷落,同时多处于家居而少处于群体生活中,易产生孤独感。
因此,思想颓废,性情暴躁,敏感多疑,怨天尤人、固执己见、缺乏宽容,心理承受和控制能力下降,遇到纠纷时不易克制,容易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日常琐事等引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进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更有因生理需求不能得到合理解决从而滋生涉性犯罪的现象。
2、受腐朽落后思想影响,部分老年人降低了对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追求,认为自己为国家、集体和家庭辛苦操劳一辈子,到年老退休时,就没有太多的责任和束缚,应该及时行乐,享受生活,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从而为了获取金钱和物质享受,忽视国家法律,降低道德底线,走上犯罪道路。
尤其是偏远农村地区,村干部多由60岁左右人员担任,相当一部分存有当官就为捞的思想,往往发生塌方式贪腐事件。
同时还存在少数退休人员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际关系,为家人或他人谋求非法利益的现象存在。
3、从自我修养方面看,违法犯罪的老年人一般文化水平低,绝大多数是文盲到小学文化。
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往往依照自己的经验和风俗习惯为人做事,对于法律知识非常陌生,道德要求不高,法律意识浅薄,容易产生道德缺失、行为失范,甚至触及法律的行为而不自知。
(二)客观原因:
1、社会、家庭对老年人关爱较少。
老年人在青壮年时期,精神充实,在追求事业和生活的压力下,可以专心生产生活,有很好的抵制外界压力和不良影响的生理机能和心理承受能力。
随着年龄增加,身心机能衰退,社会地位下降,子女成家另居,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关注减少,使得老人晚年生活孤苦寂莫,单调乏味,甚至有些老年人缺少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无依无靠,生活困难得不到帮助,苦闷心情得不到缓解,感情脆弱,受到压力和外界刺激时,极易产生犯罪冲动。
2、生活压力增大,对大部分老年人来说,有限的收入难以完全支付生活开支和医疗,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不同程度存在不能或者不愿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多个子女之间也容易发生赡养纠纷。
尤其是对处于农村或者无业者来说,大量的青壮年出外务工,啃老族的不断增加,赡养纠纷急剧增多,一些老年人不但要承担自身生产生活和医疗等费用,还要承担孙子女乃至部分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
在无人赡养,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又无经济收入情况下,也易发生一些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性犯罪案件。
3、社会刺激因素增多,精神文化生活匮乏,也是造成老年人性犯罪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很大一部分观念认为让老年人吃饱穿好就是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往往忽视了随着生理和心理能力的降低,对于是非美丑善恶等观念的分辨能力也会随之下降,比较容易降低自我道德修养,因此老年人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应该比其他时期更为重要。
然而,针对老年人的健康娱乐方式、场所相对较少,多数老年人终日无所事事.特别是农村老年人业余生活贫乏、精神空虚、思想保守、观念陈旧、愚昧迷信,导致一些不健康的甚至非法的如黄赌毒或者迷信、邪教活动乘虚而入。
4、“空巢”现象的出现,使老年人犯罪有了可乘之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老龄化结构的不断加剧,子女因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生活,从而产生“空巢”现象。
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又在客观上加剧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的外移,青壮年外出务工后,家中只剩下年幼的孩子、妇女和老人,农村“空巢”现象尤其突出。
“空巢”老人年老体弱、无人赡养、就医困难,尤其是精神层面,心情郁闷、沮丧、孤独寂寞、缺乏精神慰藉,精神压力不易缓解,从而容易滋生不良情绪,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另一方面,也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抵抗能力,让他人的犯罪行为有可趁之机。
5、法治宣传不够,道德观念淡薄。
不少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几乎还是盲区。
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更低,当遭遇外来干扰或不良侵害时,往往缺乏自控意识和抵制能力,不善于或根本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时冲动就不惜大打出手。
同时,
6、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基层管理和调解组织涣散,缺乏监督,人员配备不够合理,力量薄弱,素质不高。
绝大多数老年人犯罪都是源于家庭矛盾、领里纠纷等琐事处理不当引起的激情犯罪,而负责处理这些微小纠纷的基层干部往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或者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不愿管、不敢管,不予过问,处理不当,不及时、不严谨、不彻底,甚至故意拖延、致使矛盾越积越深,愈演愈烈。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纠纷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特别在农村,因土(林)地确权、承包,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不断增加,许多家族势力、宗族观念、迷信思想特别是在农村老年人思想中根深蒂固,而法制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相对薄弱,遇到纠纷往往不能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在突发纠纷出现时,信息不顺畅,应急机制不完善,往往致使小纠纷激化,治安事件演变为犯罪案件。
四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
(一)继承和弘扬尊老的美德,大力宣传家和万事兴的传统理念,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和生理心理特点,加强与老年人的交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使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亲密和谐,主动给予老年人物质上的关怀和精神上的慰藉,不但是维系社会及家庭走向和谐、温馨和安**的重要力量,也是相互间应尽的义务,同时能够很好地缓解由于衰老带来的生理机能衰退和心理状态回归导致的物质精神压力,让他们幸福安度晚年,使和谐美好的家庭成为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压力不断增大,仅靠公民个人很难完全承担起养老和医疗需求。
因此,大力发展经济,加强社会养老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实行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公平负担的原则,充分调动各阶层的力量,采取政府投资,社会各界参与,个人参加等多种形式,使老年人养老、医疗保障、生活服务等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农村贫困老人应给予政策倾斜,特别关爱,是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有力保障。
(三)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与家庭、个人密切配合,以基层村社委员会为组织,以老年协会等机构为纽带,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加强对老年人的管理服务工作,针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生活规律,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有益身心的健康娱乐、体育活动,充实老年人的文化娱乐生活,积极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发挥余热,使其生活上有依靠,精神上有寄托,提升老年人身体,生活,精神质量,全社会共同关爱老人。
同时还应积极发挥基层调解机构的作用,及时针对老年人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及时排查,妥善化解,避免矛盾激化,从而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
(四)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普法宣传进村(社)区,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宣传和道德教育,使老年人学法,知法,守法,提高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准,以正确的舆论引导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文化素质和思想修养,使其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坚持打击与教育并重,对严重刑事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以伸张社会正义,震慑犯罪,以案说法,让老年人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犯罪。
(五)完善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对老年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也通过多项法律规范了应尽的义务,但还不够全面,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实效性不够明显,因此,亟待健全和完善相关普遍或者专门法律,以完整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制裁,对老年人犯罪依法惩治。
五如何惩治老年人犯罪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一直以来,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老年人犯罪有其生理机能衰退,判断能力下降、心理控制能力不足,社会关心不够等主客观原因,所以应当从宽处理。
也有人认为,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老年人,放宽刑罚是一种放纵,从而会因防治力度下降造成老年人犯罪率猛增。
难么,我们对老年人犯罪应如何处理:
(一)老年人犯罪和一般人犯罪同属犯罪行为,具有一般犯罪的特征,侵犯了相同的被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犯罪对象有着同等的伤害,对于经济社会和治安环境具有同等的危害性,因此,对于老年人犯罪应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贸易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疏不漏,依法予以惩治。
(二)对老年人犯罪坚持依法判处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应在坚持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时的精神和健康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从宽从轻。
1、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规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对于老年人犯罪采取从宽从轻的规定是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沿革。
西周时期规定凡是年老健忘者,除非自己亲手杀害他人,否则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刑罚的。
春秋战国规定“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法经》中规定凡是犯人不满十五岁或者超过六十岁,则可以减免刑罚。
汉朝时期的法律规定了“恤刑原则”,对老年人犯罪一般情况都给予减免。
《大清新刑律》第五十条规定:
“未满十六岁人或满八十岁人犯罪者得减刑一等或二等”。
《中华民国刑法》第十八条:
年满八十周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规定:
“满八十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本最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减轻其刑。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从轻也是对传统法治理念的继承和发扬。
3.对老年人犯罪从宽从轻符合国际法治理念发展趋势。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明确规定对年满70周岁的犯罪人不适用死刑。
因此,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实行特殊保护也成为与国际并轨的必然选择。
4、对老年人犯罪从宽从轻是对老年人犯罪的正确认识。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数量大幅增多且日趋严重成为必然,但由于身体机能的退化和心理承受能力的降低,老年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并对自己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也会有所下降。
老年罪犯由于其身体原因,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再犯可能性相对不大,从而采取从宽从轻的政策较为合理。
5.对老年人犯罪从宽从轻也是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合理途径。
除过累犯,惯犯及有预谋的重大犯罪,老年人犯罪多为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生活琐事处理不当引发的激情犯罪,多没有预谋,没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往往是由于生理机能衰弱,心理控制能力不够引发的,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社会危害性不大,民事赔偿部分多数可通过调解来解决,从而获得受害方的谅解,从而对刑事部分采取从轻从宽的政策,往往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三)要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对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审判,要根据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危害结果以及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综合考虑,除难以改造的累犯和惯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尽量从宽从轻判处。
在刑种选择,刑期裁量中,应坚持:
对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尽量以不判为主;对于判刑可轻可重的,尽量以轻判为主;对于可关押可不关押的,以不关押为主。
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应注重行为文明,言辞规范,注意说服教育,尊重和保护老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合理使用取保候审、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措施。
但不能就此放松对老年人犯罪的追究和惩治,只有教育和震慑并重,才能有效防治老年人犯罪。
同时,对危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要依法严厉打击。
(四)做好老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随着老年犯罪案件的增多,老年服刑人员必然随之增加,但由于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于老年罪犯的教育改造难度较之一般服刑人员大大提升,因此,必须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较为宽松的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也要做好老年罪犯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以及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家庭,社会应当予以平等对待,特别关怀。
有关司法、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组织应及时协调,落实解决其社区矫正、日常生活、养老、医疗等问题,预防因不公正待遇、生活无着,精神崩溃等原因从而再次犯罪或者发生其他不良后果。
结语:
老年人犯罪的不断增多,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过程,是老龄化问题不断扩大带来的必然后果,只有科学认识,认真分析,以发展的观点去研究和应对,通过各种综合手段,积极调动全社会力量,发挥行政、法律、道德等多方作用,努力创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关爱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社会环境,积极引导老年人参加各种健康的社会活动,以完善的制度结构和道德体系,物质生活和精神需求共同保障,使老年人安度晚年,这才是最终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的落脚点和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