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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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专题一商法基础理论概述商法基础理论概述引言:
商法的必要性引言:
商法的必要性一、商与商法一、商与商法
(一)商的含义与分类
(一)商的含义与分类一般意义的商是指人与人之间就物的利用所产生一般意义的商是指人与人之间就物的利用所产生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就物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就物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所产生的关系。
所产生的关系。
(二)商的特征
(二)商的特征11、营利性、营利性商的目的即为营利性,追求营利,所以商的对象范商的目的即为营利性,追求营利,所以商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财产关系,不包括民事行为中的人身关系;商围仅限于财产关系,不包括民事行为中的人身关系;商的营利目的性使商的交易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交易行为相的营利目的性使商的交易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交易行为相区别。
区别。
22、职业性、职业性商的第二个特性就是职业性,即以从事营利性行为商的第二个特性就是职业性,即以从事营利性行为为职业。
为职业。
(三)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概念11、概念:
商法就是调整商事交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概念:
商法就是调整商事交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应当是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总称。
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应当是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的总称。
22、立法体例、立法体例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商法”命名的法典;实质意命名的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称。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典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典又可以被化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商法典和折又可以被化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商法典和折衷主义商法典。
衷主义商法典。
二、商法的特征二、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宗旨,
(一)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宗旨,具有营利性。
具有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法对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
营利性是商法对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
(二)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
(二)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较强的技术性。
(三)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
(三)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
(四)商法是公、私法结合的法律,具有私法公法化的(四)商法是公、私法结合的法律,具有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趋势。
11、关于公私法的划分、关于公私法的划分22、关于私法公法化、关于私法公法化(五)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统一。
(五)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统一。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1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1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2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商人法主义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3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特点:
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
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
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相关的人身关系。
(3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
关系。
(4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内容内容1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
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
2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
四、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四、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
商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商法依赖于民法,联系:
商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商法依赖于民法,构成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构成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首先,应该肯定商法在总的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首先,应该肯定商法在总的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
表现为:
(原则精神。
表现为:
(11)平等自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平等自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22)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33)公平等价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44)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在商法)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中的体现。
其次,主体制度上,商法依赖于民法中有关主体制其次,主体制度上,商法依赖于民法中有关主体制度的一般性规定。
商法上的主体制度即商主体制度实际度的一般性规定。
商法上的主体制度即商主体制度实际上只不过是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而已,或者乃民事主上只不过是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而已,或者乃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
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
再次,民法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是具体商事交易制再次,民法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是具体商事交易制度的前提性基础。
度的前提性基础。
区别:
区别:
首先,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首先,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商法最基本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商法最基本的价值是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效率优先而兼顾公平与其的价值是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效率优先而兼顾公平与其他。
他。
其次,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其次,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效率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
商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效率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
商法调整的则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法调整的则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其所关注的商主体的营利追求,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其所关注的商主体的营利追求,效率或营利是其首要原则。
效率或营利是其首要原则。
再次,合同制度上的区别。
传统民法规定一项有效再次,合同制度上的区别。
传统民法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质、数量、包的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质、数量、包装、单价、交货时问、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
但是,按装、单价、交货时问、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
但是,按照商法则强调交易双方的自治性,放宽对主要交易条件照商法则强调交易双方的自治性,放宽对主要交易条件要求的严格限制,要约人没有必要在要约中详细地载明要求的严格限制,要约人没有必要在要约中详细地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即可。
第四,买卖制度的不同;第四,买卖制度的不同;第五,债法制度的不同;第五,债法制度的不同;第六,有价证券制度的区别;第六,有价证券制度的区别;第七,代理制度的区别;第七,代理制度的区别;第八,商品运输制度的不同第八,商品运输制度的不同.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诸多联系:
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诸多联系:
第一,商法与经济法互相兼容。
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第一,商法与经济法互相兼容。
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商法需要经济法来进行干预,如果缺少国家经济法的干商法需要经济法来进行干预,如果缺少国家经济法的干预,商法规范的效力将大大降低。
预,商法规范的效力将大大降低。
第二,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属于经济关系。
第二,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属于经济关系。
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第一,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第一,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活动;经济法则不仅仅调整经营主体的行间的市场交易活动;经济法则不仅仅调整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第二,调整方法不同:
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第二,调整方法不同:
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意思自治原则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信守,经济法则信守“国家干预原则国家干预原则”;第三,法律属性不同。
尽管商法也兼具有公法属性,第三,法律属性不同。
尽管商法也兼具有公法属性,但从本质上讲,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但从本质上讲,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意性规范为主。
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制性规范为主。
第四,法律体系不同。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