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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总结完整版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总结

(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整理人:

Sparkling)

第一章税法总论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修改了章节名称,增加了税收内涵和外延的表述。

2.细化、丰富了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的内容。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了解,能力等级1)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一)税收的内涵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以国家为主体)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社会管理者)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收的外延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二、税法的概念(熟悉,能力等级1)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P2)

(这里注意税法的特点和税收特点之间的区别。

三、税法的功能(P3,考纲要求能力等级1,但此处略去)。

四、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了解,能力等级1)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

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调整范围不同,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熟悉,能力等级1)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解释及举例

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

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解释及举例

法律优位原则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解释及举例

法律优位原则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我国常见的程序法:

《税收征管法》。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税收法律关系(掌握,能力等级1)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包括征纳双方)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客体

即征税对象

内容

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掌握,能力等级1)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收款时;

代收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付款时。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

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并非所有的税种都有税目,如企业所得税;但是一些税种的税目就相当复杂,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5.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税率类别

具体形式

应用的税种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超额累进税率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和个体、承包项目

全率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超率累进税率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土地增值税

6.纳税环节。

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7.纳税期限。

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有三组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8.纳税地点。

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

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

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能力等级1)

(一)税收立法概述(了解)

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二)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了解,P13,略)

(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熟悉)

注意说明中所举的例子。

法律法规分类

立法机关

说明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属于准法律。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

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

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施行办法》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税法的实施(了解,能力等级1)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

它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熟悉,能力等级1)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二、税法的分类(熟悉,能力等级1)

我国税法分类主要有四种分类方法:

注意分类标准和具体分类的内容。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暂时没有税收基本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及特定目的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熟悉,能力等级1)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包括: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

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了解,能力等级1)

三个时期共五次重大的税制改革。

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

1958年简化税制改革。

1973年简化税制改革。

1984年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

199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

2003年以来,现阶段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12字基本原则是: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各税种改革

加强和改善民生的税制改革

统一税法适用的税制改革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收行政复议规则》,是依法治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了解,能力等级1)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二、税收立法权(了解,能力等级1)

注意三个要点:

1.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中央税、中央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3.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三、税收执法权(了解,能力等级1)

包括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其他税收执法权。

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款征收权。

1.“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并有不同的征收机关与之对应。

2.除少数人民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不能擅自停征全国性地方税种。

3.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2.税务机构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省级

省以下级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

地方税务局

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上级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

4.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5.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的划分:

区分中央独享,地方独享,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的名称。

划分主体

税种

中央

消费税(含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

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中央75%,地方25%;

营业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缴纳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60%,地方40%。

个人所得税:

除储蓄存款利息归中央,其余部分同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缴纳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第二章增值税法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1年增值税一章进行了非常规业务的删减,主要变化有:

1.删除增值税作用的内容;删除一些过时的优惠政策;

2.彻底修改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内容;

3.补充了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规定;

4.删除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油气田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的内容;

5.删除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处理、出口卷烟退免税管理等内容;

6.补充修改了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规定

第一节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的概念(了解,能力等级1)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特点(了解,能力等级1,P30-31,略)

三、增值税的类型(熟悉,能力等级1)

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熟悉,能力等级1)

常见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我国采用购进扣税法。

第二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掌握,能力等级2)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但不包括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期货交割(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死当物品的销售、寄售代销、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销售(邮政部门以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邮政部门以外)、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等都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购进的货物只有在投资、分配和赠送时才视同销售,而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却在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和赠送都视同销售。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1.法定免税项目——见教材P34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是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不是个人或企业)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指其他个人,不包括企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见教材P35

优惠方式

优惠项目

免征

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等

即征即退

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及垃圾发酵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即征即退50%

以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的规定——见教材P35

党报党刊、政府及政府组织报刊、中小学课本、少年儿童报刊、少数民主文字出版物、盲文书刊、五个民族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等特殊出版物先征后退。

县以下新华书店免增值税;新疆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先征后退。

(3)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见教材P36

(4)融资租赁

批准状况

融资租赁货物最终所有权

缴纳税种

所属项目

央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营业税

金融业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服务业——租赁业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增值税

销售货物

只要记住其他单位(非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额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且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情况下才征收增值税。

其他情况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见教材36页,下同)

(6)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销售数量有关的,征收增值税;与销售数量无关的,不征收增值税)

(7)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

满足三个条件,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此处经常出现多选题)

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2.开具经财政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的收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8)代办保险、汽车销售

(9)销售及开发软件

征收增值税的行为

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

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

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

(10)印刷企业征收增值税的适用项目及税率

印刷企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行为,按货物销售依照图书报刊杂志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

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4.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处理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一律不得免税和减税。

5.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规定,一旦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能力等级2)——教材P38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熟悉,能力等级2)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要点

具体规定

基本划分标准

年销售额

的大小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会计核算

水平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P42)

特殊划分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资格认定权限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除国税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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