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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亲系:

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通常主要指血亲的系统。

2.亲等:

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3.直系血亲:

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4.直系姻亲:

配偶的直系血亲。

如岳父,岳母

5.旁系血亲:

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表兄妹,堂兄妹,叔伯,姑舅等

6.旁系姻亲:

配偶的旁系血亲是本人的旁系姻亲。

法律不予调整。

7.婚约:

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8.婚姻无效:

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9.婚姻撤销:

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态度。

婚姻撤销在我国只有一种原因:

受胁迫结婚的。

10.裁判离婚:

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11.经济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说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2.生活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判决。

13.婚生子女的否认:

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14.婚生子女的推定:

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得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15.生活保持义务:

又称为“共生义务”指的是发生在夫妻之间以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这种义务的两个突出特点是:

第一,它是无条件的,尤其不以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为要件。

第二,它是一种“共同生存”的需要和表现,在扶养人于被扶养人之间不应存在生活水平的差异,即扶养关系双方应当保持同样的生活水准。

二、简答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基本原则

答:

(1)婚姻自由:

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2)一夫一妻:

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3)男女平等: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2.结婚的实质要件

答:

(1)结婚的必备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a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在我国,结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精神健全自然人且达到法定年龄以后才具有结婚行为能力。

b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c结婚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合法。

②达到法定婚龄:

在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在同一时期里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有配偶者在结婚中止前不得结婚,无配偶者不得与有配偶者结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

①禁止结婚的亲属: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且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也在禁止结婚之列。

②禁止结婚的疾病:

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损耗等。

二类是重大不治且具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

3.婚约在我国的地位

答:

目前我国法律对婚约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看出婚约在我国的特点:

(1)订婚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禁止订立婚约也不予以提倡。

(2)如果订立婚约,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法律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3)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这种约定,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

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须征得对方同意。

(主要类型:

一、早期型婚约二、晚期型婚约)

4.婚姻无效的原因

答: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5.简述夫妻人身关系

答:

(1)夫妻的姓名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主要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同居及忠实义务:

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离婚和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

答:

(1)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

婚姻无效时对违法结合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所谓的婚姻是非法的。

②二者的效力不同:

离婚生效,婚姻关系始得解除。

宣告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③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

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代为提出。

④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

离婚,即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由当事人发动。

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2)离婚和婚姻撤销的区别:

①二者性质不同:

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

撤销婚姻是对有瑕疵婚姻的纠正和制裁。

②二者请求权人不同:

离婚可以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提出。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

③提出的时间不同:

离婚的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内都可以行使

受胁迫结婚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7.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

(1)概括性条款: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是裁判离婚的首要条件,即夫妻二人既无共同生活的基础,也无和好的可能

(2)列举性条款:

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

1)一方有严重过错: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2)因分居和其他原因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3)补充性条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必须注意是①一方被依法宣布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

②必须经过诉讼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8.法律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答: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胜诉权的限制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

(3)对原告再次起诉权的限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9.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收养人的条件

答:

(1)无子女。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

①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②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此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

收养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必要的经济条件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从而保障被收养人健康地成长。

(3)年满30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指危害被收养人安全和健康的精神病和严重传染性疾病。

10.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被收养人的条件

答:

(1)年龄限制:

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2)特定身份:

一类是生父母缺失。

二类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履行抚养义务。

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这种条件的限制。

三、论述题

1.试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答: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围(特点)

①夫妻共同财产制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或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

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②夫妻共同财产种类

第一,工资、奖金;第二,生产经营收益;第三,知识产权收益;

第四,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夫妻对财产的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第二,基于亲属共同生活的特点,常常会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四,夫妻双方在对其共同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①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独立享有对该项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②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

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

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财产约定

(1)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①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首先,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以配偶的特殊身份为前提,所以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其次,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再次,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必须经过双方平等协商排除任何强制因素。

最后,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第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度、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

第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本人签字。

第四,约定的时间和效力:

约定时间可婚前可婚姻存续期间。

婚前约定的在婚姻正式成立之后开始生效,婚中约定的应明确是否溯及既往。

第五,约定的变更和撤销:

按照民事法律原则,约定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

2.试述离婚后果中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答:

(1)所谓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

(2)我国《婚姻法》规定:

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正确理解和执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子女探望权的确定与行使

a.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b.探望权在性质上是一项民事权利,一旦确定,即受法律保护

c.探望权是一项需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助才能实现的权利

②对子女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a.对子女中止探望权的性质:

对子女探望权的中止,是基于法定事由、通过法定程序,暂时停止探望权人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

b.对子女中止探望权的条件:

中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无论该该项权利是协议确定的还是法院判决的,其原因只能是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c.是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中止探望权是司法行为,非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中止离异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

d.是探望权的恢复: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权利。

四、补充知识

1、夫妻的财产制度

答:

(1)①夫妻财产制(名词解释):

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②法定夫妻财产制(名词解释):

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③约定夫妻财产制(名词解释)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

(2)类型

①分别财产制(名词解释):

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单独行使管理、用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于夫,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②共同财产制(名词解释):

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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