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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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实现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实现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实现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实施,而制定境法的目的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实施,而制定境法的目的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实施,而制定境法的目的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实施,而制定的一些法律制度的总称。

的一些法律制度的总称。

的一些法律制度的总称。

的一些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

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评价制度;“三同时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排污申报登记与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

污费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

4.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环境影响评价也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也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某项开发建设活动之前,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某项开发建设活动之前,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没计、施工及建成后可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没计、施工及建成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为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制定最佳方案定,并为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制定最佳方案,为为建设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建设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预测性的工作,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它涉及多种学科,包括地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数学、化学、物理学、统计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

4.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环境影响评价需要由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的设计、科研、高等院校、监测部门等单位互相协作,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还必须“持证上岗”,以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是指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制度。

4.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所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际上是在环境管理中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防止新污染源产生,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

4.1.2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一)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不仅要考虑资源、能源、交通、经济、技术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该建设项目本身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为建设项目决策者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和布局上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提供科学依据,从而做到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4.1.2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二)可以为确定一个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依据正确确定一个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不仅要考虑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还要考虑该地区的环境特点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只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才能弄清该地区的环境现状以及开发建设活动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4.1.2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这样有助于优化设计方案,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小的环境影响,做到既能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又符合保护环境的要求,从而科学合理地确定其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

4.1.2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三)可以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提供合理对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要弄清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现状和它们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同时还要提出防范和减少这些影响的要求和措施。

由于这些要求和措施是建立在深入调查、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这些要求和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地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4.1.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是由美国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的,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联邦政府的一切机构在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顶建议或立法建议报告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中,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拟议中的行为将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详细说明。

4.1.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同年瑞典在环境保护法,1974年澳大利亚在联邦环境保护法中也分别规定了这一制度。

目前世界上已有l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开发建设活动中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1.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环境法肯定了这项制度,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4.1.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年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月日通过,自年月自年月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共,共5章章38条。

条。

4.2.1“三同时”制度概述“三同时三同时”制度是指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产使用的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我国所独创的一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一条重要途径。

4.2.1“三同时”制度概述我国的“三同时”制度,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早在1973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就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在此后的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中也都重申了“三同时”的规定。

4.2.2实行“三同时”制度的意义1实行“三同时”制度是防止环境质量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实行“三同时”制度,可以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从而有效地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做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2.2实行“三同时”制度的意义2实行“三同时”制度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同时”制度明确了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环境管理时更具可操作性。

4.2.3“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三同时”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一切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4.2.3“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的规定为保证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制度的要求,“三同时”制度对项目不同的建设阶段都提出了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1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并投入施工。

以此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4.2.3“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2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4.2.3“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以此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已被批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定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时应严格标准。

4.2.4法律责任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难,擅自动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以对建设单进行罚款;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4.2.4法律责任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因违反“三同时”制度而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等。

4.3.1限期治理制度概述限期治理是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或限期治理是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或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在一定的期限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

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无法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关闭措施;对于生产严重污染环境产品的企业,采取停止生产的办法;对于规模小、设备落后、资金短缺、单独难以进行治理的小型企业,先进行合并,然后进行治理;4.3.1限期治理制度概述对于因产品结构不合理的污染环境的企业,采取改变生产方向的方法消除污染;对于污染严重而布局不合理的单位,则采取搬迁的办法。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区域,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制度。

它是减轻或消除现有污染源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状况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环境管理中所普遍采用的一项管理制度。

4.3.2实行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1可以推动污染企业积极治理污染,有效地控制污染源,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限期治理一般是对重点污染源限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治理,对这些重点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就可以有效地控制新污染源,从而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限期治理不仅对重点污染项目,同时还包括行业和区域环境的限期治理。

如淮河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及流域内“十五小”企业的关、停等。

4.3.2实行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通过把行业管理和区域管理结合起来,有力地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区的积极性,选择那些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分期分批地进行限期治理和关、停。

完成好的奖,未完成的给予处罚,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控制行业污染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4.3.2实行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2可以集中利用资金和时间,提高经济效益。

有些污染实际上是资源、能源的浪费,因此,通过限期治理,更新、改革生产工艺、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变废为宝,既改善了环境,又降低了成本、开发了新产品,通过提高环境效益,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4.3.2实行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3.有利于改善政府、企业、群众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为,限期治理和关、停、并、转、迁的项目,一般都是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环境问题。

这些问题解决了,可以有效地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从而为区域内的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4.3.3限期治理的法律规定

(一)限期治理对象的确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污染源。

特殊保护区域指对区域环境要求较严,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域环境。

环境保护法第18条规定: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3.3限期治理的法律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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