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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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劳动法律关系概述本章重点内容本章重点内容l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劳动关系以及与之密切联系劳动关系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l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从劳动保护出发,主体关系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客体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内容则体现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l主体包括劳动者及其团体、用人单位及其团体主体包括劳动者及其团体、用人单位及其团体等;内容涉及个别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多项权利和义务;客体客体是指劳动行为(基本内容)和劳动条件(辅助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和消灭均以特定行为和事件等劳动法律事实为基础一、劳动关系的涵义劳动关系的涵义l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l广义任何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结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关系、劳动服务关系等。

劳动关系是经济学的概念。

l狭义指依劳动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被劳动法规范和确认的权力义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二、劳动关系的特征l1.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确定性l2.劳动关系形成于劳动过程中并以劳动为其主要内容l3.劳动关系是基于职业的、有偿的劳动发生的l4.劳动关系是兼具利益冲突与共生的社会关系l5.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又具有现实关系的隶属性三、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区别三、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区别l1、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产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订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劳动报酬的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事实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共同点于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不同点报酬与劳务是否对价,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单纯提供劳务获取工资,承揽关系是提供劳动成果,提供劳务仅是手段(劳务、技术、工具一并提供)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必须加入另一方,成为对方的一员双方必须是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是法定组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另一方主营业务组成部分三、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区别三、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区别l2.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l雇佣关系的特点雇佣关系的特点雇佣关系的双方具有平等性而没有隶属性。

雇佣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常态)、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等;双方之间是合同关系而没有隶属关系雇佣关系受国家干预较小。

更加注重自治、体现契约自由;主要表现为家庭帮工、农民帮工;承包人用工、合作型雇工;人力资源代理(劳务派遣);建筑工地的、家庭装修装卸、搬运、企业临时帮工等l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关系主体范围不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特征适用法律性质不同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发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不同受公权干预程度不同关系稳定性不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l挂靠关系、承包关系适用劳动法吗挂靠关系、承包关系适用劳动法吗案例:

案例:

l耿女士雇主,车主,车辆挂靠南江区某运输公司。

l赵先生2004-2007年受雇于耿女士任押运员,3年后被辞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挂靠公司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000元,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赵诉至法院l法院:

赵先生未与运输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也不在运输公司工作,运输公司也未支付劳动报酬,所以赵不受运输公司管理、支配和约束,与运输公司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请求。

l分析分析这是一起劳动关系认定的案子。

劳动部2005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若干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关系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体适格

(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2008年年1月月1日执行)规定日执行)规定94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个人所招用的雇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是民事责任还是劳动法上的责任?

本案显然是属于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模糊,使单位使用个人承包服务的法律风险大为增大,争议案件多发。

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与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与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l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涵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涵l2.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的协调层次,分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即个体性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并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集体劳动劳动法律关系,即团体性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集体通过工会或职代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涵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涵l3、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异同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联系两者联系之一是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客观依据,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之二是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会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影响,如引导、矫正、协调现实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发展。

两者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一是前提条件不同二是内容不同三是性质不同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区别)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区别)l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l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l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l4.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而展开的三、劳动法律关系与附随的劳动法律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与附随的劳动法律关系l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1)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关系

(2)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方面的法律关系(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关系(4)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关系(5)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法律关系(6)劳动纪律方面的法律关系(7)劳动争议的解决所涉及的法律关系(8)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方面的法律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与附随的劳动法律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与附随的劳动法律关系l2.附随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1)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2)劳动服务法律关系(3)劳动团体关系(4)劳动争议处理关系(5)劳动监督法律关系四、事实劳动关系四、事实劳动关系l1、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上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有以下特征

(1)双方未签或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2)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力使用与被使用关系(3)除没有书面合同外,其他符合劳动关系要件(4)双方是志愿的四、事实劳动关系四、事实劳动关系l2.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1)事实劳动关系无效论

(2)事实劳动关系的模式转化及利益保护论(3)扩大事实劳动关系范围的全面保护论四、事实劳动关系四、事实劳动关系l3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与依法处置劳动合同法基本采纳了对事实劳动关系全面保护的观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0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超过1个月未满个月未满1年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支付2倍的工资倍的工资(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四、事实劳动关系四、事实劳动关系l4、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及应对办法用人单位一是疏于管理,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加强管理;二是不愿意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加强法律观念,不订立合同会产生双倍工资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个人,劳动者不知或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规定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首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解除(法定解除)l第二节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l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体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劳动者团体、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团体一、劳动者一、劳动者l劳动者劳动者广义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自然人(公民);狭义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公民)。

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通常是指后者。

问题:

外国人如何到中国就业?

受劳动法管辖问题:

外国人如何到中国就业?

受劳动法管辖吗?

吗?

l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持就业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发证聘请国际权威专家、海上石油平台(不登陆)工作、来华演出的不需要办证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条件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条件1、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l劳动权利与劳动行为能力必须同时具备l满足法定最低就业年龄l劳动者本人享有和行使-亲自履行l部分行业工种的劳动权利与行为能力受限禁止未成年人和妇女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职业或特别繁重的劳动l劳动权利与行为能力的伦理已经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再从事有偿社会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属于民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劳动者的资格要素l

(1)年龄、法定就业年龄)年龄、法定就业年龄16周岁;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38号)规定,对于性质或工作环境可能有害于年轻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种,准予就业年龄不得低于18岁。

法定就业年龄至退休或丧失就业能力时的年龄段为法定就业年龄l

(2)健康)健康:

是否具有与履行劳动义务相适应的身体状况l(3)智力)智力:

文化条件、从业条件,原则上应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有些职业如公务员、教师、医生、律师等对劳动者教育程度有特别要求,则须遵守特别规定。

其次,劳动者还必须具备从事某些职业或工种的从业条件(如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4)行为自由(5)就业意愿(6)其他要素道德风纪任职回避职数(劳动者同时从事职业数目)劳动内容二、劳动者团体二、劳动者团体l劳动者团体,通常即指工会。

西方工会是劳工自愿组织,目的是依靠团体的力量与资方谈判,维护改善提高劳工的待遇与条件1、我国工会的地位、我国工会的地位依据2001年工会法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的法律地位

(1)工会具有唯一性,全国具有统一的组织体系

(2)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3)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4)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l2.我国工会的组织体系我国工会的组织体系我国工会是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各种层级的组织构成。

工会法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

上级工会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代表并非代理职工的权益。

现行体制(去政治化)有如何调动各级工会发挥为职工“维权”积极性的问题,而非体制内的职工的权益又如何维护?

由谁维护;体制外的如“打工者之家”等职工自发组织,与工会的关系又该如何界定?

全民工会与工会的政治色彩三、用人单位三、用人单位l用人单位是指招收录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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