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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空间法第一节第一节空气空间法空气空间法国际民用航空的相关法律体系国际民用航空的相关法律体系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三大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三大公约一、概述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可分为:

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law)和外层空间法(Lawofouterspace)。

SpaceLaw一词,我国词书大都译作“空间法”或“航天法”,在国际法学界则常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另一种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印度空间法学家达摩达尔韦德加翁卡所著空间法领域和前苏联于1984年出版的国际空间法,就专指外层空间法。

因此,“空间法”一词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仅指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的发展关于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关于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1919年年10月月13日在巴黎签订的巴黎航空公日在巴黎签订的巴黎航空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28年年2月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了泛美航空公日在哈瓦那签订了泛美航空公约;约;1944年年12月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空公约。

(我国。

(我国1974年年2月月15日承认该公约)日承认该公约)关于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1929年年10月月12日在华沙签订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日在华沙签订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我(我国国19531953年缴存批准书,年缴存批准书,19581958年年1010月月1818日生效)日生效);1952年年9月月11日在罗马签订了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日在罗马签订了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些规则的公约;1978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对其进行了修改。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对其进行了修改。

华沙公约的修改与补充华沙公约的修改与补充求同存异求同存异19551955年海牙议定书年海牙议定书(19751975年年88月月2020日加入)日加入)实际承运人责任实际承运人责任1961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生效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生效,未加入)未加入)城下之盟城下之盟1966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年蒙特利尔协议(政府与公司间协议,非华沙体(政府与公司间协议,非华沙体制)制)妥协未遂妥协未遂19711971年危地马拉公约(年危地马拉公约(1010万美元无救,未生效)万美元无救,未生效)放弃金本位放弃金本位1975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附加议定书(未生效)年蒙特利尔第一附加议定书(未生效)提高携带行李限额提高携带行李限额19751975年蒙特利尔第二附加议定书年蒙特利尔第二附加议定书(未生效)(未生效)修改危地马拉公约修改危地马拉公约19751975年蒙特利尔三号附加议定书(未生效)年蒙特利尔三号附加议定书(未生效)修订货运规则修订货运规则1975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未生效)(未生效)提高旅客责任限额提高旅客责任限额19951995吉隆坡协议(公司间协议,非华沙体制吉隆坡协议(公司间协议,非华沙体制关于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由ICAO起草的蒙特利尔公约在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上由参加国签署。

中国和其他51个国家在该大会上签署了该项公约。

2003年11月4日对美国、日本、加拿大、墨西哥、哥伦比亚等31个批准国正式生效。

2005年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

关于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63年在日本东京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年在日本东京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公约;其他某些行为公约;1970年在海牙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年在海牙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非法行为公约;1971年年9月月23日在蒙特利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

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

这两部分的空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

根据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国家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国家有权禁止外国飞机进入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航空器通过。

外国航空器如擅自飞越一国领空,就是对该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地面国有权根据具体情节,采用必要的措施:

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落。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由大气覆盖的空间,这个部分的法律地位是由它所覆盖的那部分地面的性质来决定的。

公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上空,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因而是开放的和自由的。

任何国家的航空器均可以自由飞越,这早已是国际法所公认的。

问题的关键是属于国家主权的领土(包括领水)的上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这一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有以下几种理论: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一,完全自由论。

这一学说主张,空中完全自由,认为空气空间和公海一样是开放的,完全自由的。

第二,有条件自由论。

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空气空间是开放的和完全自由的,但国家享有自保权。

必要时,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有进行干预的权利。

比如,国家为了保障其本国的利益,可以制订各种航空规则,在其领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

第三,海洋比拟论。

此学说把空间与海洋相类比,像海洋分为公海和领海一样,空间也分为公空和领空,一国对空主权只能向上延伸一定的高度,超过此高度应该是无主的和自由的,但领空有多高,说法不一。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四,国家主权论。

这一学说主张国家领土上空属于国家主权范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地面国的管辖和支配。

第五,有限主权论。

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但受无害通过的限制,也就是说,像领海的情形一样,外国航空器有无害飞越国家领土上空的权利。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巴黎航空公约的第1条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这是国际法历史上第一次规定国家领土主权及于领土上空。

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条约规定“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1条)。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条规定:

“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之上空”。

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已经成了一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各国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

这个空间不属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各国在其中享有自由飞行权。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亦称领空主权。

国家的领空主权包含了国家对领空资源的排他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尊重领空主权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家领空的地位

(一)国家领空的地位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领空主权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每个国家对本过领空资源都有排他的开发和利用的主权。

任何国家的航空器未经地面国家的允许不得飞经或飞入该国领空。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各国有权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以维护正常的航空秩序,规范有关我国航空器飞入或飞经其领空的条件和入境、离境及飞行的规章、制度。

领空主权3、保留国内载运权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经济利益和促进其航空事业的发展,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拒绝外国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装载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的乘客、邮件和货物。

此项权利的行使对外国航空器是平等的。

4、设立空中禁区国家基于公共安全和军事需要之理由有权在其领空设立禁飞区,一律限制或禁止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

设定特殊区域的要求国家设置特殊区域时国家设置特殊区域时,应当遵循国际航空法规应当遵循国际航空法规定的要求定的要求.特殊区域的范围和说明应当合理特殊区域的范围和说明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特殊区域的说明及其变更应当公布特殊区域的说明及其变更应当公布,尽快通知尽快通知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禁区的规定关于禁区的规定,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样性质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样性质的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的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在非常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一国关于暂时限制或一国关于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禁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禁令令,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AirDefenseIdentificationZone,inshortADIZ)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

制。

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

美国和加拿大最先建立,后来有20多个国家或地区也建立了这类区域。

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尚无定论,国际法上并没有正式承认,但各国对设置国也未明示抗议,似乎是等到了默认。

防空识别区美国在自己的近海空域划定了空中防御识别区,其范围大大超出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要求任何飞入美国防空识别区的外国飞机必须按照美国所指示的航线飞行,必须遵守美国方面规定的一序列程序,如有违反,美国则派出飞机进行拦截。

禁区禁区(frohibitedarea)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领陆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领陆或领水上空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任何航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都不得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进入禁区,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限制区限制区(restrictedarea)是指一个国家的领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陆或领水上空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飞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行的划定区域.限制区与禁区一样限制区与禁区一样,非经许可非经许可,任任何航空器都不得进入何航空器都不得进入.但是但是,符合限制区规定的特符合限制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不在此限定条件的航空器不在此限.危险区危险区(dangerarea)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规定区域飞行有危险活动的规定区域.国家设置禁区或限国家设置禁区或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而划定危险区而划定危险区,按照国际按照国际习惯习惯,则可根据需要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则可根据需要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对领空主权作正确的理解国家对于非法飞入该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有权阻拦、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

但要根据外国航空器的具体状态来决定,对军用航空器可以警告,直至武力措施。

对民用航空器可以警告或者迫降,不能射击。

因为民用飞机没有危害到国家安全。

正常飞入领空的外国军用航空器享有豁免权,其法律责任由其国家来承担。

民用航空器不享有豁免,但芝加哥公约补充协定规定对民用航空机不得采用武力拦截的措施。

航空器aircraft及其国籍航空器是指能够从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航空器是指能够从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支撑力的任何机械。

获得支撑力的任何机械。

区别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是以航空器区别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是以航空器的用途或职能作为标准的。

国家航空器是的用途或职能作为标准的。

国家航空器是为履行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职能而加以利用为履行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职能而加以利用的航空器的航空器,一般指用于军事、海关、警察等一般指用于军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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