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分类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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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研读体会张振辉二零一三年六月日1背景回顾背景回顾2新分类标准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修订意义3新分类标准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4新分类标准主要特点新分类标准主要特点5修订的主要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技术内容6新标准下的新标准下的两规协调两规协调第一部分、背景回顾第一部分、背景回顾1、法律规定变更、法律规定变更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1991年3月1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991年9月3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5年6月8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4月1日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2012年1月1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1、我国城镇化进入转型发展时期,城乡统筹、集约发展、转型提质是新时期发展的总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各类问题凸显,加大对各类空间资源的调控力度十分必要。

首先,我国土地粗放使用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观,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开发区3837家,规划面积达3.6万平方公里,超过全国现有城市建设用地3.2万平方公里的规模。

建立符合国情,集约节约、科学合理的全域城乡土地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其次,我国水资源紧缺的压力仍然非常严重,三分之二的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大气环境、水环境的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沿海城市密集区成为我国水污染最严重地区。

加强对城乡非建设的管控十分必要。

第三,当前城镇化质量不高,城乡均等的公共服务严重缺乏。

近年来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在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农村与城市存在更大的差距。

优秀文化资源仍在受到严重破坏,对城市历史文化等重要资源的保护刻不容缓。

新时期国家转型发展需要规划积极应对近年来,城镇化的动力呈现从工业经济驱动转向工业经济、服务经济、创意产业等多元驱动,规划要为新的发展提供保障。

2009年,我国单位GDP能耗是欧盟的4.5倍、日本的8倍。

我国政府提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城乡实现绿色发展是未来发展的趋势,规划要未雨绸缪。

未来10年我国将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人们对住房、绿地、公共空间、社区服务等人居环境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划要为小康目标服务。

1.2城乡规划法实施需要统筹城乡的新技术标准支撑

(1)2008年1月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新要求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中“城乡统筹”的新要求和“依据标准规范进行规划”的原则,提出覆盖城乡的规划体系。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等原则。

(第4条)依法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第62条)

(2)建设部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新框架2008年建设部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由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的构成,确定各项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层次划分、各类标准的设置、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标准体系的划分与衔接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属于“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标准,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是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强制性标准。

1.3近年来的发展实践要求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新标准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已经施行了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原标准也凸现出了许多不足:

1、统筹城乡发展考虑不够、2、公共政策属性不强3、政府与市场职责不清4、乡村用地管理缺位、5同时,原国标与土地规划及其管理制度的相对分离,长期以来忽视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与2008年1月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所要求的城乡统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新要求不相适应。

“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新要求,应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结构等控制标准中进一步体现。

第二部分、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第二部分、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2.1修编原则政策性:

支撑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的原则;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科学性:

符合城乡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较长的适用期,满足城乡规划调查、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的要求适用性:

协调好现有的其他部门和规划有关规范;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灵活性:

给地方制定相应的标准留有一定的余地。

2.2具体调整思路落实城乡统筹要求坚持土地节约利用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满足城市新功能需求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衔接国家相关标准2.3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1、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2、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3、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已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近期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4、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城市县城5、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6、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7、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第三部分、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第三部分、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上版国标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本版国标1、总则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旧版:

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新版:

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有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注:

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的镇。

小城镇发展迅猛,发展水平较高的镇已成为承载城乡产业、居住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结构与城市相似。

适用对象扩展适用对象扩展: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有条件的镇(例如:

广州、浙江、福建、江苏等地)。

工作性质扩展工作性质扩展:

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

第五部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第五部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1.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大类、9中类、中类、16小类小类。

城乡用地城乡用地指市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H)与非建设用地(E)。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3级分类体系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图示

(1)、用地分类1、地类无遗漏,无重复:

某一土地不可同时划入城乡用地或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层次,导致使用中的混淆。

2、按类统计,口径统一:

明确界定计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核算的用地,仅“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地类计入“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的统计,为区域服务的用地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标准统计,如机场等。

两个划分原则包含地类城乡用地分类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适用范围市(县)域范围中心城区(镇区)范围1、原则性:

原来基本使用单一功能性质为标准的用地分类,本标准应保持良好的延续性,用地分类适用于法定规划,应注重用地控制的强制性,2、灵活性:

对市场开发导向明显的用地需要基于主导功能考虑适当的兼容性,增强政府管理灵活性。

(2)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主要性质主要性质”与“兼容性兼容性”的内涵解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兼容性通过基于主导功能明确可兼容地类和比例要求体现多功能综合楼用地以较为主要的用途来确定归类,难以确定时,按底层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归类;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建议归为“商务设施用地”(B2)。

如工厂内的附属办公、仓库、倒班宿舍、铁路专用线等归为“工业用地”;如大学内的图书馆、体育馆、食堂、学生宿舍等归为“高等院校用地”;如热电联产应尽量区分划定,从属于电厂的供热设施归为“工业用地”独立地段的附属设施从属于主导设施的使用性质;具有双重性质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归类文物古迹用地按实际用途归类,如故宫作为博物馆,颐和园作为公园兼具商业用途的民居按照日常主要用途来确定分类:

完全改造为商业经营,不再作为日常居住用途的归为商业用地,如民宅的商铺、家庭旅馆;仅旅游旺季作为接待经营补充,常年仍为私人居住的归为居住用地再生水厂兼具污水处理厂,应分清主次功能,根据各自的边界分别划定边界,清楚标识(3)土地分类使用1、图纸表现:

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在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如R与R1、R2,A5与A51、A52不能同时出现,因为不存在R+R1+R2或A5+A51+A52的关系。

-有时图纸中需要专门表示出某一中类或小类,但又不准备所有用地的表达都达到中类或小类深度,建议采用专项图纸表达。

2、分类体系使用:

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如某中等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现状调查时,用地分类可采用中类和小类为主;在规划编制时,则可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

3、同级不增类,包括大中小类。

但可在本分类体系下进一步细分,如可对仅细分至中类的地类(工业、物流仓储)进一步分至小类。

城乡用地城乡用地指市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

建设用地(H)+非建设用地(E)城乡用地。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3级分类体系级分类体系。

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H5采矿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E1水域E2农林地E9其他非建设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1、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管理2、管控城乡居民点与区域的建设行为1、控制城乡无序蔓延2、保障城乡空间发展的安全屏障1.2增加城乡用地分类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与城乡规划法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满足市域规划管理的需求。

1、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2、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H)“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不同规划层级的城乡居民点及各类设施布局、建设标准应有针对性地分级管理,分别制定相适应的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H)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服务的交通、公用设施从城市用地中剥离,再根据土地用途重新归类。

2、有利于重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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