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功慧-耕地保护法律制度(2012.0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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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王功慧耕地保护法律制度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一、我国耕地保护形势的发展趋势与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的主要过程二、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我国耕地保护形势的发展趋势与我国耕地保护形势的发展趋势与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的主要过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的主要过程耕地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形成耕地的条件:
(1)相对平坦的地形(坡地农垦需筑梯田);
(2)相当深厚的土壤;(3)足够农作物生长和成熟所需的温度和水分条件。
(4)人类的劳动胡焕庸绘制的第一张中国人口密度等值线图1935)【自然环境的分异自然环境的分异】我国的四大地理区域【雨水是关键雨水是关键】中我国耕地主要有哪些特点?
我国耕地主要有哪些特点?
1、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
2.、耕地质量差,生产水平低。
3、.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耕地资源流失迅速,高质量耕地耕地资源流失迅速,高质量耕地损失严重。
损失严重。
耕地资源流失迅速,高质量耕地损失严重。
我国耕地资源流失迅速,高质量耕地损失严重。
我国“六五六五”(1981-19851981-1985)期间耕地净减少)期间耕地净减少0.350.35亿亿亩,亩,“七五七五”(19886-199019886-1990)期间由于国家在)期间由于国家在耕地保护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耕地锐减的势头耕地保护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耕地锐减的势头得到控制,净减少得到控制,净减少0.180.18亿亩,亿亩,“八五八五”(1991-1991-19961996)期间净减少)期间净减少0.10.1亿亩。
到亿亩。
到20032003年,我国有年,我国有耕地耕地18.5118.51亿亩,到亿亩,到20052005下降到下降到18.3118.31亿亩,亿亩,20072007年我国的耕地面积已降至年我国的耕地面积已降至18.2618.26亿亩,比亿亩,比年减少亿亩,年均减少年减少亿亩,年均减少万亩。
万亩。
11、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产权制度22、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33、土地利用计划制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度44、建设占用审批制度、建设占用审批制度55、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66、耕地总量和占补平衡制度、耕地总量和占补平衡制度77、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88、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99、防止耕地荒芜制度、防止耕地荒芜制度1010、执法监察制度、执法监察制度1111、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一、土地产权制度一、土地产权制度1、土地所有权:
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3、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本集体土地,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全国、省、市、县和体规划,分为全国、省、市、县和镇五级。
镇五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为1515年。
年。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用土地。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国家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国家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包括:
包括:
aa、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bb、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cc、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批准用地。
四、四、建设占用审批制度建设占用审批制度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2、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3、征收审批制度。
征收审批权限:
国务院:
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土地超过70公顷省级政府:
国务院权限以外的土地征收省级以下的政府没有征收审批权五、建设用地补偿和税费制度五、建设用地补偿和税费制度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给地,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予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四部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包括四部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和实名支付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和实名支付制度。
制度。
制定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征地制定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征地补偿标准达不到保护标准的,征地申补偿标准达不到保护标准的,征地申请不予审批。
请不予审批。
实行多渠道安置,如留用地安置、实行多渠道安置,如留用地安置、就业安置、货币安置等。
就业安置、货币安置等。
实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的、没有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报批用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报批用地地。
建设用地相关税费建设用地相关税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因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因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转为建设用地而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规定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
按照耕地按照耕地“占一补一占一补一”原则,非农原则,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的标准缴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省政府纳耕地开垦费。
(省政府146146号令:
地级以上市号令:
地级以上市辖区辖区2828元;县(县级市)辖区元;县(县级市)辖区1818元;占用基本元;占用基本农田加收农田加收2020元)元)建设用地相关税费建设用地相关税费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比照执行)的,应当缴纳耕地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比照执行)的,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人均耕地在占用税。
(人均耕地在11亩以下的地区,每平方亩以下的地区,每平方米为米为1010元至元至5050元;元;11亩至亩至22亩地区,为亩地区,为88元至元至4040元;元;22亩以上亩以上33亩以下地区,为亩以下地区,为66元至元至3030元;元;33亩以上亩以上的,为的,为55元至元至2525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加收50%50%六、耕地总量和占补平衡制度六、耕地总量和占补平衡制度1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与所减少耕地数量和质量相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与所减少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当的耕地。
22、国家实行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国家实行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的规定缴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七、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七、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各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和省批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项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准的重点项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报国务院批准。
八、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八、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1、土地开发制度。
2、土地整理制度。
3、土地复垦制度。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土地开发制度: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的安排,将适宜开发为耕地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建设成为耕地,以弥补各类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
这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手段。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土地整理制度:
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组织对乡(镇)范围内的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生态环境。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制度土地复垦制度:
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利用。
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由单位和个人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九、防止耕地荒芜制度九、防止耕地荒芜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1、恢复耕种;2、缴纳闲置费;3、无偿收回并恢复耕种。
4、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十、执法监察制度十、执法监察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监督检查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11、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并进、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行查阅和复制;22、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3、进入现场勘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入现场勘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4、停、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55、责令不得、责令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监督检查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采取暂扣施工设备、建筑材料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监督检查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国土资源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