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4章民用航空器人员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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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二节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制度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第三节本章重难点通过本章学习,同学们重点掌握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了解民用航空人员培训与资格管理制度,了解机组与机长的职责与任务。

3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

民用航空人员即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其中,空勤人员是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机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机组(CrewofAircraft),是指由航空器经营人委派在飞行期间的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

通常又把机组分成飞行组和乘务组。

飞行组(FlightCrew),由持有执照、担任的主要任务是操纵飞行期间的航空器的机组成员组成。

简单来说就是负责指导实际飞行或飞行技术的人员。

乘务组(CabinCrew),由飞行组成员以外,在机舱工作的其他机组成员组成,担任操纵航空器以外的辅助职务。

简单来说就是从事辅助性服务的人员。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航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种履行职务行为,民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要接受民航部门的行政处分,从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众所周知,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或飞行事故应当向乘客承担民事责任,而民航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乘客人身财物损失的,乘客同样可以要求其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民航人员还应承担其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1)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未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飞越城市上空的。

(4)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飞行任务的。

(第七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的条件;民用航空人员工作时限与体检规定的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四十条第1款)实行执照制度,是对航空人员加强技术管理,促进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的一项重大措施。

按照我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留其执照,收留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1)执照考核部门组织的执照考核或年终例行考试不及格者;

(2)在行为上和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造成飞行事故者;(3)经授权的卫生部门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在其医治期间者。

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其执照:

(1)连续三次考核(补考在内)不合格者;

(2)卫生部门鉴定持照人身体不能恢复至规定标准者;(3)在行为上和技术上违反航空法规造成飞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

持照人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离职超过半年以上,应视为执照自然中断。

所在单位检查人员应在其执照备注页上注明自然中断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持照人调离航行工作岗位改行从事其他工作,或持照人超过规定年龄应注销其执照,注销后的执照可留给本人保存1.飞行时间飞行时间指机组成员在飞机飞行期间的值勤时间,包括在座飞行时间(飞行经历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

2.值勤时间值勤时间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报到时刻开始,到解除任务为止的连续时间。

3.休息时间休息时间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个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2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证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

目前,就航空体检方面所适用的具体标准为三个行业标准和四个国家标准,共七个标准。

其中三个行业标准分别为:

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转机型、转专业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民用航空安全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四个国家标准分别为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对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申请人颁发下列体检合格证:

(1)I级体检合格证;

(2)级体检合格证;(3)级体检合格证,包括a、b级体检合格证;(4)级体检合格证,包括IVa、IVb级体检合格证。

其中,在运行中履行乘务员职责时必须持有IVa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机长资格的获得;机长的职责;机长的权利。

2001年4月29日,一名来自中国东北辽宁省的市长因出言不逊而在巴黎戴高尔机场被警方驱逐出飞机。

该市长乘法航128号航班从巴黎戴高乐机场上登机,他在公务舱中用个人物品占了五至六个行李位,并用中文辱骂请他给其它乘客让位的法航乘务员。

机长认为他的行为干扰了机组的工作并使飞行安全受到威胁,要求这位中国市长下飞机。

中国市长拒绝下飞机后,两名法国警察上飞机将他请了下来,该飞机因此被延误了一个小时。

这位去法国进行招商的中国市长后乘另一航班回国。

民用航空器运输机长是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被航空运输企业聘为机长的飞行员。

机长又称正驾驶,是航机内拥有最高指挥权的人,制服上拥有四条金色或者白色斑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条第1款规定:

“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七条第2款、第五十一条规定:

“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担任机长的驾驶员还应符合某些条件,如:

(1)在90天内在某型飞机上至少作过3次起降,才能担任该型飞机的机长。

(2)担任航路和航站飞行机长的驾驶员必须对下列各项有足够的知识:

熟悉所飞航路和所用机场,包括:

地形和最低安全高度;季节性气象情况;气象、通信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设备和程序;搜寻和救援程序;沿航路有关导航设备。

飞越人口稠密地区和飞行量密集地区上空的飞行航径程序、障碍物、机场布局、灯光、进近助航设备和进场、离场、等待和仪表进近程序以及有关飞行的最低标准。

(3)在复杂情况下,机长应由一名取得某一机场飞行资格的驾驶员为飞行组成员或者作为机舱观察员陪同,并在该航路上各降落机场作过一次实际进近。

(4)应在将要执行任务的航线或航段上作为机组的飞行组成员作过一次实际飞行。

机长的权力是机长履行职责,维护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纪律,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

在一国领空内飞行,机长的权力由该国的国内法赋予;进行国际飞行,机长的权力还必须有国际法作出相应的规定,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就机长的权力作了明确的规定。

(1)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第四十四条第2款)

(2)飞行前,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第四十五条第2款)(3)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第四十六条第1款)(4)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第四十六条第2款)(5)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

(第四十七条)(6)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7)其他情况。

关于机长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了重要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

(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第1款)

(2)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起飞。

(第四十五条第1款)(3)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

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八条)(4)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5)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第五十条)另外,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九条规定:

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对航空器和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航班正常、服务质量和完成任务负责。

机组全体成员必须服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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