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第二讲高校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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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高等学校法律问题第二讲高等学校法律问题学习目标:
学习目标:
1.了解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2.掌握高校的权利和义务3.理解高校内部的管理体制4.分析与高校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高校法律地位概述1.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
2.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公法人”国家授予相应权力,履行国家给予的义务。
为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体现国家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公共性公共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公益性公益性多重性多重性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1)高等学校的类型按举办主体划分:
公立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按办学形式划分: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u按办学层次划分:
本科层次院校、专科层次院校高教法第26条规定: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国立、省立(市立)、私立百所虚假大学警示榜中国邮电大学中国科技管理学院中国民航学院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中国师范学院中国信息科技学院中国电子信息科技学院中国电子科技学院中国科技工程学院中国传媒艺术学院中国国际经济管理学院u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院(22)高等学校的任务与功能定位)高等学校的任务与功能定位主义的大学大学的主义行政权力-学术权力象牙塔-服务站主义的大学一般的国家教育(stateeducation),仅是一项将人们模塑成完全相似的人的人为设计:
而通过此种教育强加于人们的模型,则又定是那些能令政府中支配性力量不管它是君主、牧师、贵族还是当今社会的多数感到满意的东西;随着这种国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将渐渐确立起一种控制人们心智的专制,而这也势必会导致确立一种对人身的专制。
-约翰穆勒(3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教育行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教育民事关系教育民事关系高等学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高等学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高等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高等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责任,其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学位条学位条,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我国我国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授权学校第二十八条授权学校99项权利,法律项权利,法律在文本上使用的是权利而非权力,但其中的某些权利本在文本上使用的是权利而非权力,但其中的某些权利本身就同时具有权力的性质。
如第三项的招生权,第四项身就同时具有权力的性质。
如第三项的招生权,第四项的学籍管理、奖励和处分权,第五项的授予学业证书和的学籍管理、奖励和处分权,第五项的授予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
由此可以看出,学校行使了部分国家授权学位证书权。
由此可以看出,学校行使了部分国家授权的教育权,在此意义上,学校是一个当然的行政主体。
的教育权,在此意义上,学校是一个当然的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教育法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可见,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的管理权,可见,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的管理权,学校必须接受其领导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学校必须接受其领导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
教育立法权、教育规划权、教育管理权主要体现在:
教育立法权、教育规划权、教育审批权、教育评估权、教育监督权、教育处罚权。
审批权、教育评估权、教育监督权、教育处罚权。
学校在民法上的地位学校在民法上的地位1.1.学校是不是法人?
学校是不是法人?
教育法教育法3131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和等级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的,自批准设立和等级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2.学校法人的属性?
学校法人的属性?
我国的法人制度主要是按照民法中的分类进行,我国的法人制度主要是按照民法中的分类进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中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例中规定了民办非企业法人中规定了民办非企业法人4.高等学校法人的设立和特征
(1)高等学校法人设立的条件高教法第25条规定: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高等学校法人的主要特征办学自主性机构公益性财产独立性5.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学校与政府不对等、政府主导地位学校与社会邻里、合同关系学校与教师不对等的管理关系、契约关系学校与学生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平等的民事关系二、高校的权利与义务1.学校权利的概述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既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为教育法所确认、设定或保护。
2.高校的基本权利(1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章程的法律地位:
得到教育法确认,在高校拥有“宪法”般的效力连接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则;是依法治校的基础,是学校成立的要件;是民主管理的条件,是学校运行的必要规范调整国家、大学与社会的需要是举办者、投资人对学校进行监控、监督的手段学校章程制定应注意学校章程制定应注意:
一致性一致性方向作用方向作用统筹兼顾统筹兼顾范例:
西南大学章程系统化系统化规范化规范化案例案例:
王某要求省教育委员会撤消学校行政科给:
王某要求省教育委员会撤消学校行政科给予的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案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
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和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
同时学校总务处依据学校有关章程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传媒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
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
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消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思考:
高校章程中能不能制定如罚款类似的“行政处罚”?
关键问题:
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2.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
3.学校行政科处罚的100元罚款的性质?
(2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学计划制定;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考核和评价。
(3)招收学生权许可:
招生层次、招生规模、招生标准、招生收费民事契约程序:
制定并发布招生方案(招生宣传)考生报考学校录取学生报到;原则: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案例:
违规招生惹纠纷杨某1996年高考落榜,同年10月在某公共关系进修学院处咨询有关成人高考补习班的相关事项时得知,在该校有两次参加成人高考的机会,即使1997年未考上,可跟着参加当年大专班学习专业课程,等1998年考上后在接着上,并与97级学生同时发放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证书及毕业证。
杨某便于1996年11月交纳了补习费开始补课,在她1997年参加成人高考未中的情况下,杨某依照该校规定于1997年8月向该校交纳了2500元学费,参加该校开办的公共关系专业大专班的学习,当年12月又交纳校服费300元。
1998年5月,杨某再次参加成人高考上线。
但此时该公共关系进修学院开办二年制大专班公共关系专业的协议已经到期,该校已无招生能力,杨某则被另一学院录取并到校报道上学。
随后,杨某向该学院索还学费等,但学校以杨某跟班上了一年课为由拒绝返还,杨某索钱未果便状告学院。
某法院审理后确认杨某系该公共关系进修学院录取的超前生,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明令禁止成人学校录取超前生、试读生、旁听生和单科生,因此该校的招生行为当属无效。
法院据此责令该学院返还杨某学费2500元及校服费300元,同时,杨某应把学院校服归还。
(4)学籍管理权“学籍管理”,主要是指学校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成绩考核、纪律与考勤、留、降级转专业与转系、退学、休学与复学、转学的管理办法,并对其实施具体的管理活动。
“奖励奖励”“处分处分”的权利的权利【案例】学生作弊处罚案例武某是暨南大学的大学生,1996年因在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按照该校规定取消了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二学年武某重考该课程并取得合格,但2001年毕业时却只有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
为了获得学位证,武某一纸诉状将该高校告上天河区法院。
天河区法院认为高校按校规办事没错,判决武某败诉。
武某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5年入学96年夹带作弊被处分(零分、记过、取消授予学位)97年重修取得79分2001年3月提交降低处分申请书2001年3月学校做出降低处分的决定(记过严重警告)案件经过:
案件经过:
1993年4月8日,暨大就已制定出关于对考试作弊学生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1994年7月,学校又对该决定作了修改,修订后的暨南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有夹带资料等情况之一者,即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不能申请贷学金。
作弊学生如属本科生,则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暨大表示,该校学生若在考试中作弊将不能获得学位证书是校规明文规定的,而校规已组织同学们学习过,同学们应该知道。
学校是按校规办事,何错之有?
2003年8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暨大校规中对于“考试作弊”的处分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应属无效,武某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并要求该高校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有权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权利内容:
标准制定权、申请审查权、证书颁发权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原告田永因在一次考试中携带记有公式的字条而被监考老师停止考试,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