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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讲解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建大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建大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所属外聘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外聘人员,是指陕西建大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从事试验检测员工作的人员,由本公司公开招聘的人员。

聘用分为返聘、外聘、聘用、特聘四种形式,返聘是指本公司从社会上聘用的内退、待岗或正式退休人员;外聘是指本公司从外部用人单位聘请的非全日制技术性人员;聘用是指本公司根据岗位和用人部门需要聘用的人员;特聘是指本公司根据用人部门特殊岗位需要聘请的人员。

第四条本公司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员工档案管理。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外聘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择优聘用。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用人部门进行面试、考核;

(四)体检;

(五)办理聘用手续

(六)试用期满(1-5年)

(七)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章外用人员的待遇

第八条本公司聘用岗位主要包括检测工程师、检测员等岗位。

第九条外聘人员在使用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外聘人员的工资。

本公司外聘人员工资为50元/天,满三个月以后工资为60元/天,满一年后工资为70元/天,如果表现突出,能力达到公司符合标准,将纳入公司正式员工。

年底奖金在本公司年底发放,发放标准根据员工的品德、能力、业绩、纪律、工作年限等方面。

外聘非全日制人员,按照聘用双方协议执行。

外聘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作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

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外聘人员不再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但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外聘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由受聘人自行决定办理方式,并由本人负责向参保单位缴纳全额社会保险费用,外聘人员不享有公司其他在岗人员的福利。

 

第四章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外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公司和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外聘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外聘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

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二)外聘人员因病请假3天以下,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部门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批准后报人事部部门备案。

(三)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4天以内(含4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绩效工资。

病假4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当月全额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当月全额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四)外聘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时间以其确认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标准计算支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聘用人员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外聘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本公司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际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员工的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外聘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人员。

 

第五章外聘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省卫生厅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 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甘肃通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陕西建大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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