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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装饰定额.docx

海南装饰定额

楼地面工程

说明

1.0.1定额中所注明的砂浆、水泥石子浆等种类、配合比、饰面材料的型号、规格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数量不变。

1.0.2木地板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200MM以内,其余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300MM以内。

高度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1.0.3凡需使用各种砂浆的定额子目,除注明外,均包括扫水泥浆。

1.0.4楼地面块料面层均不包括找平层,计算时应按设计要求套用定额子目。

1.0.5抹灰厚度,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子目注明外,不得换算。

定额子目含不同砂浆时,分别列出厚度,如12MM+18MM,表示底、面层砂浆厚度分别为12MM和18MM。

1.0.6楼梯及台阶面层定额未包括防滑条。

1.0.7楼梯踢脚线块料面层,按相应踢脚线定额子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5.

1.0.8弧形、螺旋形楼梯的装饰,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0、块料用量乘以系数1.10计算。

1.0.9零星装饰适用于楼梯、台阶侧面装饰以及0.5㎡以内少量分散的楼地面装饰。

1.0.10木地板如需油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1.1.1找平层的工程量按相应面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1.1.2整体面层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整体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

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2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3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4台阶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阳台、雨篷的面层抹灰,并入相应的楼地面抹灰项目计算。

6、散水、防滑坡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0.3块料面层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楼地面石材、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

空圈、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2橡胶面层、塑料面层、地毯面层、木地板、防静电活动地板、金属复合地板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3拼花、波打线(嵌边),按相应的楼地面块料面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5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6台阶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零星装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8石材刷养护液、保护液,按相应石材面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楼梯、台阶的大理石、花岗岩刷养护液、保护液时,按定额子目乘以下系数:

楼梯1.36,台阶1.48。

9楼梯踏步地毯配件,按配件设计图示数量以长度计算。

1.0.4其他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楼梯及台阶面层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长度未注明时,防滑条按踏步两端距离各减150MM计算。

2水磨石嵌铜条、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单独酸洗打蜡,按楼地面、楼梯、台阶相应面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墙柱面工程

第二章说明

2.0.1定额中砂浆种类、配合比、材料型号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机械消耗不变。

2.0.2抹灰砂浆厚度,如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除定额有注明厚度的子目可以换算外,其他不作调整。

2.0.3内外附墙柱、梁面的抹灰,不论柱、粱面与墙相平或凹出,均按墙面计算。

2.0.4墙、柱面等块料镶贴子目中,凡设计规定缝宽尺寸的,按疏缝相应子目计算;没有缝宽要求的,按密缝计算。

2.0.5圆柱、圆弧墙、锯齿型等不规则墙面抹灰及镶贴块料,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2.0.6墙裙、护壁套用墙面相应子目。

2.0.7门窗洞口侧壁镶贴块料,套用零星块料面层相应子目。

2.0.8墙柱面块料面层均未包括抹灰底层,计算时按设计要求分别套用相应的抹灰底层子目。

2.0.9零星抹灰和零星镶贴块料面层项目适用于单体0.5㎡以内少量分散的抹灰和块料面层。

2.0.10木装饰饰面层、隔墙(间壁)、隔断子目内,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压条、收边、装饰线(板)。

装饰饰面层子目,除定额注明外均不包含木龙骨、层基。

2.0.11隔墙(间壁)、隔断所用的轻钢、铝合金龙骨,如设计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2.0.12木龙骨基层是按双向计算的,设计为单向时,人工、材料用量乘以系数0.55。

2.0.13隔墙如有门窗者。

扣除门窗面积,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2.0.14木龙骨如采用膨胀栓固定者,不得换算。

2.0.15面层、木基层均未包括刷防火涂料,如设计要求时,应按相应子目执行。

2.0.16半玻璃隔断(隔墙)是指上部为玻璃隔断,下部为其他墙体,应分别套用相应子目。

2.0.17石材线条宽度300㎜以内套用细部装饰的“装饰线、压条”子目计算;线条宽度500㎜以内的,套零星项目计算;线条宽度500㎜以外的,套墙面相应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2.1抹灰:

抹灰按设计图示结构面积计算。

2.1.1墙面抹灰、墙面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墙裙、门窗洞口及单个0.3㎡以外的孔洞面积,不扣除踢脚线、挂镜线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门窗洞口和孔洞的侧壁及顶面不增加面积。

附墙柱、梁、垛、烟囱侧壁并入相应的墙面面积内计算。

2.1.2独立柱抹灰面积,按结构断面周长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2.1.3独立梁面抹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梁断面周长乘以长度以面积计算。

2.1.4栏板、栏杆(包括立柱)装饰抹灰面积,按其抹灰垂直投影面积乘以系数2.2以平方米计算。

外侧与内侧抹灰砂浆不同时,各乘以系数1.1计算。

2.1.5零星项目抹灰面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块料面层:

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

2.3干挂石材钢骨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4木装饰及其他

2.4.1龙骨、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0.3㎡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2.4.2墙饰面,按设计图示墙净长乘以净高以面积计算。

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0.3㎡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2.4.3柱(梁)饰面,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柱帽、柱墩并入相应柱饰面工程量内。

2.4.4隔断,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单个0.3㎡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浴厕门的材质如与隔断相同,门的面积并入隔断面积内。

1隔断的不锈钢边框,按边框展开面积计算。

2全玻璃隔断如有加强肋者,肋玻璃工程量并入隔断内。

 

天棚工程

说明

3.0.1本定额除部分项目为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外,其余均为天棚龙骨、基层、面层分别列项编制。

3.0.2本定额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规格是按常用材料和常用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用量可以调整,但人工、机械不变。

3.0.3天棚面层在同一标高者为平面天棚,天棚面层不在同一标高者为跌级天棚(跌级天棚其面层人工乘以系数1.1)。

3.0.4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定额中为双层结构(即中、小龙骨紧贴大龙骨底面吊挂),如为单层结构时(大、中龙骨底面在同一水平上),人工乘0.85系数。

3.0.5本定额中平面天棚和跌级天棚指一般直线型天棚,不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

灯光槽制作安装应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

艺术造型天棚项目中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其断面示意图见本定额后附图。

3.0.6龙骨架、基层、面层的防火处理,应按本定额第八章相应子目执行。

3.0.7天棚检查孔的工料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不另计算。

3.0.8天棚面层板缝刮嵌缝膏、贴绷带已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3.0.1各种吊项天棚龙骨按主墙间净空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检查洞、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

3.0.2天棚基层按展开面积计算。

3.0.3天棚装饰面层,按主墙间实钉(胶)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0.3m2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

3.0.4本章定额中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的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同第一条。

3.0.5板式楼梯底面的装饰工程量按水平投影面积乘1.15系数计算;梁式楼梯底面按展开面积计算。

3.0.6灯光槽按延长米计算。

3.0.7保温层接实铺面积计算。

3.0.8网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0.9天花周边夹板凹槽按延长米计算,计算龙骨及装饰面层时不扣除。

3.0.10天花型钢吊架按其实际用量以重量计算。

3.0.11在一个独立空间同一平面内,艺术造型吊顶面积超过吊顶全部面积的70%,则全部按照艺术造型吊顶计算;如低于吊顶全部面积的70%,艺术造型吊顶部分按其外边尺寸增加1.0米计算面积。

门窗工程

说明

4.0.1本章除满州窗按手工操作外,其他均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考虑编制的。

不论实际采取何种操作方法,均按定额执行。

4.0.2本章的木门窗制作安装已综合考虑各类木种施工的难易程度,套价时不能因木种的不同而进行人工和机械的换算。

4.0.3本章木材以自然干燥条件下含水率为准编制的,需人工干燥时,费用另行计算。

4.0.4本章板、枋材规格分类如下表:

项目

按宽厚尺寸比例分类

按板厚度、枋材宽、厚乘积

板材

宽≥3×厚

名称

薄板

中板

厚板

特厚板

厚度(mm)

<18

19-35

36-65

≥66

枋材

宽≥3×厚

名称

小枋

中枋

大枋

特大态

宽×厚(cm2)

<54

55-100

101-225

≥225

4.0.5本章木材除有注明外,均以竣工木料为准,即定额内已包括一面3mm、二面5mm、圆木每立方米体积0.05m3的刨光损耗在内。

如设计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框截面以边框为准:

扇料以主梃截面为准。

换算公式为:

(设计截面÷定额截面)×定额材积

4.0.6木门窗框、扇制作,是以现场制作考虑的。

如是购买门窗半成品的,不能执行本章门窗制作子目。

4.0.7半玻、全玻木格门制作子目,是以现场人工制作考虑。

如木格成品安装的,应按相应的半玻、全玻门制作子目执行;则按“木格成品安装”子目执行。

4.0.8带视窗门指在门上带有一个或多个可透视固定窗,其固定窗面积每个应在0.2m2以内,如固定窗面积大于0.2m2,应套用半玻门子目。

4.0.9门扇和门套安装装饰线、贴装饰物、镶嵌装饰件,套用第六章相应子目。

4.0.10门套项目中未包括门套骨架的钢结构,如设计有要求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1胶合板门子目按双面不接驳的施工方法考虑,如采用接驳的施工方法,胶合板消耗量乘以系数0.73,其他不变。

4.0.12窗台板天然石材子目适用于石材宽度500mm以内,如石材宽度500mm以上时,人工乘以系数0.60,其他不变。

4.0.13门窗的油漆,套用第八章相应子目。

4.0.14本章的玻璃品种、厚度,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5布窗帘倍折系数按2.50考虑,如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6百页窗帘指各种平行、垂直的半成品百页帘和各种装饰卷帘。

4.0.17铝合金门窗安装,是按成品门窗考虑的。

4.0.18全玻璃门的拉手、门夹、锁夹等的安装,套用本章相应子目。

4.0.19门窗安装后的缝隙填补工作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安装子目内。

 

工程量计算规则

4.0.1各类门、窗制作、安装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门、窗框外围面积计算。

无框门扇制作、安装按门扇外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如设计只标洞口尺寸的,按洞口尺寸每边减去15mm计算。

折线形窗按展开面积计算。

4.0.2木门窗框制作、安装,外框安装按框外边长、中横框长按门洞宽以长度计算。

4.0.3木门窗扇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扇面积计算。

4.0.4木格成品安装,按门扇木格面积计算。

4.0.5门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4.0.6半玻门的饰面如采用接驳的施工方法,门饰面的工程量扣除玻璃洞口的面积。

4.0.7门窗套、门窗套贴饰面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4.0.8门窗贴脸、盖口条、披水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4.0.9窗台板、筒子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4.0.10窗帘盒、窗帘轨(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成品窗帘安装,按窗帘轨长乘以实际高度以面积计算;装饰造型帘头、水波幔帘,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4.0.11铝合金门窗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但折形、弧形等的铝合金门窗,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4.0.12纱窗安装,按窗框外围面积计算工程量。

4.0.13全玻璃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门洞口面积计算。

4.0.14全玻璃门的配件,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0.15特殊五金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0.16窗框外侧环保防腐层,按长度计算。

 

幕墙工程

说明

5.0.1本章钢化玻璃损耗率为3%,铝材、钢材、不锈钢型材损耗率为6%,耐力板损耗率为10%、耐候胶、结构胶损耗率为20%,不锈钢玻璃爪损耗率为1%。

5.0.2本章除有规定之外,定额子目所用材料,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材料可换算,其它不变。

5.0.3幕墙开启窗部分为滑撑联动上悬窗,上悬窗的玻璃及结构胶、耐候胶已含在幕墙内。

5.0.4本章末包括施工验收规范中要求的检测、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5.0.5幕墙项目均不包括预埋铁件,如发生时另行计算。

5.0.6点支式支撑全玻璃幕墙、点支式光棚不包括承载受力结构。

5.0.7每套不锈钢玻璃爪包括驳接头、驳接爪、钢底座。

定额不分爪数,设计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

5.0.8光棚、顶棚末考虑皮承光棚、水槽的受力结构。

支撑光棚、水槽的受力结构,发生时另行计算。

5.0.9光棚的底边如为平面弧形的,每延长为型材增加0.5工日。

5.0.10光棚项目两个排水坡度以下的为二坡光棚,两个以上排水坡度的为多坡光棚。

5.0.11钢水槽的防腐及其装饰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5.0.12成品光棚中的光罩为成型产品。

5.0.13幕墙中的防雷装置的联接及防雷装置焊接定额已综合考虑,如设计独立防雷装轩时另行计算。

5.0.14本章金属型材按理论的重量计算,其包装费在材料单价内考虑。

5.0.15弧形幕后墙人工乘以系数1.10,材料弯弧费另行计算。

5.0.16在执行本章定额子目时,其技术要求和所使用的材料,除符合有关的规范标准外,还必须达到《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102-200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及《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的要求。

 

工程量计算规则

5.0.1带骨架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计算面积,与幕墙同种材质的窗所占面积不扣除。

5.0.2全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面积。

不扣除明框、胶缝所占的面积,但应扣除吊夹以上钢结构部分的面积。

带肋全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天面积计算,肋玻璃另行计算面积并入幕墙内。

5.0.3幕墙的上悬窗增加费,按窗扇设计图示处围尺寸计算面积。

5.0.4点支式玻璃幕墙钢结构桁架,按质量以吨计算。

5.0.5幕墙防火隔断,按其设计图示尺寸以镀锌板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5.0.6成品光棚,按设计图示成品组合后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其余光棚,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5.0.7光棚的水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风光水平投影面算计算,并入光棚面积内。

若水槽与光棚的材质不一致时,其水槽另行计算。

 

细部装饰及栏杆工程

说明

6.1.1本章定额子目在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6.1.2压条及装饰线,均按宽度150MM以内考虑。

6.1.3装饰件按成品考虑。

6.1.4本章栏杆、栏板均不含扶手。

栏杆、栏板、扶手适用于楼梯、走廊及其他装饰性栏杆、栏板。

6.1.5木、石材楼梯扶手和弯头,按安装成品考虑。

 

工程量计算规则

6.1.1栏杆、栏板、扶手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扶手中心线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不扣除弯头、立柱所占长度。

6.1.2弯头按个计算。

家具工程

说明

7.0.1本章子目适用于施工现场自行制作家具。

7.0.2各子目内的“不规则”指含有弧形面的家具。

除此之外的家具均按“规则”。

7.0.3各种家具实际使用的材料与定额中不同时,主材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7.0.4定额中家具采用一、二类枋板材制作。

如采用三、四类枋板材制作,其相应子目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均乘1.2系数。

7.0.5定额中家具使用的实木均为竣工木料,均已包含刨光损耗。

7.0.6家具高1.2米以外者为高柜,高1.2米以内者为矮柜。

工程量计算规则

7.0.1胶合板、饰面板、石材、玻璃等板材制作家具,按其展开面积计算工程量,不扣除胶缝。

7.0.2装饰实木或金属等制作家具,工程量按其框架延长米计算。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说明

8.1.1本章的油漆、涂料采用手工操作,喷塑、喷涂、喷油采用机械操作。

除设计另有特殊要求外,不予调整。

8.1.2本章除装饰线条外已综合考虑了在同一平面上的分色及门窗内外分色。

油漆中深浅各种不同的颜色已综合在定额子目中,不另调整。

如做美术图案可另行计算。

8.1.3本章规定的喷、涂、刷遍数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按每增、减定额子目作相应调整。

8.1.4喷塑(一塑三油):

底油、装饰漆、画油,子目按下列规定划分.

a大压花:

喷点压平,点面积在1.2㎝2以上;

b中压花:

喷点压平,点面积在1-1.2㎝2;

c喷中点、幼点,喷点面积在1㎝2以下。

8.1.5石膏板、埃特板、硅钙板、胶合板(夹板)等建材类的板材涂料(油漆)均可按抹灰面油漆相应子目执行。

8.1.6本章不单独设立木扶手、线条、门窗框等油漆子目,其工程量均根据规定展开面积计。

8.1.7附在饰面上(边)的装饰线条,当油刷和饰面同一种油漆(涂料,下亦同)时,按展开面积并入饰面计量,不按单独线条展开计量。

8.1.8如果木材面油漆为家具外表面、门窗扇面、门窗套等部位的油漆(即人手常触摸到的部位油漆),其相应子目的人材机乘上1.08。

8.1.9定额中隔墙、护壁、柱、天棚中木龙骨及木地板中木龙骨带毛地板的刷防火漆,均已包括枋板材四周表面的油漆。

8.1.10定额中油漆均为手刷,如用机械喷漆,机械费按每遍每平米0.5元计入,材料乘上1.05,人工不作调整。

8.1.11油漆如需索色或修色可按相应每增减一遍油漆换算。

8.1.12木材面油漆,如不做油漆基层应扣除。

8.1.13金属面除锈是按手工除锈考虑,设计要求特殊除锈者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8.2.1木质面油漆和涂料(除木龙骨按规定计量外)均按其展开面积计量。

8.2.2木扶手、线条、门窗框等,其展宽60mm内者,按其展开面积乘系数1.5计量;其展宽61-100mm内者,按其展开面积乘系数1.3计量;其展宽101-150mm内者,按其展开面积乘系数1.15计量;其展宽大于150mm者,按其展开面积计量。

8.2.3金属面油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乘表8-1中相应项目系数计算。

8.2.4墙纸、织绵缎裱糊,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计算。

8.2.5防火涂料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a隔墙、护壁的木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隔墙、护壁相应展开面层(有龙骨)投影面积计算。

b装饰柱的木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饰面层(有龙骨)展开面积计算。

c天棚木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天棚相应展开面层(有龙骨)投影面积计算。

d木地板中木龙骨及木龙骨带毛地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相应展开地板(有龙骨)面积计算。

3.金属面油漆工程质量系数表

表8-1

序号

项目名称

系数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钢屋架、天窗架、挡风架、屋架梁、支撑、檩条

38.0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t)计算

2

花饰梁柱、空花构件

24.0

3

圆钢操作台、走台、制动梁、钢梁、车挡

27.0

4

空腹式墙架

19.0

5

格板式墙架

31.0

6

轻型屋架

54.0

7

钢爬梯

45.0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t)计算

8

踏步式钢扶梯

40.0

9

钢栅栏门、栏杆、窗栅

65.0

10

超薄型钢结构

54.0

11

厂库房钢大门

50.0

12

普通铁门

73.0

13

折叠钢门

87.0

14

百页钢门

108.0

附注:

本表仅适用于采用以标准型钢为主加工,截面长边小于350㎜的钢构件,截面长边大于350㎜的钢构件,按展开面积计算。

 

其他工程

第九章其他工程说明

9.0.1浴厕洗漱台(又称洗手台)安装按成品考虑,均已包括开孔、磨边、开

槽。

9.0.2砖墙砌体封洞适用于单个孔洞面积0.3㎡以内。

孔洞大于0.3㎡时,按《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砌筑工程章节,零星砌体项目计算。

9.0.3现场开孔、磨边、开槽,按有关子目执行。

9.0.4石材磨边按磨边抛光考虑,只磨边不抛光,按有关子目乘以系数0.50。

9.0.5拆除工程按手工操作考虑。

9.0.6拆除实心砖墙包括一般艺术形式墙、腰线、平旋、钢筋砖过梁、窗台虎

头砖、压顶线、横直方头线。

拆除空斗、空心墙包括墙角、门窗洞口边和楼板底面上的实砌砖体,拆除砖柱套用拆除实心砖墙。

9.0.7本章的防水工程包括厨厕地面、室内外墙面防水。

屋面和地下室防水不适用本章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9.0.1墙体开门窗洞口,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门窗框外围面积计算。

9.0.2石板材洗漱台(又称洗手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面外接矩形面积计

算。

不扣除孔洞、挖弯、削角所占面积,挡板、吊沿板面积并入台面面积内。

9.0.3钢化玻璃洗漱台,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9.0.4石材磨边、开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9.0.5石材面开孔,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9.0.6墙体开孔、玻璃钻孔,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封洞,按设计图示尺寸分

别以洞口面积、体积计算。

9.0.7拆除工程,分别按设计图示尺寸分别以长度、面积、体积计算。

9.0.8拆除墙体,按施工图组织设计或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脚手架工程

说明

10.0.1本章适用于单独承包建筑物装饰装修项目,工作面高度在1.2m以上的需要新搭设脚手架的工程。

10.0.2综合脚手架、单排脚手架、靠脚手架安全挡板等搭设,定额均以钢管脚手架考虑。

10.0.3综合脚手架,包括脚手架、平桥、斜桥、平台、护栏、挡脚板、安全网等;50.5m及以上综合脚手架还包括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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