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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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范本
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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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
说明:
本文是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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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暴雪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重大暴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小康黑河、和谐黑河提供气象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暴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
1.3.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黑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暴雪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不再单独成立重大暴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
各地要参照市级设置建立相应的本级指挥体系。
2.1.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中、省、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重大暴雪灾害发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重大暴雪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2.1.3成员单位
市发改委、农委、气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环保局、民政局、黑河日报社、黑河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移动黑河分公司、中国联通黑河分公司、黑河通信分公司、黑河电信分公司。
2.2部门主要职责
2.2.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重大暴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2.2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重大暴雪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重大暴雪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
负责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重大暴雪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市发改委:
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3)市水务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江河、水库等水文与受灾信息。
(4)市农委: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农田与农户受灾信息;负责组织生产自救与抗灾工作。
(5)市林业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草原)信息和受灾信息。
(6)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抗灾抢险工作。
(7)市环保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与污染信息;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抢险工作。
(8)市民政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9)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11)市财政局:
负责重大暴雪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12)市建设局: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3)市交通局:
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14)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15)市广播电视局、黑河日报社: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播发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暴雪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6)黑河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移动黑河分公司、中国联通黑河分公司、黑河通信分公司、黑河电信分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重大暴雪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2.3应急指挥场所
2.3.1基本指挥场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气象局。
在市气象台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市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
2.3.2机动指挥场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移动气象台)上。
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重大暴雪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各级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暴雪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重大暴雪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有关重大暴雪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各级气象局根据重大暴雪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重大暴雪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见附件)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重大暴雪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重大暴雪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重大暴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暴雪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暴雪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重大暴雪灾害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重大暴雪灾害的影响范围、重大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4.2IV级预警。
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见7.4.2“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以上的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或已经(可能)造成10人以下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时,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的重大暴雪灾害。
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Ⅲ级预警。
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见7.4.2“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以上的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Ⅳ级预警标准的重大暴雪灾害的;或已经(可能)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暴雪灾害。
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4Ⅱ级预警。
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见7.4.2“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的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或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的重大暴雪灾害的;或已经(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时,可能发生极大的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3.4.5I级预警。
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见7.4.2“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或3个以上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重大暴雪灾害的;或已经(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I级预警时,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害的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
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决定启动I级预警,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4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后,同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IV级响应
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后,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市)区气象局应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预报产品,做好重大暴雪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市)区气象局应及时向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重大暴雪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县(市)区气象局应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市)气象局通报。
4.1.2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市、县(市)区气象局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气象局应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预报产品,做好重大暴雪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应及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重大暴雪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局应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地)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灾害的县(市)区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气象局应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市)气象局通报。
4.1.3Ⅱ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后,市气象局和有关县(市)区气象局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灾害的市、县(市)区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市)区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市、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地)、县(市)区气象部门通报。
4.1.4I级响应
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发布I级预警后,在省应急办的指导下,市、县(市)区气象局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灾害的县(市)区气象局及其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市)区气象局所属各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市、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局应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地)、县(市)区气象局通报。
4.1.5各级气象台站应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IV级响应
事发地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Ⅱ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4I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重大暴雪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3.2重大暴雪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灾害评估
4.5.1重大暴雪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重大暴雪灾害评估。
4.5.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大暴雪灾害评估由市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重大暴雪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4重大暴雪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发布
4.6.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重大暴雪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
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重大暴雪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应急终止
4.7.1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I级预警的国务院应急办公室根据重大暴雪灾害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4.7.2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7.3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重大暴雪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做好重大暴雪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重大暴雪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重大暴雪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暴雪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气象部门应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基本指挥所通过可视化电视会商系统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2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暴雪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暴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暴雪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7.2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
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4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重大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对在重大暴雪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重大暴雪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_大暴雪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大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将根据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3.2各地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7.3.3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实施。
7.4制定与解释
7.4.1本预案由市气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7.4.2按照灾害性天气强度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市气象局依据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黑河市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灾害性天气强度与预警信号强度相对应关系为:
一般(Ⅳ级):
蓝色预警信号
较大(Ⅲ级):
黄色预警信号
重大(Ⅱ级):
橙色预警信号
特别重大(Ⅰ级):
红色预警信号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件
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降雪量≥7.5mm,瞬时风力≥4~5级。
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清雪准备;
2、交通部门做好预防道路阻塞;
3、蔬菜棚室做好防护工作。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降雪量≥10mm,瞬时风力≥4~5级。
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清雪准备;
2、交通部门做好预防道路阻塞;
3、蔬菜棚室做好防护工作。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降雪量≥15mm,瞬时风力≥4~5级。
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3、做好对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他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降雪量≥20mm,瞬时风力≥4~5级。
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3、做好对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他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6.3.1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