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与电气安全安全工程师考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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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与电气安全安全工程师考试doc

对任何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是永恒的话题。

安全即是效益,职工的生命是第一效益,只有在保证职工的安全利益的前提下,生产才会处于良性状态,企业才能谈得上发展。

自工业革命以来,电气化的机械与设备已成为大众生活与产业生产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尤其近十年来工商业迅速发展及电力普及化,目前国内各工厂、工地与家庭中的机械设备也大多以电能为动力,在环保意识日益加强的干净的电力更是最被推崇的能源。

一般而言,采用电能并不比使用蒸汽或其他能源危险,但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常因对用电安全的知识不足,使用上的疏忽或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不良或设备本质的不安全而发生电气灾害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

而电气灾害的事故类型有触电、火灾、爆炸及雷害等,其中以触电与电气火灾最为常见。

在国内,根据劳委会历年来重大职业灾害检查统计资料显示,国内触电类型重大职业灾害多年来一直高居全产业职业灾害之第二位,仅次于坠落,滚落灾害。

人是企业的第一资源,开发第一资源的潜能,首先要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这是基础、生命线。

在企业生产中,职工大都要与电打交道,从对各种触电事故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

一方面由于电气设备的结构、装置上有缺陷,不能满足安全工作要求而造成事故比例是很大的;另一方面,没有掌握电气知识的非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事故也不少。

因此,加强电器设备的强制检测和维护保养以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应引起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

触电事故可分为:

(一)直接接触事故:

在电气装置运转时,直接与带电部位接触的触电事故。

(二)间接接触事故:

当电气装置的绝缘发生劣化,绝缘性能降低造成内部带电部位漏电至外部的非带电金属部位,此时虽仅接触外部非常电金属部位,亦会形成触电事故,这称为间接接触事故。

为了防止电气工作中以上两类触电事故,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时,在安全技术上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设备要采取保护性接地。

保护性接地就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接地体连接,以防止因电气设备绝缘损坏而外壳带电时,操作人员接触设备外壳而触电,在中性点不接地的低压系统,在正常情况下各种电力装置的不带电的金属外露部分,除有规定外都应接地。

如: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及移动式用电器具的外壳;电力设备的传动装置;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电缆外皮及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设的钢丝及起重机轨道;装有避雷器的杆塔;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到电力装置的外壳及支架等。

二、设备的带电部分对地和其他带电部分相互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电压在10KV及以上者,不得小于3米,电压在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米。

不得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连接电炉或喷灯,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在空中时应立即派人看守,任何人不得接近断头(室外8米以内,室内4米以内),并立即通知电力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前往处理。

三、低压电力系统要装设保护性中性线。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部分职工为了追求效益,为图方便,对一些电气设备的导线不是按照规定的装置,而是一会儿挂在墙上,一会儿拖在地上,乱拖乱拉,时间一长,导线的绝缘包皮被磨破,很容易造成漏电和触电的危险。

四、明确划定标示电气危险场所,禁止未经许可之人员进入(例如变电室或配电室)。

在电气设备系统和有关的工作场所装设安全标志。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为保证安全,应采取停电、验电、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

检修时,在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

在无绝缘被覆的架空高压裸电线附近施工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置监视人员监视指挥,设置护围,装绝缘用防护装备或移开电路。

五、根据某些电气设备的特性和要求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电焊机使用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生产条件受到限制,焊机的出头线较短,一些职工为了省事,用管式铁棒或扁铁等金属材料代替焊线直接搭在焊机出头上,有的甚至将焊机内的连接线直接拉出使用,这不仅对焊机造成较大的损害,同时也给职工的生命安全带来了隐患。

对于这种情况,就要采取重复接地的方法。

重复接地是指零线上的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连接,其安全作用是降低漏电设备对地电压,减轻零线断线时的触电危险,缩短碰壳或接地短路持续时间,从而尽可能保证职工的安全。

再有,使用手电钻电动砂轮机时,外壳应接地线,并站在绝缘垫上或戴绝缘手套。

对于没有掌握电气知识的非电工作人员,不得安装或拆卸电气设备、装置和线路。

要保持电器、带电体绝缘部分干燥、清洁。

在对设备进行保养和进行电气操作时,必须遵守操作规定。

在遇到设备电器故障时,要即时通知电器检修人员,不得擅自乱动。

在温度较大或设备因漏雨而淋湿等情况下,必须先经过电气工作人员验电,无任何问题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电对于人类造福不浅,但是处理不当也会造成灾祸,小则损坏机器设备,大则引起人身伤亡事故。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矛盾,这是企业义不容辞责任。

“以人为本”抓安全。

是对人的生命负责,是企业关心人、尊重人、培养人的前提。

通过制度来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来维护职工家庭的幸福生活,从而达到从严管理,依法治厂,人人为安全,安全为人人,确保企业稳定、社会安定和职工家庭幸福的目的。

否则,就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开玩笑。

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电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气化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强盛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生产过程自动化,不但减轻了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且还替代了脑力劳动的某些职能。

安全用电,掌握好电气安全知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

安全生产,还要管理先行。

安全管理无止境,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在工作中,我们不论在生产现场,还是检修地点,不论是在车间,还是班组,必须时刻为职工群众拨动安全弦,敲响安全警钟,只有把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和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送到职工的心坎上,印在职工群众的脑海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严格考核,才能促进安全生产,确保企业的安稳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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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农奴制度的历史是怎么样的

15世纪下半叶~19世纪上半叶,俄国在以劳役制为主要剥削形式的地主庄园经济基础上建立的经济、法律制度。

农民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土地、人身、司法上依附于地主,处于社会最低层,实际上是农奴。

下面是俄国农奴制度历史介绍。

俄国浓度制度的基本简介

15世纪下半叶~19世纪上半叶,俄国在以劳役制为主要剥削形式的地主庄园经济基础上建立的经济、法律制度。

农民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土地、人身、司法上依附于地主,处于社会最低层,实际上是农奴。

早在11~12世纪,在基辅罗斯时代,王公、大贵族拥有大量世袭领地,强迫穷人服劳役。

14~15世纪,莫斯科公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农民陷于被奴役的地位。

农奴制度确定

1497年,《伊凡三世法典》规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节(俄历11月26日)前后各一星期,农民才能由一个主人转到另一个主人。

封建农奴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

1581年,伊凡四世(雷帝)为保证地主拥有劳动力,实行禁年,剥夺农民在尤里节前后的出走权。

1592~1593年,沙皇政府在全国实行土地和户口登记。

凡记入地主名下的农民便成为农奴,自由人只要替他人做工达6个月以上便沦为奴仆。

1597年,沙皇下诏规定地主有权追捕逃亡期未满5年的农民,农民更加牢固地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

17世纪中期,俄国农奴制正式确立。

当时,农民分为地主农民、宫廷农民和国有农民3种。

地主农民受压迫最深,既要为地主服劳役,又要向地主奉献各种农副产品,逐步失去了人身自由。

宫廷农民从属于沙皇宫廷,专门供给沙皇必需品。

国有农民不直接依附封建主,但要受封建国家的残酷剥削,担负着繁重的贡税和各种无偿的劳役。

1607年颁布的法典规定,地主追捕逃亡农民的期限从5年延长到15年,收容逃亡农民者要受罚款处分,窝藏逃亡农民者要被追究。

1649年,《法律大全》明确宣布地主有权以1626年编纂的土地财产登记簿或1646~1647年的人口调查表为依据,无限期地追捕逃亡者,所有逃亡农民不论逃亡时间多久,都要连同他们的家庭、财产一起返回并定居在原来的地主领地里。

《法律大全》还规定,封建主在法庭上对自己的农民负全责,在领地内有权对农民进行判决、鞭笞、拷问和给他们戴上镣铐、锁链。

除对沙皇的叛逆行为外,农民不得告发自己的主人;地主破产时,其债务要由农民偿还;地主有权干涉农民的财产、婚姻等家庭事务。

从此农民完全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人身、财产和司法上绝对受地主支配。

《法律大全》的颁布标志着俄国农奴制度最后确立。

农奴制发展

18世纪,农奴制进一步推广到顿河和东乌克兰地区。

彼得一世下诏对窝藏逃亡农民者处以死刑,没收其庄园。

国家还设有专门从事搜寻逃亡农民的侦察队。

1760年,沙皇还授予地主将农奴流放到西伯利亚的权利。

叶卡捷琳娜二世统治时期,农奴制发展到顶峰。

她赐给贵族的宫廷农民和国有农民达80万。

1765年,地主获得将农民罚作苦役、进管制所的权利。

1767年,沙皇政府规定地主有权任意买卖、赠送、惩罚农民,把农民和土地分开出卖,甚至把同一家的农民分开出卖。

叶卡捷琳娜二世曾授予地主将农民送去充军的权利。

1785年,她颁布《御赐诏书》,保证地主享有占有土地、农民以及免除人丁税、实行体罚等特权。

农奴制瓦解

农奴制的存在日益成为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由于农民状况的恶化,生产率普遍下降。

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期,许多地主为增加商品粮食的生产,开始剥夺农民的份地,只付给农民口粮,逐渐破坏了劳役制的基础。

有些地主为增加收入,把劳役租改为代役租,农民为支付代役租而去城里谋生,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对地主的依附关系。

某些富裕农民还力图用金钱赎取自由。

封建农奴制日趋瓦解。

为适应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缓和国内阶级矛盾,沙皇政府从19世纪初便着手制定各种限制和废除农奴制的法案。

1803年,颁布了《关于自由农》的法令,允许地主根据自愿和赎卖的原则解放农民。

1838~1842年,白俄罗斯、立陶宛、西部乌克兰等地废除了国有农民租佃国有土地和服劳役的制度。

按照这些办法,农民虽取得一部分权利,但仍未摆脱农奴制的依附关系。

由于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克里木战争的失败,以及农奴制危机加深和国内革命运动的发展,沙皇政府被迫于1861年废除农奴制度,但是,农奴制残余继续保存下来,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后才被彻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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