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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制度汇编1版

一、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

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8

三、环境保护检查制度10

四、环境保护奖惩制度12

五、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15

六、施工噪音控制制度18

七、施工现场扬尘、污水控制制度22

八、水土保持管理制度24

九、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5

一、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力度,确保施工环境和周边不被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避免或减少水土流失,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的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现场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治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规定要求;施工对土壤、水体、大气及植被未造成污染或破坏,工程峻工后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恢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符合施工设计和环保验收要求。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成立由指挥长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工程部、安质部、各分部作业队和施工班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环境保护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施工时的环境保护工作。

指挥长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指挥部与各分部、各分部与作业班组签定环境保护责任书。

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落实环保管理制度和措施。

相关部门根据环境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作业队、作业班组积极配合贯彻落实,保证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

编制实施性工程施工环保、水保措施,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加强宣传,增强员工对环保、水保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将环保、水保宣传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安质部负责对环境保护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做出合规性评价和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及相关文档的管理,积极主动地配合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指导,为竣工验收做准备。

按照验收意见,做好问题整改。

三、管理制度

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应将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组中应包含减少土地占用、保护基本农田、防止植被破坏、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减少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和工程收尾时的复耕复垦等技术措施,以及落实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计划安排。

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加强生产过程中污水、废(烟)气、施工扬尘、噪声、振动、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控制,建立管理目标、制定技术措施、落实环保责任,实现达标排放。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大小,建立相应有效的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和信息网络,并确保体系良好运转。

施工现场应有烟尘、噪声及环保管理工作的自检记录。

工程部、项目队负责对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项目进行分类统计;安质部负责对各项目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与业绩测量;各职能部门、架子队应积极配合、协助经理部加强环保工作。

项目工程开工之初,应针对具体项目施工特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现场环境影响因素的调查和识别,确定重要环境因素,根据环境管理目标、指标制定具体的环境管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技术措施、责任部门、监督部门、财务预算、工程进度计划等。

在建设中的桥梁、隧道、路基、站场等工程施工中,严禁向周围水体倾倒生产和生活垃圾;隧道施工弃渣不能阻断河道、毁坏植被;禁止随意弃土、弃渣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植被造成破坏;临时用地应做到少占或不占农田、工后恢复、土方合理调配;对有条件的取土场、弃渣场,要进行必要的复耕复垦、还林还草;不得破坏沿线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

在城区从事施工时,要作好周围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和振动影响观察,施工噪声、生产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噪声、振动源,应采取消声、隔声、降噪、减振等技术措施,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地方标准。

固体废弃物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到分类收集、分别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有害固体废弃物的堆存、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进行施工,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环保措施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使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得到有效地保护。

工程承包中,要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经济承包合同中。

加大环境监测检查力度,对项目施工管段内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保留检查结果,定期总结上报。

施工机械设备选型要符合环保规定和当地自然条件要求,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节能环保型机械设备,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保养、合理维护,使其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减少油料的跑、冒、滴、漏对环境土壤和水体的影响。

在维修过程中控制其油、水、气及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

施工现场应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经常进行考核检查,并做好记录。

各分部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应按类别投入指定垃圾箱(桶)或堆放指定场地,禁止乱投乱放和任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出现。

各分部办公室及工程部定期派专人收集经理部办公区及生活区可回收的各类污染物交物资回收经理部部门;一般废弃物由专人负责外运处置。

各分部应根据废弃物的类别选择弃置场地和排放渠道,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禁止私自将建筑垃圾、泥浆、污水、便溺等任意堆放或排放。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清理建筑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撒水,减少扬尘。

施工中建筑垃圾、废弃物、泥浆沉淀物等应在工程回填中填埋或在顾客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排放、处置;处置应符合当地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垃圾堆放场地应有明显的标识;必要时应加以覆盖和掩埋;剧毒及易腐烂的、带有传染性疾病的物品的销毁和弃置应报请公安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批示后进行处理。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洒、飞扬,卸运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扬尘。

施工现场应结合设计中的永久道路布置施工道路。

施工便道的基层做法按设计要求执行,面层可分别采取炉渣、细石、沥青或混凝土,以减少道路扬尘。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和省、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地区的施工现场,应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

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要洒水降尘。

混凝土应集中搅拌供应。

确因各种原因无法集中搅拌混凝土的工地,必须在搅拌设备上安装除尘装置,方可进行现场搅拌,以减少搅拌扬尘。

凡设两台搅拌机集中搅拌的,也必须安装除尘装置后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锅炉有消烟除尘设备,茶炉用消烟除尘型锅炉或烧型煤,大灶加二次燃烧或烧型煤。

烟尘排放黑度应达到林格曼1级以下。

在规划市区、效区城镇和居民稠密区、风景旅游区、疗养区及国家和省、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地区,严禁使用敞口锅熬制沥青。

凡进行沥青防水作业的,应使用封闭和带有烟尘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及运输车清洗处设备沉淀池,废水经沉淀池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

凡进行现场使用乙炔发生罐作业产生的污水,必须控制污水流向,在合理的位置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

施工污水严禁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

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食堂、洗漱室、淋浴间的下水管道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食堂,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厕所化粪池应做好抗菌素渗处理。

各分部在施工过程中,要积极的咨询地方相关部门,严禁出现各类管线、管道破坏,造成漏气、冒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遗漏现象。

各分部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在开挖过程中发现有古遗迹、古文物等,应及时上报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严禁哄抢。

凡在居民稠密地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夜间22时,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区、县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低噪声小区内的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可在夜间22时后进行抽检,监督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424-90)

四、奖励与处罚

1.在指挥部对下列行为的施工作业队、作业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

施工生产活动中有效避免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获得地市级以上地方环保、水保部门或行业协会环保先进荣誉称号的;被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授予环保、水保荣誉的。

2.指挥部对下列行为的施工作业队、作业班组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忽视环境管理,环保、水保规章制度不健全,预防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按规定遵守当地环保、水保规定,不履行相关环保、水保申报审批手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存在或造成严重生态安全、水土流失隐患的;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或水土流失,受到国家或地方环保、水保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工程完工后未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影响环保、水保验收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及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全员环境保护意识,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经理部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确保施工生产过程中不出现破坏环境事故,加强对所有参战人员的教训、培训工作,本着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结合局和公司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强化素质教育,经理部要配合局和公司,由党工委副书记主抓,综合办公室主责,加强经理部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

由于人力资源有限,在聘请各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及外聘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时,结合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发放授课人员兼职授课津贴。

2.每年初项目制订环保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不断了解职工对环保工作的需求,每半年总结一次,根据汇总结果及时修改培训计划。

保证环保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3.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项目环境保护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岗位操作规程;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及预防事故基本知识;典型环境保护事故案例等。

1.各分部经理、副经理、安全总监、安全员、环保员、施工员等环境保护管理岗位上的关键人员,要求每年必须参加地方政府或公司主管部门举办的环保知识培训、考核,以提高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各分部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培训计划,每年对其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懂得如何做好本管理岗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它管理干部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环境保护教育。

懂得如何做好本管理岗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3.对参加工作的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对所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特殊工作、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要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并要求持证上岗。

4.各分部所属施工班组、外协队伍人员的人员的教育参照职工教育进行,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在施工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设备时,必须先制定具体要求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并对从事该作业的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技术交底等教育。

作业人员在未掌握基本技能和环境保护知识前,不准单独操作。

6.各分部应定期举办环境保护知识讲座、竞赛。

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编写墙报、简报进行真实、严肃、经常性环保教育,提高全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7.针对施工生产中的特点,进行“三抓紧”环境保护教育。

即:

工程突出赶任务往往不注意环保时;工程迎接收尾时;施工条件好时;遇到特殊情况时等,项目经理部要抓紧进行适时性环境保护教育。

8.各分部在进行环保教育时,一定要建立健全的环境教育培训管理台帐。

对环保教育内容、人数、时间、授课人、教学计划等进行整理、保存。

随时掌握全员受环保教育情况,使环保培训教育工作持之以恒。

三、环境保护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或政府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决定的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经理部环境行为,加强环保现场检查工作,加大现场检查的深度和广度,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和程序,以及源头污染预防,加大现场检查、监测力度,防止污染反弹,本着“管理为主,治理为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安质部现场环保检查人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架子队下属环保员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2.安质部现场环保检查员:

全面监督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要在第一时间将环保最新动态信息传递到各工区或架子队。

3.主要任务是落实现场检查制度,强化源头预防,消除不稳定因素。

4.强化其它特殊污染岗位的监管,规范项目环境行为。

5.切实加强部门组织以及员工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

6.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细化项目各项环境方面的规章制度完。

7.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保障措施。

二、检查内容:

1.检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准时上岗,不得擅离职守;有报就接,做到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遇有环境污染事故立即上报。

2.现场检查监督包括时间、路线、地点等要明确,工作抓重点责任心强,确保管辖区域的环境质量。

3.保证现场检查监督次数,提高检查监督质量,现场检查监督对生产区域每天至少三次以上,同时要加强节、假日期间、早、夜和特殊日期的现场检查监督。

4.现场检查监督对象为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的环境检查,主要查看环境敏感区的环保工作情况和污染源排放的表观特征变动情况。

5.安质部现场环保管理人员到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如发现问题必须告知现场负责人,并采取水样测试COD、PH值及其它指标,同时用数码相机拍照取证,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复查。

6.详细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签署检查人员姓名,由被检查现场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7.及时纠正车间违规行为,排除污染隐患,对污染因子成分复杂及时取证进行追溯,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8.针对特殊岗位污染物排放种类多、成分复杂、数量大的特点,开展“三定”,“三定”是指检查工作定人、定时、定项,即对现场检查项目指定检查责任人,定期对现场按照规定项目开展检查。

9.现场环保检查监督包括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日常检查等形式。

10.现场检查监督时,监督人员须做到不徇私情,认真检查,依法取证,发现重大违法情况应及时逐级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现场制止违规行为,及时记录备案。

四、环境保护奖惩制度

一、目的、范围

为搞好环境保护,控制或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指挥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环保奖惩管理工作由指挥长负责,在副指挥长具体领导下,由安质部归口管理,每年年初安质部制定当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将环境目标和指标进行分解。

三、处罚分类:

1.经济处罚:

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部门或个人采取经济手段进行处罚。

(包括经济罚款和经济损失的赔偿)。

2.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造成责任性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表彰、奖励

1.在环保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及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完成经理部下达的各项环保控制指标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经理部对各部门、外协队伍应实行月度考核、年度奖励制度。

5.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6.在抢救事故中,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人员免受伤亡或少受伤亡的有功人员。

五、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除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外,根据情节,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500—10000元的罚款,交通事故按《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不力,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

2.不认真履行职责,有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必需的资金投入。

5.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其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6.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7.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9.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三同时”审批制度。

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2.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省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4.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15.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制止不力。

16.对经理部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不能按时完成。

17.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

18.不认真开展内部环境保护自查自纠活动或者检查不彻底,对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整改不力。

19.对举报的事故或隐患等不查处、不汇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外,将加大对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处罚力度:

1.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写假旁证材料,刁难事故调查组调查的。

3.事故发生后,不按照事故分析、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的。

4.对执行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保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恶性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律法规的必须按照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环保事故管理,及时汇报和处置环保事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

2.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

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根据危害程序,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以下几类:

2.1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使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出现人员中毒死亡,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

2.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人群发生中毒症状,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事故;

2.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含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引起工厂与群众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2.3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事故;

2.5由于环境污染,使附近车间或工段人员感官受到刺激,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故称为环境污染事故。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类型、现场情况等;

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3已经采取的措施;

4.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6.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要按“三同时”的原则,由经理和技术人员、环保员召开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7.一般环保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3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

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8.速报内容主要包括:

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9.项目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立即纠正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0.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均应记入环保事故台帐。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2.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3.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14.对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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