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写作 关于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指导意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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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写作关于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指导意见篇

关于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指导意见篇

  一、深刻领会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公安监管部门针对监管场所押量大警力少、被监管人员成份复杂管理难度大的现状,积极顺应信息化发展大势,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有力提升了监管场所保证安全、服务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也要看到,与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对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的应用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被监管人员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不足,缺少岗位联动,有限警力没有形成有效合力,放大了押量大警力少的矛盾;监管工作从被动应对处置向主动预测预防转变的理念没有牢固树立,运用监管大数据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有效管控、防患未然的能力不强;监管业务指导脱离监管场所实时信息资源,动态精准指导水平不高;信息技术应用着眼于具体问题,前瞻性统筹规划不够。

推进智慧监管建设要通过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移动警务技术,实现信息全面感知、风险精准评估、业务智能辅助,推动勤务模式转型升级,提高驾驭复杂监管形势的能力,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正确把握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总体要求

  推进智慧监管建设要以防控监所安全风险、规范执法执勤行为、服务公安中心工作、科学有效业务指导为核心目标,坚持职能引领,紧紧围绕公安监管场所基本职能,优先满足保证安全的首要需求;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公安监管工作中的"常见病"、"多发病",应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务求予以根治;坚持深度融合,将科技信息技术与传统有效方式有机结合,按照执法规范和标准,健全升级人机结合的勤务模式,服务实战需求,持续推进完善;坚持统筹协调,自上而下进行规划,省级和地市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在本意见指导下,遵循智慧监管建设技术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方法路径,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建设应用。

  三、紧紧抓住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重点工作

  部、省、市三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公安监所要升级、完善、整合原有系统、平台,分级建设资源整合、上下联通的全国公安监所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省级公安监所管理综合系统、地市级公安监所管理实战平台和公安监所实战平台,为构建公安监管新型智慧防控体系、智慧管理体系、智慧服务体系和智慧指导体系提供系统、平台支撑。

  

(一)建立以强化监所安全保障为核心的智慧防控体系

  1.实现监管动态信息主导勤务。

依托公安监所实战平台,实现被监管人员动态信息采集上传、提醒处置、勤务指挥部署、反馈处置结果、监督考核等功能。

监所要明确接待、收押、提讯等综合岗位和巡控、管教、医务、所领导等岗位人员应当采集的被监管人员动态信息种类,由各岗位人员实时采集并上传至实战平台;对于需要及时处理的动态信息,实战平台自动提醒对应岗位人员进行处置;监所领导依据动态信息部署勤务,决策指挥;对应岗位人员处置动态信息后,将处置情况反馈至实战平台;实战平台全面记录各岗位工作人员对被监管人员动态信息的采集上传、处置、反馈等情况,自动监督其在岗履职状态,自动生成考核结果。

通过监管动态信息主导勤务,实现各岗位信息可视共享、工作任务快速交接、勤务部署科学高效、处置情况实时可查,形成发生警情、实时转递、迅速部署、快速处置、反馈情况的闭环管理,让警力紧随警情,做到快处即然。

  2.监管风险精准评估有效管控。

依托公安监所实战平台,对被监管人员羁押记录、案件性质、年龄、智力状况等静态信息,以及现实表现、提讯会见、心理咨询、健康状况等动态信息进行结构化分类,以此为基础探索建立符合监所执法细则安全风险评估要求的积分预警模型,对被监管人员、监室(拘室、戒毒室)安全风险作出定性定量分析和分级分色预警,直观展现风险评估结果,据此实施分级管理。

通过监管动态数据分析,实现监情动态全面展现、安全风险精准预测、决策指挥科学高效,将有限警力集中到真正危害监管安全的人和事上,切实提高监所基础管控能力,做到防患未然。

  3.最大限度预防自杀脱逃事故。

依托公安监所实战平台,开发简便易用应用工具,及时自动提醒管教民警按照相关要求,在被监管人员新入所、律师家属会见、诉讼阶段变化等容易引发情绪波动的时间节点开展谈话教育。

利用人工智能、移动警务设备,提高工作效率,适时开展心理咨询,实时掌握被监管人员思想动态并有效干预,及时疏导可能导致自杀的不良情绪,排除自杀风险。

应用智能监控和监室防自缢装置等技术手段,自动发现并快速发出超高、单人滞留和危险区域滞留预警,杜绝被监管人员攀高、单人滞留和危险区域长时间滞留。

应用监室信息交互终端和人体生物特征识别加强对监室值班人员的督促管理,促进被监管人员落实值班制度,防止单人值班或者无人值班给被监管人员留下自杀空间。

在监区(拘区、戒毒区)出入口,利用生物特征识别设备进行信息比对,防止被监管人员脱逃和误放。

对出所就医的被监管人员使用电子脚扣、出所就医防脱逃系统等装置,实现住院病房视频监控联网,加强网上视频督导检查,强化联防联控,全面堵塞出所就医管理漏洞。

  

(二)构建以规范执法执勤行为核心的智慧管理体系

  4.规范执法流程。

公安监所结合实际,将入所、巡视监控、谈话教育、戒具使用、医疗、讯(询)问、出所就医、释放、交付执行等执法管理流程固化并纳入公安监所实战平台,实现执法管理信息网上记载、审核审批网上进行、执法管理档案和基础工作台帐网上生成。

建立健全以监所实战平台记录工作过程为基础的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对各岗位民警、辅警、医务人员工作的及时提醒、有效监督,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5.加强医疗管理。

借鉴医院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经验,实现被监管人员入所体检、所内及出所诊疗信息全程电子建档,探索引入被监管人员入所前社会医院医疗数据,准确掌握既往病史。

有条件的地方要将重点被监管人员接受医疗服务音视频资料并入电子档案。

通过监室(拘室、戒毒室)信息交互终端实现被监管人员病情反映、预约就诊。

积极利用社会医疗资源,探索实现远程就医诊断。

逐步实现被监管人员健康情况监测预警,充分保障被监管人员生命健康权,减少因病死亡,有效避免医疗事故和纠纷。

  6.规范财物管理。

以"互联网+"突破被监管人员现金管理瓶颈,省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建立服务平台,利用"边界安全接入平台"打通寄送现金数据和被监管人员信息数据交互通道,方便被监管人员家属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等方式寄送钱款。

通过信息交互终端实现被监管人员在线购物,消费自动电子记账,消费情况对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公开。

利用生物特征和射频识别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被监管人员物品的智能管理,既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又有效防止发生民警违法违纪行为。

  (三)创建以服务打击违法犯罪为核心的智慧服务体系

  7.推动数据共享。

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运用平等交换办法,打通与公安机关其他警种以及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数据交互通道。

在公安机关内部,实现与侦查、出入境管理、国际合作等部门相关业务自动流转,将被监管人员涉案基本性质、历史羁押情况、律师会见告知、执行驱逐出境、羁押外国人情况等信息实时推送,方便告知和查询。

依托政法网,利用跨部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与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数据对接通道,及时获取判决信息,实现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交付执行衔接等网上进行。

  8.支撑协助破案。

进一步规范被监管人员信息采集数据项,全面采集被监管人员生物特征信息,完善来所送物、会见的被监管人员关系人信息采集。

通过数据快速批量比对技术,实现被监管人员信息及其关系人信息与人口信息库、在逃人员信息库、吸毒人员信息库等重点信息库的实时比对,探索人脸、指纹、虹膜等人体生物特征比对,为追逃提供信息化支撑。

建立健全情报信息和线索的信息化流转机制,实现情报信息和线索的实时转递、有效反馈、准确统计。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生命体征监测、微表情微反应采集比对、测谎讯问室,为侦查办案部门讯问突破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打击违法犯罪的效能。

  9.预约提讯会见。

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建立办案单位讯问、律师会见、家属会见预约平台,依托"边界安全接入平台"贯通预约提讯会见数据与被监管人员信息数据交互通道。

公安监所建立完善自助提讯会见系统,在接待大厅设置自助提讯会见设备,实现来所办案人员、律师、家属自助登记和讯问室、会见室自动安排,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建立远程视频会见室,实现被监管人员与家属的远程视频会见。

  (四)打造以多维研判科学决策为核心的智慧指导体系

  10.

  实时贯通业务数据。

部、省两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分层次建立本级被监管人员信息和公安监所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数据质量监测、反馈机制,实现被监管人员信息数据和公安监所基础信息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汇集,确保业务数据实时贯通。

  11.实现监所分级预警。

部、省、市三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依托本级业务系统、平台,依据所辖监所被监管人员风险评估结果、超押情况、警押比、基础设施状况等数据,对所辖监所、地区实施积分分级预警,预警结果逐级汇集至全国公安监所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提升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12.强化网上检查督导。

部、省、市三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继续协调推进公安监管部门视频监控联网建设应用,按照规定开展网上检查督导,并建立本级网上检查督导电子档案数据库。

地市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依托公安监所管理实战平台,借助电子脚扣、出所就医防脱逃系统和视频监控联网等技术手段,强化对出所被监管人员的联防联控。

  四、多措并举确保智慧监管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监管业务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智慧监管建设对于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意义,紧紧抓住公安大数据战略、智慧公安建设的有利时机,将智慧监管建设纳入其中同步开展。

推进智慧监管建设是今后三年的核心工作,是带动其他工作开展的有效载体,各级公安监管部门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责任,成立专门工作组,指定业务能力强的领导具体负责,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统筹规划,制定工作方案。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阶段性目标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吃透本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紧紧围绕建设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为核心的智慧防控体系,兼顾其他内容,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三)积极协调,努力争取支持。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本级科技信息部门和警务保障部门协调,通过立项争取基础网络、计算存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以及建设、运维资金支持,同时在推进智慧监管建设过程中保持沟通,防止单打独斗,避免偏离公安大数据战略和智慧公安建设轨道。

  (四)强化指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注重培树典型,用典型引导和推动工作。

省、市两级公安监管部门要结合监所实际工作情况和现有保障条件,分别确定示范单位,加强指导,特别要防止只关注具体问题而忽视整体建设、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做法,坚持以构建智慧防控体系为核心,带动其他体系建设。

公安部将推出一批示范单位,促进整体工作开展。

  (五)挖潜增效,推进系统整合。

部、省、市三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将监所基础信息数据、被监管人员信息数据和网上检查督导电子档案数据整合到本级业务系统,实现业务指导"一系统"处理。

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开放接口,确保公安监所能及时、准确、完整获取被监管人员信息数据,公安监所要将被监管人员信息数据和安防数据整合到实战平台,实现执法管理"一平台"运行。

智慧监管建设技术指南

 

  一、总体框架

  在公安部公安大数据战略和智慧警务建设的总体框架下,遵循公安监管工作发展规律,确定公安智慧监管的建设目标为:

构建"全领域智慧防控、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业务智慧指导"体系架构,打造"忠诚、平安、法治、文明、智慧、有为"监管。

  

(一)目标任务

  公安智慧监管四个智慧体系通过三个重点任务建设和一个基础保障来构建实现。

三个重点任务分别为数据资源建设、关键系统或者平台建设、标准体系建设。

公安智慧监管的目标任务参见图1。

  图1

  公安智慧监管建设目标与任务关系图

  1.数据资源建设。

数据资源建设是推动公安智慧监管的首要任务。

数据资源建设要解决公安监管数据不统一、资源分散、共享不足、重复建设等问题,实现规范数据、分层汇聚、共享协同和集约统筹的目标。

全国公安监所管理综合数据库、省级公安监所管理综合数据库为必建内容。

有条件的地市可依托省级监所管理综合数据库建设本级监所管理综合数据库。

  2.关键系统平台建设。

关键系统或者平台建设是推动公安智慧监管的关键环节。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分级建设的原则,规划、建设本级关键系统平台。

  3.标准体系建设。

标准体系建设是推动公安智慧监管的坚实基础。

标准体系建设既为数据资源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和数据接口依据,也为关键系统、平台提供建设、应用依据。

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梳理,制定、修订标准,形成公安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

各地公安智慧监管建设与应用须遵循该标准体系。

  公安智慧监管建设与应用离不开各省、市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监管场所的组织、资金、人才、示范引领四个方面的基础保障,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要求相应机构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措施,确保公安智慧监管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整体架构

  按照业务管理层级,公安智慧监管重点任务整体架构呈现四层四列矩阵结构,整体架构参见图2。

从上到下是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地市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公安监管场所,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建设市级数据库和综合平台。

从左到右包括安全支撑建设、数据资源建设、系统或者平台建设、标准体系。

  整体架构体现三个要求:

  1.分级建设监所管理综合数据库。

监管数据资源呈"金字塔"形状,监所数据资源作为数据的源头,数据采集要全面、实时和准确,为地市级数据资源、省级数据资源和部级数据资源提供基础数据来源。

  2.分级建设系统或者平台。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建设全国公安监所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各省、市级公安监管部门负责建设本级公安监所管理综合系统或者实战平台。

公安监管场所依托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系统和平台,结合实际建设监所实战平台。

  3.确保数据标准统一和数据安全。

各地要遵循监管标准体系,确保数据资源和系统平台标准统一、上下贯通。

在建设和应用综合数据库和关键系统平台时,注重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确保安全防护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应用。

图2

  公安智慧监管重点任务整体架

  二、重点任务

  公安智慧监管重点任务根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地市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公安监管场所四级划分具体任务内容,明确各层级数据资源的内容和系统平台的主要功能,突出数据资源的规范统一、共享服务和深度应用。

  

(一)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全国公安监所管理综合数据库、全国公安监所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应用。

  1.综合数据库建设

  全国公安监所管理综合数据库主要包括被监管人员数据、监所基础数据、网上巡查督导数据、外部资源数据等。

被监管人员数据和监所基础数据由全国各省上报获得,外部资源数据主要由其他警种和检察院、法院、司法等机关提供。

  图3

  全国公安监所管理综合数据库

  2.系统建设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建设全国公安监所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对本级综合数据库中数据资源进行综合应用,自下向上分别是数据汇集、数据服务和系统应用。

结构图参见图4。

  图4

  全国公安监管场所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结构图

  

(1)数据汇集。

以统一的数据汇集规范,建立各级综合数据库资源目录,通过数据同步、监测反馈实现全国监管数据资源汇集。

  

(2)数据服务。

对本级综合数据库中的数据资源进行数据治理、数据建模、数据处理和资源共享。

  (3)系统应用。

本级系统应用的重点在于数据监测、业务指导和共享服务功能。

综合利用数据资源,利用监所被监管人员风险评估结果、超押情况、警押比、基础设施状况等数据,对各省、各地市、监所进行分级预警,提升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准确性,确保信息研判精准客观,提升监所安全管理和规范执法水平。

建立、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完善数据共享调用接口,促进被监管人员数据、监所基础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为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和其他警种提供稳定高效的数据服务。

  3.数据标准体系建设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监管数据标准体系的制定、修订工作,引导全国监管部门将标准体系贯彻到系统建设、系统应用、数据共享等各个层面。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开展智慧监管建设与应用须遵循现有相关标准。

参见图5。

  图5

  公安智慧监管标准体系

  

(二)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以智慧监管建设为契机,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通过本级综合数据库和综合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从信息采集、数据汇聚、统计分析等浅层应用向资源规划、全景展示、智慧决策等深度应用转变。

  1.综合数据库建设

  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建设"省级公安监所管理综合数据库",数据集中在省级数据库中统一存储,为辖区的所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监管场所服务。

  省级公安监所管理综合数据库主要包括被监管人员数据、监所基础数据、网上巡查督导数据、外部资源数据等,并在部级综合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自定义扩充,满足业务指导和监所实战平台建设需求。

按照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转换并上报数据到全国公安监所管理综合数据库。

积极运用平等交换等办法,推动检、法、司等单位数据服务监管工作。

  2.系统建设

  省级公安监所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建设省级综合信息系统,综合利用省级监管资源数据,自下向上分别是基础支撑、数据服务和系统应用。

结构图参见图6。

  图6

  省级公安监所管理综合系统结构图

  

(1)基础支撑。

提供网络、计算、存储等服务支撑,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可用性、可扩展性、易用性和可管理性。

  

(2)数据服务。

对本级综合数据库中的数据资源进行数据治理、数据建模、数据处理和资源共享。

统一并开放数据调用接口,既为智慧监管数据上下贯通提供支撑,也为监所实战平台安防数据接入提供数据输入通道。

同时根据实战需要,为其他警种、其他省份监管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和医院等有条件地开放数据接口。

  (3)系统应用。

具备统计分析、信息研判和风险评估等功能,实现精准业务指导。

为公安监管部门提供被羁押记录、吸毒记录以及人口、追逃等信息查证服务;实现与侦查办案部门的数据交互,方便其获取被监管人员基本情况和案件基本信息;提供律师会见、羁押外国人、执行驱逐出境等信息;实现与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信息交互,获取换押、羁押期限变更、判决、交付执行等信息。

  综合利用数据资源,利用监所被监管人员风险评估结果、超押情况、警押比、监所等级和日常检查督导情况等数据,对各地市、监所进行分级预警,提升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省级综合信息系统利用边界安全接入平台,提供统一的服务入口,实现互联网预约会见、现金寄送。

互联网服务示意图参见图7。

  错误!

  不能通过编辑域代码创建对象。

  图7

  互联网服务示意图

  (三)地市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市级监管业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设公安监所管理实战平台。

综合利用数据资源,利用监所被监管人员风险评估结果、超押情况、警押比、基础设施状况等数据,对各监所进行分级预警,提升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借助电子脚扣、出所就医防脱逃系统和视频监控联网等技术手段,强化对出所被监管人员的联防联控。

  (四)公安监管场所

  公安监管场所采用稳定可靠的技术,升级、完善、整合安防系统和被监管人员信息系统,建设监所实战平台。

包括:

一是前端感知。

包括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紧急报警、报告、周界防范、生物特征采集等智能终端,全面实现监所前端感知层网络化和数字化;二是基础支撑。

提供网络、计算、存储等服务支撑,确保平台可靠性、可用性、可扩展性、易用性和可管理性;三是数据资源。

对本级综合数据库中的数据资源进行数据上传、数据治理、数据建模、数据处理和资源共享;四是系统应用。

主要包括数据采集上传、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处置、风险评估、协助破案和对外服务。

  错误!

  不能通过编辑域代码创建对象。

图8

  监所实战平台结构图

  1.综合数据资源建设

  监所综合数据资源按照监管标准体系中数据项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监所综合数据资源建设应以被监管人员数据为主线,全面汇集监所基础数据和安防数据,注重对数据信息资源的综合运用。

  错误!

  不能通过编辑域代码创建对象。

图9

  监所综合数据结构图

  2.实战平台建设

  监所实战平台建设要按照"动态信息主导勤务"的思路,实现被监管人员信息可视化、可共享,重在提高监所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同时,围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1)监管动态信息主导勤务

  通过建设监所实战平台,实现各岗位信息可视共享、工作任务快速交接、处置情况实时可查,形成发生警情、实时转递、快速处置、反馈情况的闭环管理,让警力紧随警情,做到快处即然。

参见图10。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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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信息主导勤务架构图

  

(2)被监管人员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所安全预警

  依托公安监所实战平台,对被监管人员羁押记录、案件性质、年龄、智力状况等静态信息,以及现实表现、提讯会见、心理咨询、健康状况等动态信息进行结构化分类,以此为基础探索建立符合监所执法细则安全风险评估要求的积分预警模型,对被监管人员、监室(拘室、戒毒室)安全风险作出定性定量分析和分级分色预警,直观展现风险评估结果,据此实施分级管理。

全面采集监所被监管人员风险评估结果、超押情况、警押比、基础设施状况等信息,对监所整体安全态势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预警等级,形成全国、省、地市三级监管场所、地区安全警示,做到防患未然。

  图11

  风险评估流程图

  (3)重点隐患预防

  针对工作中"常见病"、"多发病",善于运用智能监控、智能传感、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加强对各岗位民警执法执勤工作的主动提醒;加强对悬挂点监测、单人滞留、脱逃等安全隐患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监室内值班管理,提升监所安全保障能力。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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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预防自杀示意图

  被监管人员出监区时,应使用人体生物特征识别比对技术手段核实被监管人员身份,核实是否完善出所手续。

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时,应为其配备使用电子脚扣、出所就医防脱逃系统等技术手段。

被监管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当将住院病房视频监控联网。

各级监管部门加强网上视频督导检查,强化联防联控,推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图13

  出监区管理示意图

  (4)重点工作管理

  一是规范执法流程。

利用指纹、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自动记录民警执法过程,生成监所工作电子台帐。

以被监管人员、业务、事件、时间和位置等分类汇总,全方位直观展示民警执法活动。

电子台帐应辅助以图片、视音频等多媒体信息。

  二是加强医疗管理。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一人一档建立被监管人员医疗电子档案,自动生成简洁目录,涵盖既往病史、入所体检、半年体检、病情反映、医疗诊断、巡诊服药等涉医全流程信息。

被监管人员医疗电子档案应辅助以图片、视音频等多媒体信息。

积极探索建立被监管人员健康自动监测机制。

利用安全可靠的可穿戴电子设备,实现被监管人员血压、心率等生命体征自动监测并上传,确保及时预警处置。

积极引入社会医疗资源,借助高清成像等医疗技术,实现医生对被监管人员远程诊断。

  错误!

  不能通过编辑域代码创建对象。

图14

  加强医疗管理示意图

  三是规范财物管理。

支持被监管人员在线购物、消费自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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