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职业学院直属附属医院财务收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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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职业学院直属附属医院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武威职业学院直属附属医院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及国家、医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医院财务状况,对医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医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科作为医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医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不得在财务科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院内后勤会计、药品会计、医保会计、社区医保财会人员等,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科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医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科的监督和检查。

医院财务科所有工作岗位上岗人员要求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医院不得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医院财务预算是根据医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预算的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

   第七条财务科是医院财务预决算的管理机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医院财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监督、分析等管理工作。

医院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1.财务科在预测收入总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医院年度计划任务,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建议草案;

   2.院长和各分管副院长审查、修改、确定财务预算草案;

   3.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财务预算草案;

   4.医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财务预算草案;

   第八条医院预算方案一经按确定程序批准后,医院领导、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并根据医院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支出范围合理使用经费。

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财务预算,以维护医院财务预算的严肃性。

   第九条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医院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并且对预算收支有较大影响确实需调整财务预算时,则要求申请部门先提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后,统一报送财务科,财务科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凡追加项目经费在300000元以下(包括300000元)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凡追加项目经费在300000元以上,需医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医院收费工作由财务科归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事业收入,按事业性收费管理程序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求规范操作。

收费票据由财务科统一管理,按规定申购、使用和缴销,按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医院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2.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3.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4.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二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

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

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医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严禁在政府规定收费范围以外乱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支出主要包括:

1.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

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3.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

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无形资产等发生,应计入净资产,分期结转。

4.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5.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武威职业学院)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武威职业学院)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武威职业学院)的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

按有关规定并结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需报销的各种票据,须按照账务报销程序(见《武威职业医院附属中医医院物资采购制度及业务支出票据审核程序》)由财务科指定的财务人员对票据的真实、合法、合规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加注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借款的审批权限: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借款按程序由医院借款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院长签字审批办理;

2.1001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借款按程序由借款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院领导、院长对借款事项审核同意后,凭借据审批办理;

3.5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借款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会议同意后,凭借据审批办理;

4.100000元以上的各类借款,原则上不予支持;

5.职工因私借款原则上不予支持,因公出差推行公务卡,出差回院后应在一周内按照医院账务报销流程及时报账。

第十九条日常采购计划、业务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各项计划开支按报账流程由医院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院长审批办理;

2.1001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计划经费开支事项,由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院长对开支预算审核同意后,凭预算申请或签订的合同按报账流程审批办理;

3.50000元-300000元(不含300000元)的计划经费开支事项,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单,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医院账务报销流程审批办理。

4.300000元以上的计划经费开支事项,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党委会议议题单,由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医院账务报销流程审批办理。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

  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

  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

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第二十三条 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

  购入的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

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

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

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医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本核算。

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

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四类:

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支出作为成本。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购置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成本。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成本。

  (四)无偿取得(如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医院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医院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1)。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

  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科室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

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大型医疗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实地盘点。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八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

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武威职业学院)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医院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三十九条 医院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

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武威职业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待冲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

包括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净值。

  医院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对于事业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

  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支出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转以及项目支出结转(余)。

  (五)科教项目结转(余),即医院尚未结项的科教项目累计取得科教项目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学项目结余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医院清算时,应聘请由武威职业学院、市财政部门组成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四十五条 医院撤销时清偿的顺序为: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四十六条 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武威职业学院和市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成本控制情况、负债管理情况、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医院应通过相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参考指标详见附2。

  第五十条 医院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武威职业学院)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五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五十四条 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五十五条 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卫生主管部门和武威职业学院的监督。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医院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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