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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司法经典案例五题

和解司法经典案例五题

编者按:

案子是司法的载体,无案则无司法。

案子使法律生动起来,案子于法就象一面镜子,透过这面镜子可察法之精髓,也可窥法之不足;案子蕴涵法理、浸透人情,折射着社会。

“围绕办案说检察,展示司法新境界”是《中国检察官》的宗旨。

本刊特辟“案中法理”栏目,希望通过对一些经典案例的解剖、分析、阐释、提炼,能够揭示案子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人情,同时也展示中国检察官客观、公正、平和、清廉、谦抑的品格。

本期特刊登刘佑生同志撰写的“和解司法经典案例五题”一文,作为一个范例供大家参考,同时也希望广大检察官踊跃投稿,将你在办案中面对人世、人性、人生、人情、法理和情理的心灵感悟记录下来。

七月的京城,酷热之际,下了一场雨,吹来些许带有凉意的风,我顺手写了首诗:

“夏风徐来雨点小,千家万户关空调;打开窗户纳凉气,满城尽传酷暑消。

”诗写过了,意犹未尽,由自然界想到社会管理,晚间便着手研究和解司法。

无意中读了几起案例,自觉挺有启发。

、捕前和解案例?

含的平衡与叙说理念

没讲案例前,先说几句理性的话。

刑事和解制度,也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在检察环节一般是指犯罪发生后,犯罪事实基本查清,案件在刑事诉讼中演进,以犯罪人认罪、真诚赎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原谅的解决方式为前提,在检察官的主持下,有社区代表和双方相关亲属的参加,也可以吸收律师、警官参加。

检察官根据双方和解协商的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或建议法院对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种理念,当然是法学家所描绘的。

有的学者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关系。

用纯理性的话表示,就是当平等和公正的游戏规则被加害人破坏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成本最小的策略技术来恢复过去的平衡。

平衡理念的重要任务就是在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重建平衡,从而修复被创伤的社会关系。

这种理论又被概括为五个字:

恢复性司法。

还有一种说法叫叙说理念,就是把刑事和解当作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并且将被害叙说变成为一种有效的心理治疗过程。

叙说过程的深远境界不在故事的内容本身,而在于叙说的过程、在于叙说者与受众之间的共鸣。

加害人在此所扮演的不是一个单纯的故事补充者的角色,还充当了被害情绪的最佳发泄对象。

这些都是海外学者的说法,中国学者研究此问题还在起步阶段,但司法中已出现大量案例

最近我看到《检察日报》登了这样一起案件:

《捕前和解,两个家庭都满意》。

故事讲的是今年4月1日下午,吉林来京打工的伊静像往常一样赶到白石桥车站,准备乘坐107路电车回家,后因排队加塞遭到等车的天山、王娜议论,双方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

伊静被推倒后顺手从地上抄起两块石头向对方砸去,造成天山右手食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4月12日,伊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这本是一起事实清楚的普通伤害案件。

当案件按程序移送海淀区检察院时,只需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就可。

但细心的李莹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伊静患有严重糖尿病,血糖极高不易控制,且在案发前两个月做过手术。

一件偶然的小事却造成这样的恶果,两个家庭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李莹检察官决定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她先后找到被害人和嫌疑人家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历经7天的数十次沟通,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伊静一次性赔偿天山人民币1万元,天山不再追究伊静民事和刑事责任。

接待室里,在办完手续后,伊静的丈夫先是憨憨地傻笑,继而泣不成声。

他旁边7岁的儿子,伸出嫩白的小手,踮着脚尖,试图擦去父亲脸上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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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案例,我觉得本案虽小,但处理得非常经典。

精明的检察官自始至终抓住本案的矛盾主线,依法审慎、周全、理性地进行捕前调解。

在本案中,对被害人天山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到创伤的心理,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经过修整恢复到旧有平衡;对加害人伊静而言,向被害人天山赔偿人民币1万元,表明向社会承认过错,也就是修复了被自己创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经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

因此,5月18日,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对伊静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故我评此案办得堪称经典。

二、犯“失火罪”被罚种树,是卖人情还是人性化近日,我在威海开会,看到新华社播发一条案件新闻:

2006年11月7日下午2时,湖北省团风县农民魏秋梅随手点火烧着,自家责任田的茅草垛,不料,火势借着风势,引燃周围柴草。

魏一边奋力扑火,一边叫丈夫赶紧回村找人来帮助灭火。

火势很快引发大面积山林大火,一直到当日下

午5点左右,这场山林大火才被彻底扑灭。

经过调查和评估,造成过火面积为15.5公顷,过火山林面积8.9公顷。

次日,魏秋梅被刑事拘留,罪名为“失火罪”。

2007年3月,团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魏秋梅因为有自首情节,且叫丈夫回村找人帮助灭火,减少了损失,此外,魏秋梅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刑罚。

基于此,4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魏秋海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责令其在过火面积内栽种松、杉树共10000棵,并保证成活,同时,由魏秋梅所在地的村委会监督执行。

6月7日,魏秋梅走出看守所。

目前,魏秋梅初步拟定了“三年植树计划”。

此判决引起各方议论。

有的说判的太轻了,认为法院判了人情案,大多数人认为法院判决人性化。

我觉得,此案的判决好处有四:

一是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法律规定,犯失火罪,情节较轻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魏秋梅大意失火,治罪是应该的。

但是她投案自首主动悔过,故应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她植树,可以减轻她的负罪感,积极恢复被火烧的树林;二是降低了司法部门对其监禁看管的费用;三是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魏秋梅回家植树,降低了她不能在家务农和照顾家庭带来的损失;四是增加了社会效益。

魏回家植树可以使被毁的林地较早恢复,她本人及其他公民会自觉以此为鉴,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有人担心此案判罚植树固然好,但能否落实值得怀疑。

我认为,大可不必怀疑,因为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对此,受了七个月牢狱之苦的魏秋梅是了如指掌的。

如果判决的1万棵树没有栽上或没存活,魏秋梅将面临第二次审判和处罚。

为释疑解惑,我再说一起重庆法官处理得更精彩的同类案件。

2007年3月8日,春雨初歇。

重庆市农民64岁老汉邱天仕和67岁老汉周心龙率各自的亲戚一道,扛着锄头来到自家附近的忠县任家镇铁山村周武山上植树。

去年,他俩不慎引发的一场火灾,使青山变得光秃秃的。

忠县森林警察大队办公室主任成仕勇说,周武山去年过火142亩、受灾74亩,将种上杉树、麻柳等上万株树苗,今年全部完成。

中午12点,专程从万州赶来的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周进、法官谭卫华进行现场验收。

周庭长告诉两位老人,不光要植树,还要看护、浇水,保证绝大多数树苗成活。

两位老人连连答应,“我们做错了事,现在一定要把这些树苗看管好!

两位老人为何这样说呢?

原来,去年8月29日,重庆旱魔正盛。

忠县任家镇铁山村老农邱天仕和附近新生镇万井村的周心龙,帮他人割完稻谷后已是晚上9点。

邱天仕点燃周心龙提供的麻秆作火把,两人一前一后往家赶。

走到周武山松林时,火把快要燃尽,邱天仕点燃另一根麻秆,将快要燃尽的麻秆随手扔在路上。

两人继续赶路,等到发现山林失火后,急忙赶回扑救已无力回天。

全县机关干部、政法干警、武警消防官兵、天池国有林场职工、当地群众近3000人前往灭火,出动车辆400余台。

这次火灾烧毁马尾松林木9424株,折合木材258.74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间接损失17万余元。

忠县保持了33年的“全国无森林火灾县”荣誉,从此被摘下。

失火当天,邱天仕、周心龙被忠县林业警方羁押。

去年

10月,此案经忠县检察院起诉后,忠县法院以失火罪,分别判处邱天仕、周心龙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

两人上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表示真诚悔罪,愿全力弥补损失,主动提出愿将过火山林全部种上树苗,还要动员全家和所有亲属一起完成补种工作。

邱天仕、周心龙的家属也表示,愿尽力帮助种树。

两位老人所在村的书记也向法庭陈情说,邱天仕是五保户,周心龙是贫困户,妻子也丧失了劳动力。

如果两人坐牢的话,两个家庭就更惨了。

市二中院法官专程走访了忠县相关部门和村镇,全面了解两位老农的平时表现。

鉴于两人都是年逾六旬的文盲,发现失火后曾返回现场扑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市二中院于去年12月28日作出该院“史无前例”终审判决:

改判邱天仕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改判周心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同时,责令两人回家后在过火的山头种树,将功补过。

对于此案,是判实刑好?

还是判缓刑合适?

我认为,重庆市二中院的法官心存公正,改判两位粗心的老汉缓刑,种树补过,此事合法、合理、合情。

所谓合法,就是两位老人的行为是过失犯罪,发现失火后,又主动返回现场补救,具有从轻情节;所谓合理、合情,就是两位老汉一个是五保户,一个是妻子丧失劳动能力。

如果俩人被判刑,贫困的家庭无人照顾,进而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再者,两位老人主动提出愿将过火山林全部都种上树苗,也就是说主动修复被自己创伤的社会关系。

法院分析本案的前因后果,做出公正的判决,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水乳交融的境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境界。

三、交通肇事案留下的悬念

宽猛相济是我们的先人治理国家的良策。

两千五百年前,孔子问政讲了十二个字: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在孔子看来,宽和猛的交替运用,才能缓解社会矛盾,达到社会和谐。

这种文化延绵几千年后,我们只改了一个字,叫作宽严相济,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一项司法政策。

我觉得,在检察环节运用宽严相济策略,就是既要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在具体做法上,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今年推行的不起诉公开宣布程序值得效仿。

据《检察日报》报道,今年3月29日上午,宣武区检察院公诉一处会议室内气氛凝重,一名中年男子正在声泪俱下地诉说着……声音哽咽得已经令他无法继续说下去,他便一次次深深地向在场的人鞠躬致谢:

“谢谢你们,谢谢!

原来,去年10月8日早晨6点,某医院班车司机李某驾驶大客车去接医院工作人员上班,当行驶至宣武区某路口一人行横道处时,没有注意道路两侧,绿灯刚亮就一脚油门儿踩了下去……当他发现一名老人正在人行横道上缓慢行走时,为时已晚,经抢救无效,这位82岁的老人死亡。

这场飞来横祸,给老人家属带来了极大痛苦。

而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则是一名老司机,妻子身有残疾,下岗后一直没有工作,儿子刚考上大学,一家人的生活全靠李某的工资来维持,这场事故使本就困难的李家雪上加霜。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先是走访了受害老人的家属,表达了关切之情;接着提讯了李某,谈到上大学的儿子,他忍不住痛哭流涕;检察官又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态度……通过检察官一系列的努力,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最终和解。

鉴于这种情况,该院决定对李某不予起诉。

依照该院的不起诉公开宣布程序,检察机关将被害人家属、嫌疑人单位代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请到院里,当场公开宣布对李某的不起诉决定。

除嫌疑人感激涕零外,被害人家属对于赔偿和处理方式也非常满意,李某单位代表也表示了感谢,公安机关同意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我认为,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试想,如果将李某起诉判刑,82岁老人的家属也不一定就能得到赔偿,李某的妻子、儿子就无人照顾。

这样就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和谐。

因此,处理类似案件,检察官一定要从法律和社会方面思索问题,怎样更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修复社会创伤。

从这个层面讲,“宽严相济”不失为法宝。

四、被害人与加害人结为好友体现的法律价值

我下面要说的案件体现了一个法律新概念,叫作和解不起诉。

它是指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和加害人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加害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由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换个角度看,一起案件既然犯罪轻微,就表明社会危害不大,加害人悔过并履行了协议,表明加害人人身危险性消失,也表明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修复。

在此种背景下,就丧失了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有案例为证:

2007年3月19日,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燕山检察处,两个人同时握着检察官的手,一个说:

“谢谢检察官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否则我一辈子都毁了!

以后我再也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

”另一个说:

“感谢检察院真正为我们老百姓着想,不但看病的钱拿回来了,还没跟杨?

S罡结仇,反而成了朋友。

这两位来道谢的人,一位叫杨?

S罡,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嫌疑人,另一个是被害人郑立军。

为什么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害人同时来到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呢?

杨?

S罡和郑立军都是个体大货车司机,?

z人在同一个工地拉活。

2006年12月5日,杨?

S罡与郑立军在工地的入口错车时发生了争执,随后杨将郑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郑立军要求杨?

S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2万元。

杨?

S罡承认过错,但就是有一条,家里穷,没有钱。

民警向郑立军说明杨?

S罡的家庭情况和赔偿的支付能力,郑立军坚决不同意6000元的赔偿金。

在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杨?

S罡。

对于这种只是一时冲动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官们没有放弃化解矛盾的努力。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找到郑立军和杨?

S罡的家人详细了解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

经过检察官多次苦口婆心的工作,被害人最终表示只要杨?

S罡的家里能够拿出治病的6000元钱就行了,并恳请检察机关从轻处理杨?

S罡。

房山区检察院从化解矛盾出发,依法对杨?

S罡作了不起诉处理,二人重归于好并相约一同到检察院向检察官表示感谢,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读了这则案例,使我想起了一句法律术语:

“谦抑”。

谦抑就是克制。

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对待犯罪与普通百姓或者说被害人对待犯罪是有极大不同的,百姓或被害人对待犯罪咬牙切齿的愤恨是可以理解的。

而检察官则不能有这种情绪。

而应该理性地思索案件所产生的法律因果关系。

在这起轻微故意伤害案中,检察官首先要考虑的是本案缺乏起诉依据,不需要起诉就可以解决问题。

但是,双方矛盾又不能解决。

郑要求杨赔偿2万元,而杨家里穷,没有钱,在此种情况下,检察官当然应心存谦抑宽容,苦口婆心做被告人和加害人的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终于化解了矛盾,双方重归于好,并相约到检察院致谢。

我觉得,在社会生活中,类似这样的案件多得是,我们的检察官应该以此案为经典,处理好每起案件,促进社会人与人和睦相处。

五、一起无罪案件展示:

客观义务的精髓是“超越”

检察官在办案中追求的价值是什么?

我想所有检察官不用思索就能回答:

“公平正义。

”但要问到检察官什么是客观性义务,知之者恐怕甚微。

这是因为,我国立法只是将客观性义务和诉讼关照原则?

含在某些法律条文中,而没有作为一项基本法制原则明文规定。

再加上我们过去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护,致使许多检察官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在和谐语境下,我们今天强调检察官既要查办犯罪,又要重视保护人权。

因此,才把确立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客观性义务提到日程。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龙宗智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协调检察官、当事人和司法角色的制度安排,或者是在理念指导下的制度设计,它的精髓是“超越”,即检察官不应站在当事人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

我看检察官客观性义务既是一个诉讼理念,又是一个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尽管它是外来货,但其遵循的客观规律、追求客观真实的精神,客观公正查明案件真相,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质特征和相应的制度设计、行为规范等都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

北京市昌平检察官办的一起案件就可作注解。

2005年底,昌平区检察院收到一封来自该区南口镇河店村的举报信,举报人认为村党支部书记胡国平涉嫌贪污

征用土地赔偿款300余万元。

在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程国相的主持下,该院迅速成立了专案组。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账目、证人证言、法律法规使用都需经过详细的研究,反贪局前后组织了近10次案件讨论会,对调取的证据进行梳理,从中找出情报信息,专案组干警全面收集有关土地征用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生怕遗漏了可用的法律依据。

为了取证,办案人员有时一天要在昌平城区与南口镇之间跑上五六趟。

在调取河店村土地征用的有关文件和合同等书证的基础上,检察官们经过认真深入的分析,逐渐查清全部案件事实。

原来,胡国华并非征地工作的直接经办人,在征地过程中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而镇政府截留土地征用赔偿款的事实却随之浮出水面。

事情的起因是河店村附近的某单位想在河店村划地建设新楼,南口镇政府同意将河店村的土地划给该单位征用为建设用地,该单位依照协议向镇政府拨了款,但镇政府却没有对河店村补偿到位。

为切实将农民利益落到实处,该院反贪局在反复讨论并向区政府和市院汇报后,作出建议政府纠正行为、归还农民补偿款的决定。

2006年5月,经检察机关出面协调,南口镇政府决定将98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全部返还给河店村。

前不久,足额补偿款全部发放到每户村民手中。

“这可要好好感谢咱检察院!

”村民们选派代表为该院送来两面锦旗,看着他们兴高采烈的笑脸,办案检察官也笑了。

本案说起来简单,办起来难。

举报人举报党支部书记胡国平涉嫌贪污,检察官当然要查。

在调查过程中,证实胡国华没有贪污的可能,就必须还胡以清白,那钱又到哪里去了呢?

原来是镇政府的过错。

于是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南口镇政府接受了检察官的意见,把980余万征地补偿款全部还给了农民。

这既体现了检察官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境界,又展现了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使读者从中感悟,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一个诚信、真实、中立和全面的义务。

它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既不是当事人一方,又要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在本案中,检察官处于利益衡量的中枢地位,既要关照举报人的利益,又要依法保护党支部书记胡国平的人身权利,还要纠正镇政府的错误决定,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成为利益的弘扬者、权衡者和裁判者。

因此,本案是对鼓吹检察官当事人主义的最有力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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