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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监理合同范本

XXX项目XX期工程

 

 

委托人:

监理人:

XXXXXXXX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XX年X月

 

目  录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XXXXX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XXX项目XX期工程

2、工程地点:

XXXXXXXXXXX

3、工程规模:

本监理合同监理范围:

XXX项目XX期工程建筑面积约XX万㎡,有XX栋高层(楼层数XX层)、公共建筑、车库等建筑及相应市政景观配套设施等工程。

(以委托人最终指定的实际监理范围为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协议条款;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5、委托方的工程计划管理体系以及技术管理规定。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监理期暂定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监理期暂定XX个月加2个月免费服务期,超过该监理服务期另行收取监理延期服务费,具体监理的时间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伍份,监理人执叁份。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

监理人:

XXXX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20XX年XX月XX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之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的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由此严重影响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付。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时,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面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国家、本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程,施工图说,设计变更、委托监理合同及本工程的相关合同文件资料等。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详附加协议条款。

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

对设计院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如质量监督站和安监站的协调等。

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供地勘报告一份,施工图说一套。

第五条委托人应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联系电话:

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

第八条监理人自备的设施如下:

项目监理部必须配备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足够的仪器及工具,并报相应装备清单,清单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经纬仪数台、水准仪数台、铅垂仪数台、测距仪不少于两台、工程质量检测包数个、游标卡尺数只、钢卷尺人手一只、线垂人手一只、相机人手一部等。

项目监理部须配备足够的电脑并与外网连通,能有效使用,A4打印机一台,投影仪一台。

(上述工器具均由监理人自备,应满足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委托人不予补偿)。

第九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不采用)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不采用)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十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30%(扣除税金)

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条款五“监理费的支付”。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不采用。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不采用

第十二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不采用)汇率计付。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

不采用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约定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条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条款》为首金·美利山五期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2003年2月19日发布]、《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委托监理合同及本工程的有关合同文件以及施工图说依法实施监理。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工作范围

(一)监理范围:

XXX项目XX期工程的施工过程监理,含各单体楼的建筑安装、所有建筑物外墙装修、公共部分室内精装修、样板房及样板栋的精装修、游泳池等体育设施工、小区的市政、生化池、道路和园林景观、边坡及挡墙、平基土石方等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包括供电设施、安防设施、通讯设施等参建各方的进度进度和现场的协调工作。

(二)监理工作内容

1.工程投资控制

(1)参与现场收方计量及签证工作,审核每月工程进度付款计划。

(2)提出节约成本的合理化建议。

(3)按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办理和审核技术变更、现场收方及签证。

2.质量﹑进度﹑信息管理控制

(1)工程工期管理目标:

监理期暂定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监理期按照XX个月另加2个月免费监理期。

具体监理的时间以投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监理单位按照工期管理目标,编制监理控制计划;

(2)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a)坚决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履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执行建设部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b)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法规进行监督。

c)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工程的观感检查,按委托人的观感检查标准(附委托人观感检查标准),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竣工检查、验收、评定,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3)签订合同后3天内编制完成《监理规划》报委托人审批,在接到施工图后7天内编制完成《监理实施细则》报委托人审批,并按委托人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

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方式进行监理监督,对违反强制性规范、设计图说及设计变更资料、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改正意见。

按施工程序,对工序进行逐一验收。

(4)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向委托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告。

督促施工单位修改完善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作好施工交底。

(5)按现行规范和标准,对设计图说中的疏漏或不足,事前提出建议性意见。

把好工程材料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把好工序质量关,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的,不允许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提出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7)审查施工单位整理的工程竣工资料,(声像资料应真实和符合有关规范)通过重庆市城建档案馆验收,竣工资料达到优良等级标准。

(8)根据施工合同的工期目标以及委托人的《工程计划管理体系》,编制工程现场监督检查控制进度计划对照表、月度监督重点工作计划、委托人协调解决计划;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及周生产平衡计划,并着重对工程管理、施工技术、人力配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措施进行审核。

建立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台帐,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施工计划。

督促施工单位资金到位,确保实现合同工期。

(9)每月2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本月监理工作月报(含工程质量统计表、工序报验对比表,进度完成情况对比表及分析,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每月评分、及相关数据分析等),提供次月监理工作重点和难点的控制计划。

组织每周生产协调会,并作好会议纪要。

向委托人报告上周监理工作情况和下周监理工作计划。

每个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都应作好监理日志,提交委托人查阅。

(10)组织总包施工单位与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工序、场地移交,移交记录作为监理月报内容之一报委托人。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意见提交委托人。

同时记入月度检查评比记录;对施工单位整体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作出评价。

(三)工程保修期,对施工单位保修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实施保修。

三、对监理人的要求

监理人必须具有严格、科学的职业准则,严格监控,科学管理。

有明确的《监理服务标准》,服务标准应明确监理各项工作的到位程度,包括:

1)质量保证目标及控制措施;2)进度保证目标及控制措施;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4)工程档案管理目标;5)现场生产协调标准;6)投资控制管理目标。

派驻委托人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名字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

人员架构:

专职总监X名,专职总代X名,专职土建工程师XX名,专职安装工程师XX名,专职资料员XX名,安全工程师XX名(可兼职),测量工程师XX名(可兼职),景观工程师XX名(可在景观施工前15天前到岗),精装修工程师XX名(可兼职,但必须懂专业),造价人员XX名(可兼职,但必须满足委托人工程的需要);以上人员须独立配置,严禁与其他项目兼用

委托人通知监理进场前3天内,监理人必须先将监理人员名单及其相关的资料报委托人审查,并通过委托人对监理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合格后,方能组成监理班长进场开展工作。

从业人员资格审查:

合同签订后3日内总监及副总监必须进驻现场,到岗3日后,上岗前,总监及副总监须将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总分包配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方法、目标与工程部作细致的交流,得到工程部认可后方能上任。

总监及副总监上任后7日内配齐监理部所有人员,并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报委托人工程部审查,做到人证相符,严禁无证人员进驻现场。

工作态度及专业能力审查:

监理部所有人员配齐后,由总监负责与建设方工程部负责人衔接,确定时间对监理部所有人员专业能力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为:

工作态度及作风、从业经历及经验、专业工程师对图纸的理解能力、对常用规范、图集、标准掌握程度、工序熟悉程度、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查方法、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方法、对安全质量问题的监管方法、往来函件的书写能力、对本职工作统筹安排及相关专业的协作能力等。

考察结果分为:

上岗、上岗观察、清退三类。

对于第一类可安排其独立开展工作;第二类需第一类人员带领工作,观察两个月后,由总监组织建设方工程部对其考评,若能满足工作需要,则安排上岗,若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则坚决清退;第三类人员不准安排工作。

派驻委托人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法,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和利益。

配备与本监理工程专业相适应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颁布的相应的上岗资格)和监理员。

常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是专职驻本现场,不得兼管其他工地,进入现场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减员;监理人常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有严重不称职,或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工程质量或经济损失,甚至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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