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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防爆管理制度资料

窑街煤电公司矿井防爆电气管理细则(讨论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上级有关电气管理规定,规范具体操作、明确具体职责,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确保矿井安全供电,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矿机电管理部门和各矿井下电气安全业务保安管理部门是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矿井井下电气安全的管理工作。

公司机电动力部负责对各矿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防爆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为各矿机电副矿长,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防爆电气管理技术责任,采购单位人员负性能质量责任。

第3条: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各矿(公司)机电部门必须建立防爆管理、电气管理、小型电器管理、电缆管理等专业组。

并需做到:

1)有适应业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3)有完整的台帐和各项记录。

4)有完备的技术资料、图牌板和原始数据。

第4条: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

是指矿井井口以下高低压供电系统、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信号系统、皮带集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蓄电池电机车、计量测量设备、矿灯、各种电气仪表等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二章防爆专业化管理组

第5条:

公司各生产矿(公司)机电运输部必须设立专职防爆检查专业化管理组,配备专职防爆检查员,该组在矿机电运输部的管理下,负责对矿井井下所有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进行监督检查,凡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都必须由防爆检查员检查出具“防爆检查合格证”和“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才能入井使用;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无“防爆检查合格证”和“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的电气设备井下禁止使用。

第一节:

矿井防爆管理

第6条:

为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要严把“三关”,即:

进货验收关、入井验收发放关、安全使用维护关。

1)进货验收关:

供应部门在订购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时,必须检验生产厂家有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标志证号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产品“铭牌”。

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采购。

各矿设备管理员在验收防爆设备时,要与矿机电运输部防爆检查组共同检查设备防爆性能,发现有“失爆”时,应通知采购单位负责处理,并不得发放使用,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验收人负责,小型电器管理发放同样负有验收责任。

2)入井验收发放关:

所有入井的设备必须由矿机电运输部防爆检查组检查其防爆性能,检查时要持证上岗,必须按照标准逐一对每台(件)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的隔爆性能进行检查,符合标准的方可发放使用,并在同类设备相同部位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合格证应有:

防爆检查员代码或签章、签发时间,设备名称或代号等内容必须由防爆检查员记录在案,井下现场检查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为失爆;检修完好的防爆设备还应有“检修合格证”,“检修合格证”应与“防爆检查合格证”、“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贴在一处,“检修合格证”上要有设备名称或代号、检修时间、设备性能检测、测量数据,检修人签章或代码,发放“检修合格证”前检修人员必须留有与“检修合格证”填写相同内容的、使用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的检修存根。

防爆检查合格证、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检修合格证粘贴位置具体规定如下:

a)低压开关及127伏综保开关:

插盖式贴在插盖内中部,转盖式贴在转盖内中部。

b)各种接线盒:

上盖内中部。

c)电动机:

接线盒上盖内中部。

d)高压防爆开关:

防爆腔体前盖中部。

e)干式变压器:

低压防爆腔体左侧中部。

f)移动变电站:

低压插盖内中部。

g)插销:

母插销腔内。

3)安装使用维护关:

防爆设备安装时,安装人员首先检查设备是否有“防爆检查合格证”和“检修合格证”,无证设备不得安装。

按设计新安装的防爆设备运行前须经矿机电运输部防爆检查组成员及使用单位负责人、电工共同验收确认质量完好无失爆后,安装、使用、检查组三方签字交接,然后方可投入使用;零星安装的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应由交接双方电工负责验收交接,方可使用。

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使用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供电线路等必须负责保持完好及隔爆性能。

第7条:

防爆电气检查与失爆管理的相关规定:

1)采掘工作面电气设备及设施,每班对每台(件、条)至少须检查二次(接班、交班时各一次)。

由跟班队长负责指挥、当班电工实施,若发现失爆须当即整改。

生产过程中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或小型电器应当即停产更换,否则应在本系统内追查责任。

2)主要进风巷道内及沿线变电峒室中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必须分批检查维护,每季度(个别量大的小型电器每半年)必须全部检查一遍,由所管辖队主管队长及技术员负责指挥、包机电工负责实施。

检查项目及维护内容必须记入定期检查记录内,指挥干部及电工在记录上签名,自查中发现的失爆当班必须处理完毕,否则追究队长责任。

3)其它巷道内及采区变电所中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必须分批检查维护,每旬全部检查维护一遍,由包机组长指挥、包机电工实施。

自查中若发现失爆,当班必须处理完毕,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否则对责任人按《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员工“三违”行为处理规定》处罚。

4)矿防爆检查组成员对采掘工作面电气设备和设施要逐台检查,每周检查一遍,若发现失爆,通知采掘队跟班队长当即整改,并记入当月检查记录;对高瓦斯、煤尘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使用的电气设备,每周检查不少于两次,若发现失爆,通知作业队跟班队长当即停产整改,并记入当月检查记录。

7654电运输部组织人员每月对各辅助队电气设备和实施逐队检查一遍,若有失爆,督促当班整改,并记入当月检查记录。

6)矿机电运输部建立健全矿井电气设备检查记录,对查出的“失爆”和“不完好”必须严肃处罚。

7)公司每季度对各矿防爆电气设备及设施普遍检查一次,同时每月不定期对各矿进行抽查,若发现一处“失爆”,公司季度矿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与安全高效型矿井机电评分时,被检查单位的矿井机电加扣10分。

第二节“失爆”的判定标准

第8条:

“失爆”即防爆电气失去防爆性能的简称。

判定设备、设施是否失爆,以《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判定“失爆”和“不完好”。

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

第9条:

隔爆外壳的壳体:

1)凡是安装有轴承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否则为失爆。

2)隔爆外壳面积在50cm2范围内变形长度超过50mm,或凸凹深度超过5mm为失爆。

3)隔爆外壳有裂纹、开焊为失爆,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皮脱落较多为不完好。

4)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应保持原设计的隔爆性能,否则为失爆。

穿越隔爆腔的接线座有裂缝或晃动为失爆。

5)4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衬垫的厚度不能小于2mm。

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6mm,当外壳净容积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

否则为失爆。

6)防爆外壳上透明件(如观察窗或灯具的透明罩)破裂、松动、表面伤痕或磨损深度大于1mm为失爆,伤痕或磨损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

第10条:

防爆面:

1)隔爆接合面间隙和宽度不得小于表1、表2的规定,快开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宽度不小于25毫米,否则为失爆。

1、静止隔爆面的间隙与接合面宽度:

表1

隔爆空腔净容积(升)

≤0.5

0.5~2

>2

间隙(毫米)

≤0.3

≤0.4

≤0.5

接合面宽度(毫米)

≥8

≥12.5

≥25

2、活动部分(操纵杆及电机轴)隔爆接合面间隙与接合面宽度:

表2

隔爆空腔净容积(升)

<0.5

≥0.5

备注

接合面宽度(毫米)

≥12.5

≥25

间隙

(毫米)

操纵杆及孔

≤0.3

≤0.5

电机轴及孔

≤0.4

≤0.6

2)隔爆面划伤为不完好,其深度与宽度大于0.5mm,或无伤隔爆面有效宽度小于表1、表2规定值的2/3,为失爆。

3)转盖式或插盖式隔爆面的宽度不得小于25mm,间隙不得大于0.5mm,否则为失爆。

快开式门或盖因变形打不开,且隔爆面间隙大于或结合面有效宽度小于表1规定值为失爆,否则为不完好。

4)隔爆面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6.3μm,操纵杆的粗糙度应不大于3.2μm,否则为失爆。

5)隔爆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有“云影”为不完好,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失爆。

(云影:

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

6)隔爆面局部存在直径大于0.5mm,深度大于1mm的砂眼,在1cm2范围内超过5个为失爆。

7)隔爆面上不得有硬杂物或油漆,且油漆的痕迹不得超过隔爆接合面宽度的1/3,否则为失爆。

8)隔爆面应磷化或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油等合格的防锈油(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磷面脱落并未涂防锈油为失爆。

涂油应在防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

第11条:

电缆引入装置:

1)高压电缆的引入装置采用浇铸固化密封式时,填料的填充深度须大于电缆引入孔径的1.5倍(最小为40mm),否则为失爆。

2)电缆护套伸入器壁小于5mm为失爆;大于15mm为不完好。

3)没有接线的电缆引入装置分别用密封圈和金属挡板、挡圈依次装入、压紧,或用符合规定的绝缘胶堵死,否则为失爆。

接线的电缆引入装置若加装金属圈时应装在密封圈外面,否则为失爆。

4)金属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挡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于1mm,否则为失爆。

5)接线嘴压紧后应有间隙,否则为失爆。

接线嘴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差不应大于5mm,否则为不完好。

接线嘴压紧后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一个不开口的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再垫其它杂物。

金属圈的内外径应与喇叭嘴伸入器壁规格一致。

否则为失爆。

6)接线嘴压紧要求:

卡兰式的以压紧密封圈后用单手晃动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动时为失爆。

螺旋式接线嘴拧入丝扣数不得少于5扣,用单手顺压紧方向用力拧动超过半圈为失爆。

接线嘴压紧后应有余量不小于1mm的间隙,否则为失爆。

7)接线盒接线嘴(四个方向均有喇叭口的除外)严禁朝上,否则为失爆。

接线嘴外部有缺损,不影响防爆性能为不完好。

8)电缆压线板压紧要求:

未压紧电缆为失爆,电缆压紧后的直径比原直径减少10%及以上,为不完好。

9)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内不允许由负荷侧接线嘴接入引出电源线或从电源侧接线嘴接入引出负荷线,低压隔爆开关的控制线、信号线嘴严禁接入或引出动力线,否则均为失爆。

10)靠近电缆引入装置处的电缆应有松弛度,不得使引入装置或接线端子受到拉力,否则为失爆。

第12条:

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圈:

1)必须使用合格的橡胶密封圈,否则为失爆。

2)密封圈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3规定值,否则为失爆。

表3

D(mm)

Do—D(mm)

D≤20

20<D≤60

D>90

≤1

≤1.5

≤2

备注:

D:

表示密封圈外径,Do:

表示进线装置内径

2、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为±1mm、芯线截面积4mm2及以下电缆密封圈内径应不大于电缆外径,否则为失爆。

3、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否则为失爆。

4、密封圈的厚度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截面积70mm2及以上的电缆除外),且不得小于4mm,否则为失爆。

3)密封圈修整后应整齐圆滑,凹凸大于2mm(含2mm)为失爆,小于2mm为不完好。

4)密封圈的同心槽线应朝内,否则为不完好。

控制线、信号线的密封圈分层严重内凸、外凸达密封圈宽度的1/3者为失爆。

5)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不得锉细电缆外径穿入引线装置和密封圈,否则为失爆。

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时为失爆。

第13条:

电气设备紧固件:

1)隔爆面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否则为失爆。

2)紧固件应采用不锈材料制造,或经电镀等防锈处理,否则为不完好。

3)同一紧固部位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一致。

螺纹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三扣,否则为不完好。

4)紧固隔爆面螺栓的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

紧固螺钉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不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则螺钉必须拧满螺孔,否则为失爆。

5)隔爆面紧固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弹簧垫圈与螺栓规格一致,弹簧垫圈应压平),螺栓松动,无弹簧垫圈(或背帽)和弹簧垫圈不合格均为失爆。

第14条:

电气设备联锁装置:

1)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否则为失爆。

2)开关内隔离开关应与负荷断路器、接触器在电气或机械上联锁。

否则为失爆。

3)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把应与隔爆外壳之间能够可靠地电气或机械闭锁,实现开盖前断电、断电后闭锁。

具有急停功能的电气设备,其急停功能应可靠。

高压电气设备的高低压闭锁应起作用。

有一项不符合为失爆。

第15条:

电缆与连接:

1)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连接装置的接头,为失爆。

2)高压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连接器和未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的接头,为失爆。

3)通电电缆末端没有接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为失爆。

4)橡套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为失爆。

第16条:

电缆接线工艺:

1)接线应采用弓形垫圈、碗形垫圈或利用专用的接线头连接导线,螺母下应有弹性垫圈,或采用双螺母。

不得压芯线绝缘,芯线裸露部分距卡爪(或平垫圈)的最近端不得大于1mm,否则为不完好。

2)高压电缆的连接,一律采用压接方式,否则为不完好。

接线柱使用压板压线时,压板凹面一律朝下,否则为不完好。

井下使用的带有屏蔽层的电缆接线时,必须将屏蔽层处理干净,否则造成事故的按失爆论处。

3)电气设备内接地线未接者为失爆。

接线腔内地线长度应适宜,以松开线嘴卡兰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脱为宜;接地螺栓、螺母、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

否则为不完好。

4)接线腔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否则为不完好。

5)隔爆接线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应符合表4规定值,否则为失爆。

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严禁反装,否则为失爆。

表4、隔爆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mm)

额定电压(V)

电气间隙(mm)

500V以下

6

660

10

1140

18

3300

36

6000

60

第17条:

其它电气设备:

1)插接装置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当断开时插销不得带电,否则为失爆。

2)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影响防爆性能的附属元件必须齐全、完整、可靠。

损坏、折除或失效均为失爆。

3)接线嘴电缆出口处应平滑,出现死弯致使橡套电缆(包括控制线、信号线)绝缘外护套与相线的绝缘橡胶分层为失爆。

4)旋转电机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外风扇、风扇罩、通风孔档板和它们的紧固零件相互间的距离最小为风扇最大直径的1%,且不小于1mm,否则为失爆。

5)防爆蓄电池机车使用其他物品代替保险,为失爆。

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并签发“入井许可证”和“防爆检查合格证”,否则为失爆

第三章电气专业化管理组

第18条:

公司各生产矿(公司)机电运输部要建立健全电气专业化管理组,规范管理制度,制订岗位责任制。

该组在矿机电运输部的管理下,由矿井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防爆检查组成员和电气试验组成员组成,电气工程主管技术人员任组长,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短路、过流、漏电保护的整定值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供电设备布置图、矿井接地系统图,负责电气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检查,供电设备动、热稳定性效验,矿井所有停电手续、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办理等工作。

必须做到矿井供电系统的供电设计图纸、现场实际接线方式、供电设备布置、供电设备线路保护装置完善等要相互吻合,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运行。

第一节:

矿井电气管理

第19条:

电气专业化管理组出具的供电设计、保护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运输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批准方可生效,并统一存档。

所有井下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必须按规定进行供电设计,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第20条:

供电设计图纸管理:

1)井下供电系统图应标明电气开关型号、短路、过负荷保护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值、被保护线路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保护装置灵敏度系数,负荷名称、瓦斯监控系统的监控电源、瓦斯断电开关、电动机的容量以及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2)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应标明660V及以上电气设备、电缆、接线盒布置的相对位置、规格型号。

设备布置图标注不全的应绘制分图标明。

3)矿井接地系统图应标明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埋设的相对位置,所有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必须和总接地网连接起来。

4)以上3种图纸必须用计算机CAD软件绘制,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矿井接地系统图按采掘工程平面图同等比例绘制。

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有6KV或10KV系统网络总图和地面井下供电线路、保护装置对应配合关系、变电所、配电点、工作面负荷的分图,网络总图要标明线路长度、运行编号、运行方式、保护整定值,分图要标明电源来向、去向。

5)明确停送电手续办理程序。

停送电手续必须有工作内容、停电时间、停电地点、影响范围、安全措施,还必须要对相关监测系统的影响范围反映清楚。

6)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矿井接地系统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

要求每年必须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图纸各四套上报公司机电动力部。

第21条:

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电缆、开关保护装置的台账管理等工作必须录入计算机管理。

整定值计算、审核、审批、调整、校验过程必须做到逐级严格把关,层层落实。

第22条:

建立电气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电气事故登记、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

1)发生一般、较大非伤亡影响电气事故,矿(公司)要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

2)发生重大以上非伤亡电气事故应立即报公司职能部门、总调度室和分管领导,由公司及事故单位共同追查、分析和处理。

第23条:

负责对井下供电系统、电气三大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局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的内容包括新安装的供电线路是否按设计施工,供电图纸、整定值是否和实际一致;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如安全供电三大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局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电动机综合保护等是否坚持使用等。

2)检查范围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每周至少检查两次,低瓦斯矿井应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24条: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基本原则:

1)按照公司“高突矿井、高瓦斯矿井”和“数字化矿井”的要求,制定井下电气设备选型方案和选型。

2)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必须选用矿用防爆型。

3)井下严禁选用油浸式变压器,必须全部选用隔爆干式变压器。

4)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具有遥测遥控功能的产品。

5)低压磁力起动器应优先选用具有独立的馈电接线腔、电源接线腔,且接线腔开盖分级闭锁功能的产品。

馈电接线腔进行压盖作业时能立即切断本级电源,电源接线腔进行压盖作业时,能立即切断上级电源。

6)大功率、启动频繁的胶带输送机应配置性能优良的软启动装置,三台及以上的胶带输送机配置集控装置。

7)控制高压电动机的矿用高压隔爆型真空配电装置必须选用矿用高压隔爆型真空磁力启动器,并优先选用高压变频软启动方案。

8)电气设备的操作机构应优先选用可靠性高、结构简单永磁型操作机构。

9)井下严禁使用游离金属钠灯,可使用高压钠灯。

第二节:

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管理

第25条:

矿(公司)机电运输部电气专业化管理组下设的电气试验室,建立健全《电气试验制度》,配备具有资质的试验人员和合格的测试仪器,专门负责对井下开关保护装置进行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查;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值测定及其它电气试验工作。

负责对开关保护装置按类别、生产厂建档、编号,账、卡、物一致,并做好发放、回收、使用情况记录。

1)电气试验室测试仪器按下表配置: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微机综合保护校验仪

井下各种高低压保护插件

1

2

交直流高压发生器

10kv以下

1

3

全自动电容电流测试仪

HTC1-H

0—2mA/20mA

1

4

绝缘电阻测试仪

1000v、2500v、5000v

1

5

绝缘摇表

1

6

钳式接地电阻仪

0.1—1000Ω

1

7

杂散电流测定仪

1

2)试验要求:

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26条:

开关保护装置及功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高低压开关必须满足《规程》第445条规定: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和GB3836.1-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第1部分《通用要求》10中“联锁装置”规定:

“为保持某一防爆型式用的联锁装置,其结构应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

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更换,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2)井下高压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接地选择性漏电和欠电压保护装置应选用数字化智能保护装置。

3)井下低压馈电开关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二台以上分开关(含二台)的供电系统,总开关应有漏电闭锁功能,分开关应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

4)直接控制低压电动机的开关应具有欠电压、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电动机绕组有温度传感元件的,控制开关应有温度保护;具有软启动功能的控制开关也应具备上述保护功能。

第27条:

保护装置的计算和调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公司)机电运输部电气专业化管理组负责供电系统的整定值计算、审核、审批、调整、校验工作,要建立健全矿井高压开关的整定值调整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a.主管技术人员计算的电气设备开关整定值,和供电图纸一并交本组业务范围分片包干责任人员,责任者组织供电管理单位包机电工一起办理停电手续,按计划停电时间对相应的供电设备进行实际整定。

b.分片包干责任人员在整定的同时,要变更整定值牌、整定值卡片和供电系统图数据。

整定牌上应标明:

设备编号、型号、负荷、用途、过载、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短路、零序电流(低压开关为保护形式)、整定值、整定人和整定日期。

必须做到电气保护装置准确、灵敏及供电系统图、设备整定牌、计算基础记录三相符。

c.要求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在负荷变更时及时进行整定。

负荷不变时的检验或调整工作,按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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