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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1、公司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生产厂区内的各种动火一律到安全办办理审批手续,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2、根据危险程度将在生产厂区动火划分为三类动火等级,及一类动火、二类动火和三类动火。

●一类动火:

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尘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道等及其周围动火为一类动火。

●二类动火:

固定动火区及一类动火区范围以外的动火为二类动火,包括经过彻底置换、清洗的设备、管道仓库、材料加工等区域。

●三类动火

在生产厂区出一、二类动火区域以外的临时动火为三类动火。

3、动火要求

(1)动火单位必须预定动火方案和填制动火申请书报安全办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

(2)动火单位必须在制定动火方案时,单位负责人必须到预动火现场检查,安全办主任和安全技术员可参与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确定可行、安全可靠。

(3)不同级别的动火分别填制相应级别的动火申请书,及一类动火申请书、二类动火申请书和三类动火申请书。

(4)安全办在准备一类、二类动火前一天必须到预动火现场检查确认动火方案安全可靠。

(5)动火申请必须经动火单位负责人、安全办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动火。

对那些危险性大的特殊动火,必须经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到现场审查签字批准。

(6)测爆仪必须由安全技术人员保管使用,确保仪器准确好用。

(7)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液体用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首先必须切断可燃气体液体来源通道,并加堵盲板盲死;其次用氮气、蒸汽(压力不小于0.25Mpa,温度部低于100摄氏度以上,吹洗时间48——72小时)将溶剂管道内腐蚀锈片、污垢等清理干净;再次经化验分析或引爆试验确认无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时方可动火作业。

能拆下的管道或装置拆下移到安全地点进行动火作业。

施工焊接时溶剂管道,有粉尘管道严禁敲打震动。

(8)分析取样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安全标准及要求

a)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其浓度应小于或等于1%。

b)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其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

c)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其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

d)两种以上的可燃气体混合物,应以爆炸下限低着为准。

e)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40分钟,否则重新取样分析,并严格做好分析记录。

(9)经批准的《动火审批单》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涂改或转给他人,的动火地点不得转移,动火审批单由安全办存档,保存期不低于一年。

(10)在动火地点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监火人员,动火完毕后将电源切断并待余火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11)动火单位必须在批准时间后24小时完成,凡延期动火或补充都必须重新填报《动火审批单》。

(12)高空动火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和安全措施。

(13)由可燃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开机过程动火。

(14)五级以上(包括五级)大风天严禁在室外动火。

(15)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必须设有两以上监护,照明必须采用12V以下电压。

(16)电焊、气焊动火人员必须由操作证并熟悉安全防火的基本知识。

(17)乙炔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离明火10以上,乙炔气瓶于氧气瓶的距离应在7米以上,乙炔气瓶必须直立,不许倾倒或放倒使用。

(18)在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必须组织学习动火有关安全要求。

(19)动火申请单》五审批章无效。

(20)厂区内严禁吸烟。

(21)外来施工单位动火,由施工现场所在单位按动火类别办理动火手续。

二、生产工艺设施安全防火规定

1、在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场所和生产用高温高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上,必须设置报警系统和自动、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设施;在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场所还必须配备可燃气体检测仪,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记录保存一年。

2、对由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上,应安装爆破膜片。

3、对高温、高压、低温的设备管道,应选用合适的材料,以确保机械强度和使用期限,其设计、制造、安装、试压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

4、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设备必须安装足够流量的放空管,防空管必须采取静电接地并设置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且高出建筑物2米以上。

5、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生产负压的措施。

当有间断回流及气液分离设备减压排液至低压系统设备中,应有防止串压、超压的安全措施。

6、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的车间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的结构,如为非敞开的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保证换气次数,安装泄压装置。

7、溶剂罐等盛装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的容器管线,在接入厂房之前,必须设置阻火装置。

8、对生产、贮存和装卸可燃气体、液体的设备管道以及用空气干燥、混合、输送可燃粉状和易产生静电操作积聚的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必须采取接地等消除静电措施。

9、凡含有可燃气体、液体的废水在排入下水道前,必须经过水封池或回收等处理措施,严禁将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火灾爆炸的污水直接混合排放。

10、无聊管线、电缆宜架空敷设,如需设管沟、电缆沟时,要设有防止可燃气体沉积和可燃、易燃液体和污水流渗沟内措施;对进变配电室、自控仪表的沟入口出及穿墙孔处应予填实密封。

11、可燃气体、液体的取样管线,不易直接引进化验室。

12、由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线系统,应配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13、易产生粉尘的机械、设备应防尘防爆。

14、酸碱等具有腐蚀性的机械、设备应防尘防爆。

15、凡在生产厂区内易产生粉尘的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通风除尘设施。

16、严禁“三串”即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串压、生产系统向生活系统相串,易燃易爆系统向安全系统相串。

17、严禁工艺设备、贮存罐、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

三、工艺操作安全防火规定

1、工艺设计应采用先进的安全工艺标准、工艺装置和安全可靠的工艺参数,安全装置、信号连锁均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2、每个操作岗位都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为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汽等能够造成事故停车的紧急处理预案。

3、操作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达到“三懂四会”即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结构,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并经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考试合格,方能上岗独立操作。

4、操作工人应坚守岗位,按岗位操作规程精心操作,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流速、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严防负压吸入空气。

5、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定时、定点、定项目的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或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认真记录,交接清楚。

6、操作中要经检查泄压装置、安全连锁装置、指示仪表、报警信号、防静电设施和通排风装置等一切防火防爆的设施,使其运行正常,灵敏可靠。

7、不得擅自更改各项工艺指标,更不允许进行实验操作。

改变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8、进行特殊工种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开机前必须认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操作条件后方可作业。

9、对没有办理动火许可证、安全检修手续不全、没有防火防爆措施、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分析而动火指令的,操作人员有权制止或拒绝操作,并及时上报。

10、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11、任何人都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令。

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并及时上报。

四、贮存、运输、装卸安全防火规定

1、易燃液体贮存罐应设计、呼吸阀(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水槽式可燃气体、液体贮存罐应装有贮存罐上下限的指示信号。

2、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的贮存罐表面和厂房正面墙壁上必须标有明显的防火标志,物品出入仓库必须有记录。

3、专用贮存罐车运输易燃液体必须用有明显安全标志,应限速行驶,并配有押车人员。

4、装罐、搬运易燃易爆贮存罐过程中严禁磕碰,严禁利用铁器工具敲打贮存罐。

5、毛油、精炼、成品油罐的保温层严禁浸入各种油料,罐体应设溢流管接到地面。

6、装卸溶剂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例规定:

a)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b)至防爆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以减少到12m。

c)至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以减少到5m。

d)至临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7、用于装卸溶剂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8、装卸溶剂时宜采用防静电的软连管,如采用普通的非金属软管,应用铜线缠在软管外或放在软管内并接地,接地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5平方毫米。

9、用于装卸溶剂的油罐车,必须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安装防火罩。

10、在装卸溶剂时,严禁溶剂从高处向容器冲击、喷溅,使用的输送管应插到油罐底部,输送管线中的流速不应大于4.5m/s,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5m/s。

11、运送溶剂的车辆要有醒目的防火标志,有防静电的触地装置,机动车进入溶剂库区或临近浸出禁区时,排烟管要加盖防火罩,停车后立刻关闭发动机,装卸完毕后待周围溶剂蒸汽散尽方可在启动。

12、防止夏日阳光直射溶剂贮罐、贮桶和罐车,溶剂车在运输中暂时停车,要注意风向并远离明火10米以上。

13、不准用溶剂洗涤任何物品,不准将溶剂带出车间,外溢的溶剂或混合油,应及时收集处理或妥善存放在密闭的容器内。

五、临时建筑物、临时电线安全管理规定

1、新建、搭设临时建筑(包括工棚、材料库等)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办审核,分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施工。

2、临时建筑必须离易燃易爆厂房、设施、管架等设备10米以上,禁止利用管架搭临时建筑。

3、临时建筑不许搭设在工艺下水、阴沟、池、阴井电缆沟等地下隐蔽工程的上方,应离这些设施10米以上。

4、厂房、车间内禁止搭设临时建筑,禁止一切降低厂房耐火等级的装潢、改造、装修等。

5、临时建筑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需临时存放,必须到安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允许在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超批准的限额存放量。

6、临时建筑搭架设施必须牢固,符合消防要求,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7、临时建筑应设有消防器材,禁止吸烟,如需动火,应办理动火许可证,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8、临时建筑的门应向外开,应有内外通道,就近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无阻。

9、临时建筑的照明、电气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气安全规定的要求架设,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10、临时建筑应按限定的使用期限予以拆除,到期如需延长使用时间,应到安全部门办理续用手续。

11、临时建筑拆除后,应将现场彻底清理平整,并向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12、凡是设计上没有临时安装使用的电气设施(各种开关、电灯、电机、变压器等)及导线,均为临时电线。

公司生产、生活区域内,严禁乱拉临时电线,架设临时电线的申报和批准材料由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13、临时电线必须采用架设,不准敷在地面,不准放在设备管线上,铺设电线应有一定余量,但多余的电线不准扎在一起。

14、在地面铺设的临时电缆不准有接头,穿越道路的应有保护装置,有接头的临时电缆必须架起距地面2米以上。

临时铺设的电缆不准放在有油、水或杂物的地面上,不准在电缆表面放置物品,防止电缆被挤压、打折,使用长度应有一定的余量。

严禁将电缆当拉绳使用。

15、严禁使用自制或不合格的电气设施。

16、临时线路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须继续使用的要办理续用手续。

17、对外来厂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并办理准许施工后,方可在厂区施工作业,否则停工教育并对雇用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六、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应具备的条件

1、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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