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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海运包装储运通用规定

附件1:

印尼公主港项目3x350MW电厂项目

包装储运通用规定

为统一标准,严格规范各供货单位出口产品的单证、包装及储运细作,明确各方职责,更好地履行对外合同,保证本项目储运工作能安全、准确、及时、高效地进行,根据印尼公主港项目(以下为本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我国机电出口产品的相关标准,以及我公司出口项目的物流管理规范,特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通过上海电气电站集团(以下称SEC)内部审定后,作为本项目项下的设备采购合同之附件4,专门用于规范包装、单证和储运工作,若采购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符,则按本规定执行。

1.项目物流特点

印尼公主港项目3X350MW电站工地位于印度尼西亚东南部TelukPelabuhanratu,距卸货港JAKARTA约150公里,其中80公里为高速公路,其余为环山路.

本项目的物流具有以下特点:

1.1运距长,多种运输方式协同作业,转运环节多;

1.2装卸次数多,海运过程货物堆码现象严重;

1.3设备品种多,货物量大,包装形式不一;

1.4国外港口和工地的装卸、储运作业条件差;

1.5运输周期长,发运进度计划时效性强;

1.6印尼常年为高温、高湿度气候,设备包装防护措施要求高;

各供货单位制作的单证和包装是整个储运工作的基础,必须满足本项目的物流需要。

2.总体要求

本规定对各供货单位的总体要求主要是:

2.1合适的包装方式,合格的包装质量,合乎要求的箱外标志;

2.2单证资料正确、及时、齐全;单单一致,单货一致;

2.3按计划及时、安全、快捷地完成交货义务。

2.设备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是指以运输储存为主要目的的产品包装,具有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接、点验等作用

SEC负责该电站设备从工厂运输到现场,以及对货物的装卸、起吊、运输、在现场的储藏和维护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保险。

3.1运输包装采用的标准和规定

3.1.1出口设备包装按国家标准:

GB/T13384-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7284-98《框架木箱》执行。

3.1.2出口设备应有简明、准确、统一的包装储运指标标志,根据产品的特点,分别按《包装储运指标标志》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有关规定正确选用.

3.1.3出口设备包装性能,按国家标准GBn-193-83《出口机械、电工、仪表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执行。

3.2运输包装要求

3.2.1结合本项目的物流特点,周密合理的设计和用料,保证设备,材料在各种气候、地理和运输条件下,具备防水、防潮、防锈、防霉、防震、防高温、防止大气和其他气体侵蚀的功能。

保证设备、材料在国内外整个物流过程中装卸、堆码、中转和储存的安全。

3.2.2设备包装应该按科学设计、合理用料、牢固美观、便于作业的原则,确保设备在正常储运、装卸条件下,自出厂发运之日起一年内不因包装不善而使箱内设备产生锈蚀,影响精度,发生残损或散失等现象。

3.2.3为了从源头控制产品的包装质量,各供货单位,应在产品设计同时,由专业人员对产品包装进行设计。

其设计方案和包装图应在订货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或产品包装前三个月,报甲方项目部审核。

对审核不合格的包装设计或图纸,供货单位必须根据甲方项目部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重新设计,直至审核通过。

对有批量和特殊要求的,建议供货单位先制作样箱,经供需双方确认后,批量生产,以免损失。

3.2.4运输包装设计,应使设备具备一定的堆码能力,木箱顶盖堆码荷载如下

表:

内装物重量KG

堆码荷载Kpa/M2

<5000

10.0(1020)

>5000

15.0(1530)

>10000

20.0(2040)

一般情况下,即高度在2米以上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2-3件同类货物;高度在2米以下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4~5件同类货物。

木箱、铁箱、托盘、框架等包装顶部一般须采用平顶形式。

3.2.5包装件外形尺寸和重量应符合国内外运输条件有关超限超重的限定,对体积过大、超重、超过运输工具运载界限的货物,应尽可能拆装,货物长度、宽度、高度应控制在16×3.5×3.5米之内。

重量控制在30吨以内(特殊货物除外)以便最大限度地方便运输。

3.2.6对于重型设备、机具,应固定在包装物的底座或托盘上。

凡单件重量大于150千克,小于10吨的设备,其包装物应在底部提供滑木,滑木底部必须留有铲孔,铲孔按GB/T13384-92标准中的图3位置规定执行,以满足吊机或叉车不同作业方式有效作业。

3.2.7设备在各种包装内必须固定牢靠,不得发生窜动、移位、倾倒、挤压、散绑。

重型设备除了应使用方头螺栓和翼形螺母安全紧固在箱底部包装物的底部或托盘上,同时上部应加以固定或捆扎,防止摇晃移动。

包装箱的充满度(这里指货物实际装载容积占包装总容积之比)一般不得低于90%。

3.2.8设备、材料起吊位置:

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高度、形状、重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位置,准确地标明起吊点。

如直接吊装不安全,则应另设置吊耳。

木箱、托盘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的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以增加强度。

3.2.9重心点标志:

设备装箱时应尽量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

重心偏离的设备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设备,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500千克以上的设备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表明重心点,特别是重心偏置或长度9米以上的货物,必须在长度和高度二个侧面准确表明重心点。

3.3运输包装方式

本项目的设备、材料须按下述八种包装方式进行运输包装。

3.3.1木箱(WOONENCASE):

应符合GB/7284—98《框架木箱》标准,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

包装箱用材为松木或同类材料,(如采用多层胶合板,其厚度不得小于9mm),不得使用纤维板、竹皮板等类似材料。

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进行设计;包装箱内须用适当厚度的木方作米字形支撑,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

非密封包装的大、中型包装箱两端应有金属通风窗。

箱板、木材必须烘干,保持平、直、不变形。

木箱的两个侧面必须刨光,以便刷制唛头和标志。

3.3.2铁箱(IRONCASE):

精密主机设备如发电机定子、转子、汽轮机高、中、低压转子等必须采用铁箱包装方式。

3.3.3托盘(PALLET)相同规格尺寸的小型箱装货物应采用托盘组合包装方式,组合包装后的托盘重量一般为1~3吨,体积不小于1立方米。

托盘包装必须组合牢固,上下、四周均应用相当牢固的金属打包带固定。

托盘下部应留有铲孔,以方便装卸作业。

3.3.4捆装(BUNDLE):

中型钢结构、水工、化水系统管件和各种型钢、型材可采用捆装方式。

捆扎须以扁钢、槽钢或不小于10mm元钢等型材为材料热弯后进行捆扎。

捆扎时须从端边150mm起环绕货物一周,长度5米以下的货物捆扎不少于4道,长度5米以上的货物每间隔一米捆扎一道,至少捆扎5道,确保不散捆。

捆装货物之间及捆装材料与货物之间,须加衬胶皮或麻袋片等衬垫物,以防物件窜动及由此而产生的工作磨损。

3.3.5框架(FRAME):

小型钢结构和水工、化水系统管件,不规则的中、小型水工、化水系统管件、散件、管壁薄的水工、化水系统管件,须采用槽钢、工字钢等型材制成框架进行包装,不得使用木质框架。

框架如采用焊接方法,须满焊,并加三角斜撑,确保支撑牢度。

设备必须全部装入框架内不露头,固定措施安全可靠,不得有窜动、碰撞等潜在因素。

金属件之间须有木方等衬垫物固定,以免运输途中框内物件之间产生接触摩擦,减薄产品的局部厚度,成为机组运行中的隐患,对于受内压的水工、化水系统管件尤为重要。

进行水压试验的管、筒型部件应在试验后排净内部剩水、杂物,干糙后再封口包装。

所有捆装水工、化水系统管件必须用塑料封头在两端封口,并用密封胶带固定。

3.3.6裸装(BARECARGO):

对于某些无法采用任何包装的设备、材料,必须

具备在保证自身和其他货物的安全,而且方便运输和装卸作业的条件下,可以裸装。

裸装主要用于大型钢结构、各种罐、电机、锅炉、汽轮机、变压器等部分大件设备。

但设备表面必须按照规定刷制相关标志。

裸装货物一般应置于钢结构底盘上。

底盘设计应符合均衡受力、稳固牢靠、便于装卸的要求。

裸装货物上的重要部位、部件须同时采取局部防护、防绣等防护包装措施。

3.3.7桶装(TUB):

主要用于油料、油漆涂料、化工材料等需防渗漏或淤积的货物。

一定数量的桶装件(如6~8件以上)另用框架或铁箱集中固定。

3.3.8卷装(ROLL):

用于电线、电缆等货物的包装,包装应尽量采用钢木结构,以镀锌铁皮绕圆周作为护板,并用相应牢度的金属打包带固定,货物不得裸露包装物外。

注意:

根据印尼海关的最新规定,本项目的所有木质包装必须进行熏蒸处理,否则不能出口。

其中包括其它包装方式的原木制成附料,不包括人工合成板材。

3.4防护包装

除运输包装外,还需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以及运输和储存的气候、时间和环境等条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防护包装。

3.4.1防护包装的种类:

主要有防水、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大气侵蚀、局部防护等方式。

3.4.2须采用防水、防潮或防锈措施的设备不得采用裸装、捆装、框装的包装方式。

3.4.3以裸装、捆装、框装方式包装的设备、容器、阀门、法兰、螺栓、配件、钢材(包括板材、管材和各种型材)、裸露的加工表面及所使用的铁质包装、框架、铁质打包带等必须采用防锈、防腐等适当的防护措施。

3.4.4易受潮气侵蚀发生锈损和易受大气侵蚀发生的精密仪器、仪表、控制盘(台)等电气设备应进行真空密封包装处理后再装箱。

3.4.5对货物特别突出的部件,如阀门、闸、法兰及管道上的盲法兰,要注意保护。

使用防水胶带密封螺帽或用其他合适的密封材料,保护突出部位水密接缝。

3.4.6凡精密、易碎需防震的货物应采取防震包装和防护破损的措施。

由于印尼高温、高湿气候和复杂运输作业流程,所有设备、材料需要得到

严格标准的包装和防护。

供货单位必须保证产品从制造厂到施工作业现场露天储存12个月整个储运过程有足够的防护措施加以保护。

由于包装缺陷或不充分包装导致货物损坏、灭失的责任以及由于不充分防护导致货物的任何清的责任都由供货单位承担。

3.5包装质量检验

产品经SEC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入包装工序。

3.5.1各种方式的运输包装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订货合同要求进行包装检验。

3.5.2凡是列入国家实行强制出口商检的“法检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取得当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出口商品检验放行单或换证凭证,供货单位完全确认的非“法检产品”可免于办理出口商检,但产品的海关编码须提前通知SEC工程处;如果需要,还需得到当地商检部门的确认。

“法检产品”报检的同时,还须申请商检机构对产品的运输包装质量进行检验,取得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性能检验合格证。

3.5.3由于出口印尼的木质包装需要进行熏蒸,须取得相应的熏蒸证明。

由于此证明有一定的有效期,供货单位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船期预报,适时安排木箱熏蒸事宜,保证提供给甲方的熏蒸证明有一定的实际有效期(须大于14天)。

3.5.4

在产品包装前,供货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包装设计检验外,还须通知

SEC项目部对设备和货物进行检查,承包方应当在开始相关设备/或检查前的一个月内提交按照箱件单列表的装箱清单至甲方再由甲方通知业主方对产品包装质量进行检查。

若甲方对产品包装质量进行检查和复查时,各供货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检查、复查结果,由SEC工程处填写产品包装检查验收表。

3.5.5产品包装检验不合格,供货单位应根据甲方的整改意见,迅速组织力量,改进包装,直至合格,方可发运。

3.5.6

甲方的质保工程师进行的运输包装检验(复检)不能免除供货单位应承

担的产品运输包装质量的责任。

供货单位应承担包装设计、包装用材、包装方式不当而导致产品在国内外储运过程中出现的包装破损、产品复检和途中修补的经济责任。

4.产品装箱和产品装箱资料要求4.1产品装箱要求

4.1.1

产品装箱必须在产品经检验合格,表面油漆干燥,并经采取相应(如防

水、防震、防霉、清除杂物等)措施后,方可按一定的装箱规则和装箱单(计划)进行装箱。

如果实际装箱与装箱单(计划)有出入,则以实际装箱为准,并更正装箱单。

装箱时供货单位应落实专人监装,核对装箱内容,严防错装、漏装。

4.1.2包装箱内每一个单位零部件均应有供货单位制作的中、英文书写的标签。

大中型捆装、裸装产品,应使用3个耐久防锈金属标签,并用金属线固定,标签大小应根据单件产品的大小进行制作。

标签内容包括设备名称、零部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图号、图纸序号,装箱单序号等。

4.1.3

包装箱内所装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应与标签及装箱单记载的内容三

者完全一致。

4.1.4

在不影响产品精度的前提下,货物上能够移动的零部件应移动到使货物

具有最小外形尺寸的位置,并加以固定。

货物上突出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拆下,标上记号,根据其特点另行包装,一般应固定在同一包装箱的底座上。

对发电机,电动机等应将转子加以固定,不使其移动,并将轴的端部牢固地固定在包装的荷重部分上,不使其转动。

4.1.5

货物包装时应垫稳、卡紧、固定于包装箱内,防止货物在运输工程中窜

动或移动;同时,货物与包装箱壁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间隙,以防外力撞击时没有缓冲余地。

4.1.6

风机、水泵、电控柜等有底座的产品、设备,应用螺栓将设备的底座牢

固地固定在包装箱的枕木上。

电控柜的四个棱角和顶角应用缓冲材料在设备的上中部卡紧、垫实,以免运输中发生摇晃、摩擦和碰撞。

4.1.7

随机备品应与主设备同时装箱、交货、发运、移交。

随机备品备件因单

独装箱并在箱件清单和箱外清楚地标明。

与主机同装一箱的特殊附件、随机易损件、专用工具等,应先装入内箱并做出相应的标识用于区别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然后再固定在主机箱的空隙处。

4.1.8合同规定的五年备件,须单独装箱。

4.1.9有特殊装卸要求的,应提供一份(中英文对照)详细装卸要求的说明资料。

有特殊开箱要求的,应在开启处刷制开启标志,并附上一份(中英文对照)详细的开启说明资料。

4.2分箱原则

4.2.1

在一个包装箱内,只能装有同一单项工程、同一供货合同序号的同号机

组货物。

特殊情况需报甲方认可,另用小分箱分装,置于大包装箱内,并对大包装箱内每个小分箱分别制作详细装箱单,附在该大包装箱的装箱单之后。

4.2.2

分箱(件)应以满足合同规定的设备交货状态为前提,在运输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拆散零部件的数量,特别是精密的和难以在工程现场再装配的部件。

4.2.3设备上有特殊防护要求的零部件应尽可能卸下,按特殊要求另行包装。

4.2.4电器、仪器、仪表等应与机械设备分开包装,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箱内,

对已安装在设备上的电器件或仪器仪表,则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4.3产品装箱资料要求

4.3.1

产品装箱资料主要包括:

装箱单、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图纸、随机备品备件清单、产品拆箱保管说明书及箱件清单。

4.3.2每个包装箱应随箱附装箱单两份,该批货物第一号箱随附箱件清单两份,其中一份置于箱内,另一份置于箱外防水资料套内。

大包装箱内有小分箱的还须在小分箱的内、外分别附有小分箱的装箱资料,另将小分箱的装箱资料,分别附在大包装箱内,一同封装放置。

4.3.3

装箱资料须用防水型塑料袋封装。

资料较多无法装入产品包装箱时,可

单独装资料箱,并将“资料”字样标记在外包装箱的品名规格栏目内。

“资料”箱内、外部均须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4.3.4

对卷装、裸装的货物,应将装箱资料集中装入资料箱或装入主体的安全

容器内,并作标注。

4.3.5封装在包装箱外的资料可用铝合金材料根据资料厚度、大小制作资料盒,牢固地钉在包装端面,并以醒目字体注明英文“INFORMATIONINSIDE”字样。

5.装运单证及其编制要求

5.1单证的种类及份数

5.1.1装箱单(提交份数待定)

5.1.2箱件清单(提交份数待定)

5.1.3发运计划批次表(提交份数待定)

5.1.4工厂质检证书原件按供货合同规定提供。

5.1.5“法检产品”的出口商品检验放行单或换证凭证,以及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副本各一份。

木质包装熏蒸证明正本一份。

5.1.6如属危险品货物,须由供货单位(制造厂)向产地商检机构申请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取得“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证”,并提供产品技术规格书或危险品说明书一份。

5.1.7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一份(如需要):

供货单位(制造厂)为本工程提供的产品中凡含有用外汇进口材料或配件,经二次配套再出口的产品,出口前,须提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根据甲方通知的时间,派人前往出口口岸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上述单证必须在产品出厂发运前7天交甲方,经汇总后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另外,设备出厂发运前30天,供货单位必须提交一份箱件清单和发运批次表给SEC工程处,以备后者订舱,同时,工程处将给予单证格式的检查指导,否则,供方将承担延迟已完工设备的责任。

5.2装运单证的制作要求

装运单证这里指装箱单、箱件清单和发运计划批次表,箱件清单是最重要的基础单证,是国内外装运、报关和信用证议付的必要文件;装箱单、箱件清单是设备供货、运输、安装等各有关单位进行设备交接清点的重要依据;发运计划批次表是海运订舱的直接依据。

所以装运单证必须认真制作,保证质量,做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准确无误。

5.2.1装箱单以箱、件为单位制作,用以表述某一具体包装箱、件的详细情况。

5.2.2箱件清单是以每批发运货物为单位,按箱件号的顺序分别描述该批设备所有包装箱、件的基本情况。

5.2.3装箱单、箱件清单务必用电脑打字,以中英文对照方式打印,中文在上,

英文(全部大写)在下,不得用手写方式填写。

5.2.4所有由供方制作的单证一律采用中英文对照并用A4纸打印,以便汇总装订。

电子版单证运行环境须与工程处提供的软盘运行环境相一致(Word2000/XP,Excel2000/XP),以便工程处统计汇总。

5.2.4装箱单、箱件清单由供货单位负责编制。

由供方分包或外购用于二次配套设备、扩散厂供货设备,其装箱单、箱件清单仍由与SEC签订合同的供货单位统一编制。

5.3装运单证的制作说明

5.3.1装箱单的制作

5.3.1.1箱件号:

具体格式和编制方法参见附件。

5.3.1.2日期:

填入供货单位(制造厂)设备装箱日期,按月/日/年方式,月采用英文缩写,日/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3.1.3页数:

一律采用分数(即本页页号/总页数)表示(注意是以每一装箱单为统计单位)。

5.3.1.4品名及规格:

用以表述该箱货物的名称,该名称应与箱件清单中对应箱号的品名及规格一致。

5.3.1.6序号:

以包装箱(件)内每一分离状态的物品规格零部件为单位按顺序编制。

5.3.1.7工厂编号及图号:

以英文和阿拉伯数字表示,由供货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编制,报SEC项目部备案。

先填入本箱件内零部件的工厂编号,再填入该零部件的图号。

5.3.1.8物品清单:

按箱内所有呈分离状态的设备及零件,按编号顺序逐行填入对应的物品名称。

如果为单件设备则与“品名及规格”内容一致

5.3.1.9单位:

系指套、件、台、个等计量单位,必须与合同清册中的设备计量单位相一致。

5.3.1.10数量:

填入每种规格型号零部件的数量。

5.3.1.11包装方式:

指本规定3.3款规定的运输包装方式,不得出现3.3款规定以外的包装方式。

如“简易包装”、“敞装”、“不包装”等字样。

5.3.1.12毛重和净重:

均以千克(KG)表示,不保留小数。

5.3.1.13尺码(长、宽、高):

指包装物最大的外形尺寸,以厘米(CM)表示,

3

不保留小数。

5.3.1.14体积:

以立方米(M)表示,保留二位小数。

5.3.1.15重量、尺码、体积的数据均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并务必与产品实物及包装物实际测量数据相符。

5.3.1.16制造商:

填入制造厂家名称,以中英文表示,不得用印章替代5.3.1.17装箱员、检验员、制单:

由制造单位填入装箱负责人、检验人员、制单人员姓名。

5.3.2箱件清单的制作

5.3.2.1总箱件数:

该批发运货物的各式包装的总箱件数,正常情况下,应与箱件号的分母相同。

5.3.2.2日期:

填入供货单位(制造厂)设备出厂日期,表示方法同5.3.1.2。

5.3.2.3页码:

一律采用分数(即本页页号/总页数)表示。

5.3.2.4品名及规格:

填入该设备的名称及规格。

如果多箱货物组装成完整的单台设备,可在上方另外多插一行用以突出总体的大类名称,再按常规进行逐箱描述。

5.3.2.5数量:

指本箱件所装设备的PC(件、个)、UNIT(组、套)、SET(台、套),特别是捆装、框装、托盘包装的货物,应标明实数。

5.3.2.6箱件号、包装方式、毛重、净重、外形尺寸、体积和制造商等要与对应的装箱单内容完全一致。

5.3.2.7小计及总计:

多页编制的箱件清单,每页的最后一行填写本页的小计数,最后一页的最后一行填入该份清单的总计数。

5.3.2.8编制、审核:

由制造单位填入编制、审核人员姓名。

5.3.2.9箱单格式见附件

 

5.3.3发运计划批次表

5.3.3.1发运计划批次表是供货单位根据SEC的要货进度编制的整个发运计划,以供需方统筹安排出口海运的批次及编制对外商业发票的依据。

5.3.3.2由供货单位的印尼项目部或计划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应在供货合同签订后60天或首批货物发运前60天,提供给甲方。

5.3.3.3每一行对应每一个发运批次,其中总重量、总体积和设备价不一定十分准确,可以有一定的误差(10%以内);第二批及以后批次不仅要统计已往各批次的实际数,还要在修正误差的基础上安排后续批次,并在下一批发运前30天通知甲方。

5.包装储运标志

6.1包装储运标志的内容

包装储运标志由贸易标志(运输唛头)、商品标志、包装标志、国内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四种标志组成。

各种标志的制作均由供货单位负责。

6.2贸易标志(运输唛头):

零部件的木箱应当区别于其他电站的设备并且在木箱上有明显的标识。

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承包方自己用于更换受损部分的零部件

所有集装箱、木箱、散货和捆装件持久性作业的货物必须标识清晰且能够反映箱件情况以便运输和清关。

明确的唛头标识在合同签发后将会以固定的格式公告。

货物标识应当标注在货物相对的两面。

标签和标识应当牢固地贴在装运箱上,并且不会因暴露、气候、装卸影响而退色、受损。

6.3商品标志

包装箱件外还应有商品标志,本项目统一规定的内容包括信用证号、收货人、设备名称、箱件号、毛重、净重、尺码、目的港、原产国等内容,均须用英文表示。

具体格式如下:

6.4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包括重心标志、装卸起吊位置、堆码极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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