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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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行为规范与处理

第四条国有企业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上~必须遵循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论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决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三重一大”内容明确规定的事项。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参照《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办理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事项时~不得违反《公司法》、《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一百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未经投资企业、上级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编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隐瞒、虚报财务收入,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故意销毁、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二十五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自行决定本级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或擅自提高工资、奖金额度、住房补贴、职务津贴等福利待遇。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一百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下列行为:

一,以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二,本人投资或者与他人合资注册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三,未经批准在其它企业或所出资企业投资入股,

四,违反规定持有本企业上市股权。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一百零三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职或者离职后~不得有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接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证等财物,

二,本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在学习、培训、旅游、探亲、留学等事项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资助和担保,

三,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汽车、房产及其他不动产,

四,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为本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装修住房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九条、一百零一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或技术、经济顾问,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薪酬和奖金、津贴、

顾问费、咨询费等酬金。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一百零四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对公共利益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在其分管范围内担任部门领导职务~或处在拥有人、财、物调配处理权岗位的~应实行任职回避。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的录,聘,用、晋级、出国审批、人事考核、奖励、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就业等事项上~或者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处在被审查及组织处理过程中~应实行公务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职务消费有关规定~在本企业、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交通、通讯和招待费用,用公款购买个人保险、购置家用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等。

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所列行为规范和本条规定的~依照《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一百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谎报业绩、获取奖励,

二,通过虚假成果、虚报项目等手段骗取投资、贷款、项目开发资金,

三,在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宣传等环节制假贩假,

四,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治安、信访事件~谋求可能获得的荣誉或经济利益,

五,利用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假论文、假科研成果、假事迹、假业绩骗取个人和集体荣誉~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动用公款、公车、公物,

二,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的礼金、礼物~变相敛财,

三,在本企业、下属企业和有关联交易的单位~报销操办费用或要求承办相关事项,

四,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八十五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

二,在职工利益分配中~违反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职工利益,

三,侵害职工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

不得违反国家提倡或认可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相应条款~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尚不够党政纪处分的~应当运用警示训诫办法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予以处理。

警示训诫办法包括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

组织处理措施包括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者免职等。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不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的~应按照《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且影响案件查办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工会、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各负其责~广

大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有效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格局与合力。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依据《若干规定》和本办法~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一,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监事会的报告、审批、备案制度。

二,以加强经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产权交易、资本运作和担保的监管制度,物资采购及租赁、工程建设、资产处置招投标制度,效能监察制度,经营风险管理制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等。

三,以监督制约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为重点~建立和完善:

重大决策事项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廉洁从业承诺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纪委参与重大决策会议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报告制度,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警示训诫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

度,问责、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以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党务公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结合所管辖企业实际~建立廉洁从业风险抵押金制度。

廉洁从业风险抵押金可在经营风险、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薪酬中明确一定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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