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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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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学习经济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我在选择书目时选择的是一本经济法关于民商法的书目。

这本书是鉴于经济类学生一般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这本书就从民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标法、票据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

下面主要是对于公司法和票据法的阅读理解。

公司法

对于公司法,本书中以十一个章节来介绍了公司法部分法律条例对公司生产管理的约束和影响。

第一节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

一是介绍的是公司法的概念。

在这一部分中,我重点标记的是其中提到的在公司法中公司与企业的区别。

公司法仅仅是规定公司企业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所有企业的法律。

而在我国,公司法规范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介绍了公司的概念

主要内容是介绍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公司是企业法人

②公司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③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在这一部分中,我更注重在基本特征的细节要求方面。

例如:

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在我的理解看来,是因为分公司它没有自身独立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独立的一切合法的经济活动,它受到总公司的制约。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①公司设立的条件

②公司章程的制定

③股东出资的方式

④公司的设立登记

⑤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其中关于股东出资的方式联系的是会计学中所有者权益,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就构成了会计学中的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资金来源。

二、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上层结构的说明以及对各个组织机构权责的说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其主要关注国有独资企业在组织机构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

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它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具备团体性。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其解释说明是为了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四个主要特征

召开

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会议召开前20天以前通知各股东。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

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1/3以上董事或监事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六、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都要对外进行披露。

例如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09-1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以要对外宣布公司重大事项和披露公司季报、年报等供市民查看。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发行

这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份的特点,同时介绍了股份发行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股份的转让

在这里应区分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的不同之处,同时可以了解到股票的转让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可以随意的转让,股份的转让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进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当然对于记名股票来说,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相对简单迅速。

 

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本章节是为了说明为了强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节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①公司债券的内涵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了解到公司集资的主要方式。

公司债券又叫公司债,是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特殊方式。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发行股份,增加资本;二是借贷。

而借贷又分两种,一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某些特定组织或个人借贷;还有一种就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贷。

而我们所说的公司债券就属于借贷的第二种方式。

②公司债和股份的区别

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区分:

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二是利益分配不同,三是风险责任不同。

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主要事项

二、公司债券的分类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根据二三节的内容,我们可以绘制一张表格,以便更清晰地区分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

记名债券

无记名债券

含义

公司债券上记债权人姓名

公司债券上不记债权人姓名

存根簿

⒈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⒉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⒊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⒋债券的发行日期

同左

注意事项

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编号

建立债务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公司债券的转让

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四、转换公司债券

第七节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意义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公司的损益核算与管理。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明确化才能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合理的基础,使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利润的分配

四、公司公积金及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在三四小节中,主要关注的是关于法定公积金的问题。

法定公积金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

减资

一、公司合并

公司的合并有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即兼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

两者有很大区别。

二、公司分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都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要区分清楚。

公司分立而言,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部分产业分立出去产生新公司,原公司依旧存在;另一种是将全部产业分立产生新的公司,原公司不存在。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第九节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清算

所谓的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两者联系与区别:

公司解散,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并注销登记才最终消灭其法律人格。

公司解散仅仅是缩小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第十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注意: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撤销

外国公司撤销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在未完成在中国的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一节法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监事、经理、清算组和清算组成员、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等,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按照公司法第199条至215条办理。

违反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法

在本书中,用六章来讲述关于票据法中的一些知识。

第一节票据法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广义上,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所有凭证,如钞票、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票据仅限于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

而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发生与移转及其行使关系的法规。

二、票据的种类

对于票据,各国规定不同,现国际上一般都通认的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

但在现实中要参考各国法规。

 

第二节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一、票据的性质

对于票据,由于票据所依靠的是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个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作用。

票据虽是有价证券的一种,但在法律性质上与其他证券不同,其法律特征有一下十种:

1票据为设权证券

2票据为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是指为使票据具有法律效力,票据上应具备法定要件,例如载明名称、金额、收付款银行等,否则票据无效。

3票据为货币证券

4票据为有价证券

5票据为债权证券

6票据为流通证券

7票据为无因证券

无因是指该票据行为的原因如何发生,票据持有人是怎样取得的,都可不问

8票据为提示证券

9票据为返还证券

10票据为文义证券

二、票据的作用

票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①汇兑的作用

②信用的作用

③节约通货的作用

④抵消债务的作用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这一小节主要讲了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转移。

继承和赠与的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不受限制的,但受赠人享有的权利不得由于前人所享有的权利。

在票据法中还对票据权利的期限做了一些规定。

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含义

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其目的是行使伪造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没有改变票据上文义意义权限的人,以行使变造后的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非法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

对伪(变)造人

对于伪造人,由于他没有在其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因为伪造有价证券,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由于其伪造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失的伪造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变造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时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应负刑事和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责任。

对持票人

对于持票人来说,持票人不能向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取得票据权利,但如果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手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对其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是从伪造人手中取得该票据的,只能对伪造者按民法有关规定请求赔偿。

负票据变更后的票据责任,但他可追究变造人的责任以作为补偿。

五、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第三节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①汇票当事人有三个:

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②票据的分类

按出票人的不同:

⑴银行汇票

⑵商业汇票

要求: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按受款时间的不同:

⑴即期汇票

⑵远期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

⑴光票汇票

⑵跟单汇票

二、汇票的流通程序

汇票流通程序主要经过出票、背书、承兑。

付款等环节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概念

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票上签名,然后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持票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把它交付给对方的行为(即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所作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其付款的委托,负担票面金额支付的义务,而将此意思表示在票据上的行为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就汇票金额为全部或一部分的清偿行为

方式

发票人在制作汇票时按照法律规定,把法定内容记载在票据上。

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①标明汇票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④付款人的名称⑤受款人的姓名⑥汇票发出的地点⑦汇票出票日期⑧汇票的付款地点⑨汇票的到期日⑩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签章

1、一般转让背书

①记名背书

②空白背书

2、特殊转让背书

①禁止背书

②回头背书

③无担保承兑背书

④记载预备付款人背书

⑤委托取款背书

1、正式承兑

2、略式承兑

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③被保证人名称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签章

效力

汇票交付给受款人后才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背书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背书而发生转移、担保、证明、或其他的效力。

包括:

1、权利转移的效力(转移力)

2、责任担保的效力

3、权利证明的效力

承兑制度为汇票所独有。

种类

1、单纯承兑

2、限制承兑

①附条件承兑

②一部承兑

③记载担当付款人的承兑

补充说明

汇票上签章是汇票成立的绝对条件,这是各国法律都一致规定的,一般是一人签章,如果两人以上出票人各自签章时应负连带责任。

关于伪造背书。

伪造背书是指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背书行为。

从伪造背书人的手中取得的汇票不具有法律效力。

参加承兑

1、付款提示

2、付款期限

3、参加付款

三、汇票的追索权

①追索的概念

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或期前得不到承兑,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有请求偿还汇票上金额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原因规定:

1、全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2、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②行使追索的条件

 

第四节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在这节主要关注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标明文字不同,一则标明为汇票委托字样,一则标明为本票字样

2、汇票系委托付款人付款,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所以有三个当事人

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由出票人无条件担任支付,所以只有两个当事人

二、见票提示

 

第五节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在这里区分一下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1、标明文字不同,一则标明汇票字样,另一则标明为支票字样

2、支票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此为限

3、支票都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4、支票是支付工具,而汇票除具有支付工具的作用以外,还具有信贷工具的作用

5、支票无承兑手续,而汇票除见票即付者外,一般都要办理承兑手续。

因为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二、支票的种类

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记名式支票

2、无记名式支票

3、平行线支票

平行线支票是指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

而平行线支票又分为两种:

普通平行线支票、特别平行线支票

4、保付支票

第六节票据的法律责任

由于票据在商业上的广泛运用,所以对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我国对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对经济法中公司法和票据法阅读之后的读书笔记大纲,其中对每个章节、小节都进行了解说,并对其中一些章节进行了归纳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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