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税收饶让.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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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国际双重征税国际税收:

国际双重征税两个双重征税的示例两个双重征税的示例两个双重征税的示例两个双重征税的示例示例1:

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公司构成一国的常设机构,为非居民纳税人。

乙国甲国AA公司公司分公司分公司BBB分公司营业利润在乙国缴纳所得A公司在甲国缴纳所得税时要将B公司的营业利润计算在内,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类似种类的税。

示例2:

甲国居民纳税人的母公司在一国设有一个子公司,自公司构成乙国的居民纳税人。

乙国甲国母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的所得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然后向母公司分配股息母公司收取的股息在甲国也要纳税,因此子公司的所得被征两次税两个双重征税的示例两个双重征税的示例两个双重征税的示例两个双重征税的示例,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税收饶让的概念税收饶让的概念税收饶让的概念税收饶让的概念乙国甲国AA公司公司分公司分公司乙国:

100*20%=20(万)A公司向甲国缴纳:

300*35%-20=85(万)甲国放弃的税收:

105-85=20(万)甲国税率甲国税率乙国税率乙国税率35%20%免免税税如果乙国给与免税A公司向甲国缴纳:

300*35%=105(万)乙国的税收优惠成了甲国的税收利益。

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的全部应税所得为300万,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200万,来自乙国的所得100万。

税收饶让的概念税收饶让的概念税收饶让的概念税收饶让的概念乙国甲国AA公司公司分公司分公司乙国:

100*20%=20(万)A公司向甲国缴纳:

300*35%-20=85(万)甲国放弃的税收:

105-85=20(万)甲国税率甲国税率乙国税率乙国税率35%20%免免税税如果乙国给与免税A公司向甲国缴纳:

300*35%-20=85(万)称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居民国)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给与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税收饶让是以税收抵免为基础和前提的一项特殊抵免制度。

税收饶让抵免是一项国家间的措施,是缔约国之间意志妥协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

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性或经济性双重征税,而是居民国配合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其能够真正产生实际的政策效果。

在具体实施中,税收饶让抵免和一般税收抵免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税收饶让制度的特点:

税收饶让的历史税收饶让的历史税收饶让的历史税收饶让的历史皇家委员会于1953年向议会提交报告,首先提出对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优惠实施饶让抵免,旨在“通过税收政策促进英国对外投资”。

该提议经过议会的多次辩论终于在1961年获得批准并形成立法。

在1957年提出实施饶让抵免的主张,但遭到参议院的激励反对,最终没有被美国采纳。

在20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亚洲和拉美的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发展,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面临着资金短缺、基础设施不完善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投资环境的劣势。

为了弥补投资环境的不足,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国外资金和现金技术。

税收饶让抵免最先由西方发达国家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并首先倡导的。

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传统贸易和投资壁垒的组件降低和消除,发达国家质疑实行税收饶让的作用和意义。

1997年,OECD发布一份关于税收饶让抵免制度的报告,该报告表达了发达国家的疑虑:

税收饶让容易被纳税人滥用,借此避税。

原先世界各国存在发达的资本输出国和发展中的资本输入国的划分,但现在这两类国家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

税收饶让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

尽管有质疑的声音,但税收饶让现在依然受到发展中国家拥戴,税收饶让往往成为发达国家的谈判的“筹码”,在给与饶让以促进本国对外投资的同时,也换来较低的限制税率。

税收饶让的历史税收饶让的历史税收饶让的历史税收饶让的历史乙国甲国AA公司公司分公司分公司税收饶让的历史税收饶让的历史税收饶让的历史税收饶让的历史甲国往往是资本的输出国,也是居住国,对A公司境内外的所得征税。

乙国是资本的输入国,也是来源地国,对A公司来源于境内(通过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

乙国希望吸入更多的外资,所以给与A公司某些所得免税的优惠,他希望甲国可以给予“税收饶让”甲国允许给予,作为条件交换,他希望可以获得较低的投资所得预提税税率。

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谈判解决税收饶让的范围税收饶让的范围税收饶让的范围税收饶让的范围国际上的税收饶让抵免实际有以下三种情况:

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预提税的减免予以税收饶让抵免。

中法税收协定对营业所得的减免税给予税收饶让对税收协定缔结以后,来源地国政府依据国内税法规定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措施所作出的减免税,经缔约国双方一致同意,给予饶让抵免。

中英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中英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中英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中英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二、从属于联合王国关于在联合王国以外地区缴纳的税收,在联合王国税收中抵免扣除的法律规定(该项法律规定不应影响下列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本协定,根据中国的法律,对来源于中国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不论是直接缴纳或扣缴的中国税收(不包括在股息情况下,对从支付股息中利润缴纳的税收),应允许在根据中国税收计算的同一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计算的联合王国税收中抵免。

三、本条第二款中,“缴纳的中国税收”一语,应视为包括任何年度可能缴纳的,但按照以下中国法律规定给予免税、减税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在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联合王国居民公司股息http:

/甲国居民公司A在某纳税年度内获得的所得150万,其中50万为来自设在乙国境内的分公司B的经营所得,分公司B的50万收入在乙国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乙国甲国AA公司公司分公司分公司甲国税率甲国税率乙国税率乙国税率40%30%在甲国的抵免限额:

50*40%=20(万)允许抵免的A公司乙国税收:

7.5+7.5=15(万)甲国应征收的A公司所得税税额:

150*40%-15=45(万)税收饶让的示例税收饶让的示例税收饶让的示例税收饶让的示例甲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内在甲国境内所得100万,获得乙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70万,乙国给与减半征收的优惠甲国税率甲国税率乙国税率乙国税率40%30%乙国甲国母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甲国对母公司的抵免限额:

100*40%=40(万)应该并入母公司的所得:

70/(1-30%)=100(万)母公司应该在甲国缴纳:

(100+100)*40%-30=50(万)中国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税收饶让的条款情况中国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税收饶让的条款情况中国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税收饶让的条款情况中国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税收饶让的条款情况http:

/截止至2013年8月,中国已经先后和99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生效的有96个。

除此以外还与香港和澳门签署双重征税安排,其中36个协定包括了税收饶让条款。

税收饶让的示例税收饶让的示例税收饶让的示例税收饶让的示例2008年,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颁行,我国在税收饶让方面的规则也开始统一,不在区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而给予差别待遇。

目前关于税收饶让主要有以下两个规定: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税收饶让的示例税收饶让的示例税收饶让的示例税收饶让的示例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

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2000万元。

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从甲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甲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

所缴纳的税额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给予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

所缴纳的甲国税收应包括相当于所放弃的甲国税收的数额。

计算如下:

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B公司的免税额200020%400万元,应计算为由A公司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

补充:

关于税收抵免的一些问题补充:

关于税收抵免的一些问题补充:

关于税收抵免的一些问题补充:

关于税收抵免的一些问题某企业本年度境内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使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在A国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为50万,A国税率为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B国税率为国税率为30%。

该企业在A、B两国已经缴纳了10万和9万的企业所得税。

那么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A国扣除限额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B国扣除限额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我国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5-10-7.5=27.5(万)还有1.5万怎么办呢?

“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充:

关于税收抵免的一些问题补充:

关于税收抵免的一些问题补充:

关于税收抵免的一些问题补充:

关于税收抵免的一些问题该企业第二年度境内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该企业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那么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30)25%=32.5(万)B国扣除限额国扣除限额=32.530(100+30)=7.5(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但是,该企业实际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是多少?

但B国对该企业征收的税款是“分项”征收的。

例如,从B国所获得的所得中15万是营业所得,15万财产所得。

B国对该项财产所得的税率10%,对营业所得的税率30%,该企业总共在B国缴纳6万税款。

本年应该在中国缴纳=32.5-6-1.5=25(万)补充:

转让定价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消除补充:

转让定价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消除补充:

转让定价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消除补充:

转让定价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消除客户客户BB公司公司甲国税率40%乙国税率30%销售货物,成本80万,作价100万100%控股AA公司公司销售货物,成本100万,作价120万销售货物,成本80万,作价80万销售货物,成本80万,作价120万补充:

转让定价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消除补充:

转让定价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消除补充:

转让定价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消除补充:

转让定价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消除http: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他们用这些方法证明他们的观点转让定价的重点调查对象转让定价的重点调查对象转让定价的重点调查对象转让定价的重点调查对象参照物非关联交易关联方与非非非关联方的交易非非非关联方与非非非关联方的交易内部交易外部交易可比分析有差异可比性调整不能调整,放弃,选择下一种合适的方法合适的方法转让定价的重点调查对象转让定价的重点调查对象转让定价的重点调查对象转让定价的重点调查对象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元人民币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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