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设施设备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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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设施设备标准
附件1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
(含托幼机构)食堂硬件要求
一、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二、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
(三)进行食堂备餐,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六)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
(八)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
三、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四、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
五、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
六、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
七、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
(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
(六)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
八、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九、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
十、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十一、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
十二、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
十三、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
(四)冷冻(藏)设施设可正确指示设施内温度的温度计。
(*)
十四、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
(***)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
(***)
十五、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
十六、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
十七、备餐间设施及供餐要求
(一)应为独立隔间,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
(二)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设施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
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
(三)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宜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或设备。
(**)
(四)专间应设一个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
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
(五)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专间面积要求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
(六)同时备餐间应符合第十四条要求。
(***)
(七)配备相适应的专用食品留样冰箱和专用容器。
(***)
十八、集体用餐配送要求(仅适集体用餐配送学校食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
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
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
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
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
(二)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
(*)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集体用餐配送运输车辆,同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
(四)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
(五)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
(六)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
(**)
附件2
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
(含托幼机构)食堂硬件要求
一、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二、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
(二)进行食堂备餐,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
(六)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
(七)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
三、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四)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五)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
(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
(七)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
四、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
(二)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
(四)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
(五)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
六、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七、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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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
八、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九、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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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
十、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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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十一、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
(***)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十二、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
十三、备餐间设施及供餐要求
(一)应为独立隔间,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
(二)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设施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
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
(三)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宜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或设备。
(**)
(四)专间应设一个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
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
(五)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专间面积要求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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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时备餐间应符合第十四条要求。
(***)
(七)配备相适应的专用食品留样冰箱和专用容器。
(***)
十四、集体用餐配送要求(仅适集体用餐配送学校食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
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
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
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
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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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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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备足够数量的集体用餐配送运输车辆,同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
(四)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
(五)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
(六)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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