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治理保险诈骗案健康发展保险行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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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治理保险诈骗案健康发展保险行业论文

侦查治理保险诈骗案健康发展保险行业论文

  编者按:

本文主要从做好报案登记与谈话,详细了解发案经过;认真勘查出险现场;严格审查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卷宗;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征象;围绕案件关键问题进行技术鉴定;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进行论述。

其中,主要包括:

出险现场是证据的可靠来源地,勘查现场是收集证据、识别诈骗的重要途径、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审查理赔卷宗,发现内外勾结骗赔线索、保险诈骗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问题较多、与保险公司联合设立举报电话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保险诈骗犯罪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保险诈骗案件侦查应把握好以下环节:

做好报案登记与谈话,详细了解发案经过;认真勘查出险现场;严格审查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卷宗;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征象;围绕案件关键问题进行技术鉴定;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

  【关键词】保险诈骗;侦查

  当前,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保险诈骗犯罪愈演愈烈,成为危害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

“入世”以后,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步开放,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也将增大,保险诈骗犯罪将对保险业构成更加严重的威胁。

对此,急需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遏制。

加强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是公安工作服务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

笔者在此对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方略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做好报案登记与谈话,详细了解发案经过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般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

有的案件,如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伤亡的案件,投保人、受益人在向保险人报案的同时,还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保险人接到报案后认为其中有诈,再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登记与谈话认真、细致与否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成败。

在这一阶段,由于案发不久,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地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

而对于出险真正原因、经过可在日后通过有关部门的调查、鉴定加以证明。

因此,报案时陈述的案情可能与事后的调查结果或鉴定结论有较大差异。

这种差异对于识破保险诈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可能为侦查人员查明保险诈骗事实提供线索。

所以报案登记、报案时所作的登记与谈话记录,对于侦查工作至关重要,如果不能及时收集证据,固定出险经过,不仅无法全面掌握案情,而且会使骗赔者有了任意改变陈述的机会,使以后的侦查工作陷于被动,甚至导致骗赔得逞。

  二、认真勘查出险现场

  出险现场是证据的可靠来源地,勘查现场是收集证据、识别诈骗的重要途径。

现场勘查的任务,一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及有情况;二是收集、记录、固定现场的有关证据。

对于具有保险诈骗嫌疑的保险事故现场应重点勘查。

正常的出险现场与当事人陈述的出险经过相吻合,而且痕迹物证的分布排列也符合客观规律。

而骗赔案件,不仅出险情节反常,而且现场布设离奇,并且常有顾此失彼的破绽。

[1]如某杀人骗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初某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母亲投保意外伤害险,随后趁其母亲熟睡时,将她放火烧死。

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时,初某称因为前一天烧热水渍酸菜,炕烧得很热,才导致被褥被烤着,其母亲被烧死。

经仔细勘查,发现炕头位置的地板革表面被烧焦,但背面却无过火痕迹,说明火不是自下而上燃烧起来的,因炕热失火的理由并不充分。

另外,从屋内被烧烤的程度看,瞬间火势很强,好象是汽油酒精等易燃物突然爆燃所致。

对此,初某不能自圆其说。

经侦查,证实了其杀人骗赔的犯罪事实。

[2]

  三、严格审查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卷宗

  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对有关证明文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

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因险种不同而各不相同,无论何种证明文件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审查中须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报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

如对医疗保险索赔证明文件的审查主要看用药处方及其治疗药物是否符合病情诊断,如果符合病情诊断,则要进一步审查所用的药物是否超过正常用药量、药品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等有关事项。

此外,还应结合案情,对诊断书和病历作全面分析,必要时可对伤病的部位进行复查。

  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

在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有关单证各联的编号是否连续;二是证明有无涂改;三是证明文件上的印鉴是否清晰。

  如美籍华人张某在美国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及全家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随后其受益人谎称张某及全家在中国遭遇车祸身亡,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

美保险公司委托中国一商业调查机构对此案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在审查证明文件时发现以下几点疑点: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所用印鉴为“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印鉴中,将“交通警察”缩写,违反常规。

2、“死亡报告单”中所用印鉴中心为红“十”字,而不是红“五角星”,这在中国,同样是不可能有的。

3、“火化证明”中的字迹比较模糊,并有涂改痕迹,这也非常可疑。

后经深入调查,真相大白: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印鉴系伪造,经证实该交通大队并未处理过这样的交通事故。

2、“死亡报告单”及印鉴系伪造件,经核实该医院根本没有治疗过因车祸而送来抢救的一家三口,另外医院的公章中间是“红五角星”而不是“红十字架”。

3、“火化证明”是用他人证明的复印件篡改而成。

至此,投保人张某及受益人的保险诈骗事实被彻底揭露。

[3]

  审查理赔卷宗,发现内外勾结骗赔线索。

保险诈骗案件除了不法分子刻意而为,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

这类诈骗案件通常是在诈骗得逞之后通过复查才会被发现。

全面审查理赔卷宗,是发现这类案件的重要方法。

[4]涉嫌骗赔的理赔卷宗有下列特点:

一是重要情节模糊不清。

如出险、报案、勘查的确切时间不明;出险的具体地点和详细经过不明;不登记出险损失的细目情况等。

二是卷内材料矛盾和漏洞较多。

如出险情节不合逻辑;材料内容自相矛盾。

三是证明文件明显虚假。

如应由多部门、多人完成的文件却只有一人笔迹;材料制作不规范,数量不配套;印鉴模糊等。

  四、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征象

  骗赔征象,是指保险诈骗犯罪在初期所暴露出的疑点。

在保险诈骗案件中,尽管行为人采用各种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仍会暴露出蛛丝马迹,只要抓住疑点,认真核查,多数保险诈骗犯罪是能够揭露的。

  主动投保

  即投保人主动到保险公司或找保险代理人投保,或详细了解索赔事项及要求。

目前,一般人的风险意识还不强,对保险了解不多,绝大多数投保人在保险代理人反复动员下才决定投保,但意图实施诈骗的人则往往主动上门投保。

因此,虽然主动投保的不一定都有道德风险,但具有道德危险的保单往往是主动投保的。

  超额投保

  对于财产保险而言,超额投保是指投保人所投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投保人夸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将别人的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投保,并提供虚拟的证明文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可获取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赔偿。

对于人身保险而言,超额保险是指所投保险保费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

衡量是否为超额投保,是以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为标准的。

如果投保人的收入较高,其投保的高额保险也不一定是超额保险,而是正常的投保。

也有些超额投保是未考虑周密,只想到要有保障,但没想到自己的经济能力。

但无论怎样,超额投保是值得引起重视的,因为保险诈骗也大多表现为超额投保。

  高额保险

  即保险金额畸高。

高额保险中未超过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的部分,道德风险相对较小;而超过其经济承受力的超额保险,则蕴藏着较高的道德风险。

  集中购买

  即在多个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中,在较短的时间内只为其中的一个购买了高额保险,表现出保险标的集中、投保时间集中、投保金额较高的特征。

集中购买的保险,通常蕴藏较高的道德风险。

  分散投保

  即为了避免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核保调查的标准,分别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中小额保险,从而获得高额保险。

  重复投保

  即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保险人投保。

重复投保虽不为《保险法》所禁止,但须将重复投保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且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如果投保人违反上述规定,不将重复投保情况通知保险人,则有欺诈之嫌。

  隐瞒情况

  即对于保险人承保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

如投保人身保险,当保险公司提出体检要求时,起先是坚决反对,百般阻拦,当阻拦不成时,又可能转而欺骗被保险人接受体检,或者找替身接受体检。

  保险利益可疑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为表亲、干妈、干女儿、未婚妻等非直系亲属投保,而且保险金额较高;抚养者、赡养者为被抚养者、赡养者投保高额保险,且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并不知情。

  投保人有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有诈骗等前科

  这类人具有实施保险诈骗的可能性。

  增加保险金额

  投保时属于正常投保,但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金额,变更后的保单如果出现集中、超额、高额的特点,则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诈骗的可能。

  变更受益人

  人身保险在保险期间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要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看是否存在道德风险,被保险人同意书是否有疑点。

  保险单质押

  在保险期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也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保险法》第55条明确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索赔时表现可疑

  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如果发现受益人在索赔时出现以下反常表现,应进行进一步查明原因:

  一是索赔要求异常迫切。

有的受益人经常打电话,并威胁要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请律师催办。

  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疑点。

如事故原因、性质不明;事故发生日期距离索赔日期较远;事故发生日期距离投保日期较近或距保险合同终止日期较近。

  三是索赔前表现反常。

索赔前不久向保险公司查询保单是否有效;索赔前不久向保险公司咨询索赔事宜;索赔前不久变更受益人。

  四是索赔时对出险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

  五、围绕案件关键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保险诈骗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问题较多。

通过技术鉴定,能够有力地揭露作案人实施的诈骗行为。

在查明发案经过,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可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以揭露假象。

常用的鉴定有有痕迹鉴定、笔迹鉴定、法医鉴定。

通过痕迹鉴定,根据遗留痕迹的数量、方向、形态、距离、角度可推断形成痕迹的工具种类和痕迹形成原因;通过笔迹鉴定,可以查明证明文件是否原始书证,字迹是谁所写,内容有无添加、涂改和伪造,印章是否为私刻;通过法医学鉴定,可以确认病情是否存在,是否自伤等。

  在侦查中,如果发现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涉嫌保险诈骗,而因无确凿证据,其拒不承认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可委托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测谎”,以判断其是否实施了诈骗。

如河南某市郭某于1997年11月30日在当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他身患重病的儿子投保了99鸿福终身保险。

2000年8月,其子猝死。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其为儿子带病投保,但郭某拒绝承认。

保险公司即通过当地司法机关用“测谎仪”对郭某进行测试,结果表明郭某在儿子投保前是否生病的问题上说了谎。

郭某被迫承认了诈骗事实。

  六、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

  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开辟线索来源显得尤其必要。

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现犯罪线索:

  与保险公司联合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利用合理的物质奖励,鼓励知情人提供保险诈骗线索。

  根据特定案件侦查的需要,物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作为耳目收集线索。

需要注意的是,所物色关系人应具备知情条件,并且愿意为公安机关收集线索。

如有必要,应给予关系人一定的物质鼓励。

  与有关单位建立固定联系。

根据保险诈骗案件侦查的需要,加强与医院、药店、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的联系,从中获取可资利用的线索。

  广泛走访有关知情人员。

走访的范围:

一是通过事故现场周围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及反常现象;二是通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经营状况、平常表现等;三是通过与事故有不同利益关系的其他人,收集他们对事故的看法及其依据。

  七、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

  对于保险诈骗而言,惩治是一种最好的防范。

因为通过惩治不仅剥夺了违法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保险诈骗的能力,而且对于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

目前,一些保险企业对于惩治保险诈骗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担心司法机关介入会影响企业形象,吓跑客户,减少自己的市场份额,因而对保险诈骗一味姑息,仅拒赔了事,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种做法实际上纵容了违法犯罪分子,助长其侥幸心理,使其变本加厉地进行保险诈骗。

从长远来看,还将导致保险市场环境恶化,进而损害保险业自身的利益。

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

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动员保险公司在发现保险诈骗线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应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标准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但不是报案的标准。

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另外,对于在实施保险诈骗过程中被及时发现,未能得逞的不法分子,也应报告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只要发现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骗取保险金,都应报告公安机关。

二是向保险公司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在接到保险公司报案时,应让其将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以便对对案件性质做出判断,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

三是布置保险公司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应交代保险理赔人员,在报案前设法稳住涉嫌诈骗的行为人,以免其逃跑、毁证;在侦查阶段,应充分利用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丰富及对当事人情况熟悉的优势,由其帮助调查取证,向咨询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共同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

如有些地方保险企业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了“防诈骗侦破小组”,联合调查有疑点的理赔案件,查处骗赔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骗赔违法犯罪,维护了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

[5]这一做法值得在实践中推广。

  【注释】

  [1]李玉泉.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55.

  [2]中国保险网:

故意纵火烧死生母骗取保险金案[EB/OL].

  [3]中国保险网:

境外出险理赔调查的最佳途径

  [4]庄洪胜、刘志新.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对策[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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