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七号线九号线沿线电缆防外力破坏巡视工程施工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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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七号线九号线沿线电缆防外力破坏巡视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XX局电缆沟标准井、井盖、电缆标识环等设施维护工程XX局地铁七号线、九号线沿线电缆防外力破坏巡视工程

工程依据:

(2015)专项费用-0108

工程地点:

XX市

建设单位:

XX公司

施工单位:

 

签订地点:

XX市

甲方(建设单位):

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

XX市XX区深南东路4020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相关部门及XX市、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XX局电缆沟标准井、井盖、电缆标识环等设施维护工程XX局地铁七号线、九号线沿线电缆防外力破坏巡视工程

工程依据:

(2015)专项费用-0108

工程地点:

XX市

工程范围和内容:

对XX区内地铁七号线、九号线施工沿线共11个地铁站点及3个施工区间(银湖站、泥岗站、园岭站、红岭站、大剧院站、鹿丹村站、人民南站、向西站、文锦站、田贝站、笋岗站)电缆进行巡视,防止电缆受到外力破坏,具体包括:

1、对地铁施工开展路面、站点出入口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安装铸铁电缆标示桩。

2、对地铁施工开展路面、站点出入口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定期进行巡查,消除安全隐患。

1.2工期

1.2.1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⑴计划开工日期:

2015年11月20日

⑵计划竣工日期:

2016年06月30日

实际开、竣工时间根据甲方现场要求或供货、停电计划进行调整。

1.3质量等级合格

1.4合同价款

1.4.1合同价款包含:

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管理、临时设施、移交前的维护、利润、税金、包干预备费、施工临时道路及临时场地租用、修筑及青赔、桥梁修补及鱼塘施工补偿、围堰施工、特殊跨越措施补助费、施工措施费、标示警告牌安装、编制年价差、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电子化移交工作费用、自本交易达成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的期间内由于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及一般设计变更等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动、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等专业工程费用,工程造价为人民暂定价元,即:

(大写)。

1.4.2合同价款为以下六种选择中的第⑹项:

⑴中标价;

⑵审查批复概(预)算中属施工方费用的部分下浮%计算的包干价;

⑶甲方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的审定结算价;

⑷甲方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的审定预算价;

⑸暂定价;最终以甲方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的实际审定结算价在项目计划投资金额扣除甲供设备材料和设计、监理等其他费用后的限额内办理价款结算;

⑹其它:

1.5承包方式:

包工、包全部材料、包验收合格、包工期、包验收消缺。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及乙方自购设备材料的具体划分见第十六条。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招标文件、招标申请书、招标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定标书;

2.2合同条件;

2.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4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5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施工图预算书和施工图纸;

2.6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文件。

2.7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三条图纸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套。

第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4.1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甲方若更换代表,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后任代表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2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拒绝签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签收回执,则按以下方式确定收讫生效时间:

⑴若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

⑵若用传真,在传真发出后视为收讫;

⑶如用特快专递邮寄,在寄出三天后视为收讫;

⑷如用挂号信邮寄,在以邮政系统中挂号信送达记录日期为收讫。

4.3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朝日

4.4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和授权范围:

第五条甲方工作

5.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面、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

5.2提供施工用水、电源联结点;

5.3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4开工前3天办妥建设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开工证和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

5.5开工前3天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5.6合同签订后3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做好各方签署的会审、交底纪要,并按约定的图纸的份数发给乙方;

5.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6.1乙方任命具有相关资质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将姓名、相关资历以及联系方式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七条乙方工作

7.1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7.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

7.3每月3日前向甲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7.4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7.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6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做好施工和自检工作;

7.7做好施工记录、隐敝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等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移交甲方;

7.8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7.9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发生的修理费由甲方承担;

7.10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的1天(小时)内无条件保修,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属设计或甲方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7.11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

7.12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保护方案,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13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以及2米以外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将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延期开工

8.1甲方无正当理由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应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支出,工期顺延。

8.2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三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工期可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者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无论甲方同意延期请求与否,在没有书面承诺放弃索赔权利前,甲方均保留向乙方追索因为乙方延期开工导致的损失的权利。

8.3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政府行政行为等非因甲乙双方过错原因导致未能办理建设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开工证和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从而导致未按期开工的,工期顺延,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第九条暂停施工

9.1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未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属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顺延。

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顺延。

9.2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非甲方原因而需长期停、缓建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均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处理,原则上甲方不予赔偿有关费用。

第十条工期顺延

10.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显著变大;

⑵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现场,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电;

⑶不可抗力:

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大雨、地震;

⑷甲方代表无正当理由不签证,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

⑸甲方资金不足,导致停工、窝工;

⑹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⑺甲方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⑻甲方提供的设备、成品、半成品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⑼其他经甲方认可的合理理由。

10.2上述情况发生后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0.3非10.1列出的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要求

11.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11.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由广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额外支出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

12.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2.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或原件。

12.3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

12.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省、市电力公司颁发的电气安装施工及验收的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甲方委托监理公司派驻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试件、材料试验和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12.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⑵由甲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

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正式书面通知和甲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⑶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派驻代表。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甲方签证后实施。

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13.2乙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会同甲方中间验收。

13.3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或复盖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

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监理单位或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到现场验收,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3.4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消缺内容,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14.1合同按照固定总价包干,基础、土石方开挖、降基、挡土墙、护坡、地网等部分均要包死,费用不予调增。

除此之外的部分,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经甲方审核认定可予调整:

⑴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定的分项工程(即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最小的组成部分和基本项目,通过较为简单的施工过程就可以生产出来并可用适当计量单位进行计算的建筑工程,是概预算最基本的计价项目)发生设计变更,增、减经济数额超过审查批复概(预)算该分项元(大写:

)(或该分项5%)及以上的;

调整的原则为双向互调(可增、可减)。

多个分项工程增(或减)的合计数额满足上述条件,但单个分项工程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调整,即:

调整应按单个分项工程逐项进行,与其他分项工程无关。

⑵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定的初步设计原则的变更(如一般基础改灌注桩基础),或为提高档次、规格所引起的变更,按实际增减的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原则为双向互调(可增、可减)。

⑶其它:

14.2发生上述14.1的情况,由乙方编制调整部分的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按投标时的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额。

14.3乙方因施工原因自己要求,经征得甲方、设计、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设计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甲方不予支付,合同价款不得调整。

14.4在本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之外,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完成的新增工作内容,按实际新增的工作量编制预(结)算书经甲方审核后,按审定价签订补充合同后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工程款项的核实及支付

15.1本合同价款按以下15.3方式进行支付

15.2分期付款支付

⑴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

⑵甲方按照乙方的完工进度(以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签证的工程量为准)支付工程进度款。

每一次进度款的支付,须按当此进度款的占总进度款的比例同步扣回预付款。

当甲方支付的款项(含预付款)达到合同价款%时,甲方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即人民币:

元(大写:

)。

⑶剩余/%的款项留作质保金,待竣工投产之日起满/年后,三十天内,由甲方派驻代表(监理工程师)开具保留金支付证书,并将一份复印件送乙方。

如乙方有任何未完工作,甲方派驻代表(监理工程师)有权拒开证书。

甲方根据保留金支付证书最终付款。

(临时工程待工程拆除完毕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给乙方)。

15.3一次性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15.4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资料,在此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15.5乙方应于每月3日前向甲方递交已完工程报表,甲方收到报表后,应根据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15.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工程验收前将工程资料电子文档以光盘移交的方式提交甲方审核,内容包括:

工程建设资料、设备的交接试验记录、设备厂家说明书、出厂试验记录等出厂资料和工程竣工图纸的电子版。

15.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工程投产前在甲方的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XX公司基建工程资料电子化移交单》或《XX公司电网大修、技改工程资料电子化移交单》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15.8若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第十六条材料、设备供应

16.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及乙方自购设备材料的划分,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请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填写),非招标工程按双方约定执行。

甲方供应的设备材料包括:

乙方自购的设备材料包括:

铸铁电缆标识桩

16.2设备材料由乙方提供部分,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

16.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设备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

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设备材料的一方承担。

如因设备材料质量不良影响总体工程质量、进度或造成返工和损失,由供方(采购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

17.1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须经甲方同意并取得以下批准:

⑴超过原设计规格和标准,须取得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并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⑵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变更或修改通知单或图纸、说明,发出的份数与原设计图相等);

17.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七天通知乙方,并在得到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否则有权拒绝变更。

17.3无论甲方或乙方提出修改或变更原设计,均须报经原规划及设计审查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按照第十四条原则处理。

17.4由乙方施工质量、施工措施不当或未做好保护措施等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7.5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应书面通知监理和甲方。

甲方在接到通知十天内和原设计单位商定,并制作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甲、乙双方签字后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按照第十四条原则处理,工期相应顺延。

在未接到设计修改或变更文件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否则,一切责任由强行施工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确定变更价款

18.1发生本合同第十七条载明的变更或设计修改后,乙方在双方协商时间内或最迟于签收设计变更(或修改)文件后十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审核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计算;

⑵合同中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或预算,送往甲方代表将此部分工程量核算后,甲方审核此部分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19.1乙方在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份)和竣工验收申请。

甲方收到申请后3天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9.2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为工程投运24小时安全运行的日期。

19.3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省、市电力公司颁发相关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竣工验收规定、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19.4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

19.5工程竣工后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电子化移交竣工单(含更动前、后接线图、中压沿布图、低压线路沿布图及设备参数的电子资料等)。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

20.1在竣工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0.2乙方须在工程竣工后二周内,按照招标文件或本合同有关约定可以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费用,将完整无误、符合规定的结算资料送交监理公司或甲方,如逾期未交,将严格按照合同价结算。

20.3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

20.4工程项目竣工投运后一个月内,乙方需将齐全、准确、完整的全套档案资料移交甲方并经甲方审查确认,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保修

21.1保修期限:

1年(从工程投运24小时安全运行之日算起)。

21.2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位、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1.3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21.4保修费用:

由乙方负责全部费用。

21.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天(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争议

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违约

23.1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超过15天,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需将收取甲方的预付款全部退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的违约金。

23.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计划安排的时间及时停、送电,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23.3违约的处理:

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

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23.4违约金的标准:

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的违约金。

23.5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⑴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发出必要通知、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⑵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23.6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各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

23.7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23.8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或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23.9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

第二十四条索赔

24.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⑴有合法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项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⑵索赔事项发生后二十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⑶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十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被甲方批准。

24.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安装工程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⑴索赔事项发生后二十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⑵有合法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项发生时的真实证据;

⑶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接通知后十天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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