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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作业票管理制度

第三十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BHM-AQ【2018】30号

1、目的:

根据焦化生产工艺过程及部分产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2.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锺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注:

用火作业系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用火作业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作业区域安全员需对现场进行检查,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并在安全设施一栏生产和维修双方确认签字,不涉及项填写“已确认,不涉及”并由生产签字确认,其中动火作业票中确认项中第3、5、6、9、10是必须确认项。

3.2施工人员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安全科监督执行并予以安全告知。

4、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1各车间生产区域内所有煤气管线及煤气管线相连的设备(包括各煤气水封)所属范围20米之内的动火;

4.2.2炼焦车间地下室内的动火及所属范围10米之内的动火;

4.3.3化产车间的焦油储罐区、粗苯储罐区、煤气储柜、氨水储罐区、锅炉房及各罐区防火堤内及周边10米之内的动火;

4.4.4公司的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区域:

化产车间风机房、压缩机房,车间粗苯工段、煤焦油工段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范围内的动火。

4.5.5粗苯、煤焦油、装卸作业区。

4.5.6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也要进行动火作业升级。

4.2、一级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2.1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厂区内除与煤气管线并行的氨水管线的动火。

4.2.3回收车间脱硫蒸氨工段、硫酸铵工段等区域范围内的动火。

4.2.4化验室、仓库内的动火作业。

4.2.5煤场内煤原料10米内的动火作业。

4.2.635KV变电室内的动火作业。

4.2.7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设备内,并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4.2.8更换上升管水封盖及底座。

4.3、二级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3.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当各类二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三级用火处理);

4.3.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4.3.3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4.3.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5.作业安全要求

5.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作业规定执行。

5.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5.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5.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0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5.1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5.13动火监护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5.14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用火。

5.15“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24小时;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若中断作业超过半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一次。

5.16动火分析:

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由化验员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检测结果填入“动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并出具检验报告单。

5.17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由化验员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并出具检验报告单,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5.1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5.1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5.2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窗口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半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5.2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5.22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属车间负责办理“动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5.23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车间区域时,由所在车间区域主任审查签认,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5.24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安全科专职安全员随时检查监督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进行处理。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6.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6.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6.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6.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由动火人通知化验员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6.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7、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7.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7.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8、“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审批

8.1特级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人填写好申请单位、申请人、动火装置、设备部位及内容、动火人、特殊工种类别、用火时间后,现场准备好动火工具,在申请动火单位签认,监火人由生产人员签认、车间安全员到现场确认用火主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措施:

要求施工方和生产方进行双方签字确认)、告知动火人危害识别并签认,然后通知化验员现场检测合格后并填写化验单,车间主任现场签认,申请单位需到煤防站登记盖章,最后找安全科长签认,厂部领导签认,班长验票后方可施工作业。

8.2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流程:

申请人填写好申请单位、申请人、动火装置、设备部位及内容、动火人、特殊工种类别、用火时间后,现场准备好动火工具,在申请动火单位签认,监火人由生产人员签认。

车间安全员到现场确认用火主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措施:

要求施工方和生产方进行双方签字确认)、告知动火人危害识别并签认,然后通知化验员到现场检测合格后并填写化验单,车间主任现场签认,然后到煤防站登记,并找煤防站现场签认,最后由厂领导签认,班长验票后方可施工作业。

8.3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人填写好申请单位、申请人、动火装置、设备部位及内容、动火人、特殊工种类别、用火时间后,现场准备好动火工具,再申请动火单位签认,监火人由生产人员签认,车间安全员到现场确认用火主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措施:

要求施工方和生产方进行双方签字确认)、告知动火人危害识别并签认,然后通知化验员到现场检测合格后并填写化验单,车间主任现场签认,然后到煤防站登记,并找煤防站现场签认,并划去主管厂长签字栏,班长验票后方可施工作业。

8.4动火作业许可证最后班长进行验票,当班班长收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对整个作业票进行确认,需对作业票上的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作业票有涂改、脏污、动火不明确等问题不予签认,并告知安全科。

确认动火现场与作业票完全一致时验票班长签认,动火人随身携粉联,车间监护人携带蓝联,白联送安全科,最后申请单位方可动火。

作业完成后由车间现场监护人到煤防站在白联填好完工验收后安全科存档。

8.5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科进行审查批准。

9、动火作业人员职责

9.1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9.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动火。

10、动火监护人职责

10.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岗位人员、车间安全员要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10.3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车间主任和安全科。

11、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11.1“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11.2“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级及一级票监护人除车间指定的专人外,安全员也应在监护人处进行签认,并监护。

11.3“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级及一级作业票均为每2小时由化验员进行一次检测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填至作业票上,二级动火作业超过当天的票必须于第二天重新进行检测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填至票上。

11.4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粉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蓝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白联由安全科持有(动火完毕后由监护人到煤防站填写完工验收后存档)。

11.5公司特、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均由煤防站处备案、存档;

11.6厂部安全科负责动火作业票的管理及考核,发现问题按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处理,另票据存在弄虚作假和非本人签字或不按流程办理的均考核50元每次。

11.7“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12相关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第三十一章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BHM-AQ【2018】31号

1、目的

为了明确受限空间作业定义、等级划分、安全规定,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焦化厂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内作业

3、受限空间定义

焦化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堂、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4、受限空间内作业

进入焦化厂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堂、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5、作业安全要求

5.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5.1.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5.1.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5.1.3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5.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5.2.1氧含量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5.2.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5.2.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5.3.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5.3.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4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5.4.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5.4.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5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5.5.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5.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5.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5.5.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5.5.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5.5.6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5.7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6、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6.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6.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7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6.5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8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7、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7.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7.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5.2.1-5.2.3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7.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7.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7.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8、“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审批

8.1受限空间作业由施工单位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人填写好申请单位、申请人、受限空间所属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内原有介质名称、作业时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及作业人签认、是否涉及其他特殊作业后,现场准备好受限空间作业所需工具,在申请单位意见处签字确认,监护人由生产方区域工作人员签认、车间安全员对作业票编号填写完到现场确认受限空间作业的主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措施:

要求施工方和生产方进行双方签字确认)、告知受限空间作业人危害识别并签认,然后通知化验员现场检测合格后车间主任现场签认,申请单位需到煤防站登记,最后找安全科长签认,厂部领导签认。

8、作业监护人职责:

8.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场所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8.2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8.3监护人员应清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

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8.4监护人员要随时携带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及后续分析单并负责保管;

8.5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

8.6作业完成后,协助施工单位清点人数和工具、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监护人由生产方指派,施工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9、作业人员职责:

9.1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9.2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9.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9.4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9.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9.6作业结束后,应清点工具、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10、其他:

10.1涉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除了按以上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还应有专门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1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11.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受限空间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11.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监护人除车间指定的专人外,安全员也应在监护人处进行签认,并监护。

11.3“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均为每2小时由化验员进行一次检测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填至作业票上。

11.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粉联由受限空间作业人持有,蓝联由作业监护人持有,白联由安全科持有(受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由监护人到煤防站填写完工验收后存档)。

11.5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均由煤防站处备案、存档;

11.6、厂部安全科负责受限空间作业票的管理及考核,发现问题按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处理,另票据存在弄虚作假和非本人签字或不按流程办理的均考核50元每次。

11.7“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12相关文件

12.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第三十二章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BHM-AQ【2018】32号

1、目的

为明确盲板抽堵范围、程序、安全要求,加强盲板抽堵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焦化厂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3、抽堵盲板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4、作业安全要求

4.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4.3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4.4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

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4.5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生产车间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4.6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4.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4.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4.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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