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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

第十二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第一、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第三、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第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第五、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2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答:

买卖合同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对于买受人,依合同规定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除此以外,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特定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

如,监护人不得成为被监护财产的买受人、拍卖公司及其职员不得购买接受委托拍卖的财产。

对于出卖人,除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还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3买卖合同的效力

答: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出卖人的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买受人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等义务。

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的概念。

答;分期付款买卖:

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

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形式

拍卖:

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5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答: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不特定物。

6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概念及规则

答: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规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实行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以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7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答:

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特征:

供电、水、气、热力合同以下特征

第一、公用性

第二、公益性

第三、继续性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8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答:

供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义务,由于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其效力可经由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供电人的义务为:

及时、安全、合格供电;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用电人的义务为:

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和协助义务;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9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

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电合同。

供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第二、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物体——电力

第三、供电合同属于一种持续供给合同

第四、供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第五、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第六、供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10赠与合同的概念

答:

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消、法定撤消、法定解除的概念

答: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消:

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消赠与合同

法定撤消:

是指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下,赠与人可享受有撤消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法定解除:

是指增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在履行赠与义务。

1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

答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由以下几项

第一、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

13赠与合同的特征

答:

第一、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

第二、赠与合同必须存在给予行为

第三、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第四、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14赠与合同的终止

答: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消:

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消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法定撤消:

是指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下,赠与人可享受有撤消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第三、赠与合同法定解除:

是指增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在履行赠与义务。

15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

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特征:

第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

第二、借款合同是转移钱款所有权的合同

16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答: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保密义务

第二、借款人的合同义务为:

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返还借款;容忍义务。

17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征、终止

答:

概念: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有偿性

第二、要式性

第三、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解除而终止。

18租赁合同概念和特征

答: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阻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特征如下:

第一、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二、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第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第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第五、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19租赁合同的一般效力,包括出租人的义务和承租人的义务

答:

一般效力中出租人的义务为:

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约定用途的义务;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般效力中承租人的义务为:

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支付租金的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包括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权、优先购买权、租赁权的物权化即买卖不破租原则

21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答:

第一、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预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当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致使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明文规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六、租赁物危机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2租赁合同标的物的要求

答:

租赁合同标的物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它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

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标的物应具有合法性,以限制流通物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应区别而论。

23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的分类意义

答;法律一般对不动产租赁有特殊要求,如登记备案等;动产一般没有这些要求。

24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的分类意义

答:

在不定期租赁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终止合同。

25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租金的风险负担

答;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由于不可归责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租赁物所有人承担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租金的风险负担,因不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金风险由出租人负担。

26租赁合同的更新的概念及种类

答:

租赁合同的更新,是指在原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便的情况下,延长合同的期限。

种类:

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

27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

概念:

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是俩个合同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的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第四、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出租人和租赁人间的租赁合同效力

30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答: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基于融资合同的特殊性,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考察,应当从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的租赁合同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所确立的交易规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自身特点,与买卖合同不同:

第一、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第二、当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的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三、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

第四、由于根据约定,承租人得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因而,本应由作为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出租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以及对于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也转由承租人负担。

出卖人和出租人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遵循租赁合同所作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该合同也有以下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同之处:

(1)从出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现为

第一、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所应该负担的违约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从承租人角度考察,表现为:

第一、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二、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担维修租赁的义务

31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答:

融资租赁合同基于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合同。

但就合同终止而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有一重大区别,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一旦租赁物因不可规者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消灭,租赁合同即得因承租人解除权的行使而终止,在融资合同中,由于租金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即使租赁物因不可规者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消灭,承租人仍应当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这一区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属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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