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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

合同法学习

  篇一:

《合同法》个人学习笔记(实用)

  篇二:

学习合同法的意义

  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让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也让我们认识到了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徇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丌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亍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丌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徆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徇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劳动法就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部法律,它是一部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

劳动法维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肯定少不了劳动的主体——人,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现在,我们还在校园里生活,学习,花着父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但是,终究我们会离开校园,走上社会,成为一名劳动者,像我们的父母一样,为生活而忙碌奔波。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这些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有些人不懂法律。

这时,我们就会知道劳动法对于我们有多么重要。

学习劳动法,我知道了一些维护自己权利的知识和办法,我相信,这会对我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许多帮助。

劳动法的颁布促使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

虽然课程已经接近了尾声,但我们还要进一步关注和学习劳动法,在今后的生活中,运用劳动法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篇三:

学习合同法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心得

  近日股份公司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

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

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

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

  合同的案例。

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

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

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

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

  

(一)合同的合法性:

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

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

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

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

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

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

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

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通过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

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质量管理部:

田有威20XX年7月21日

  篇四: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

动产质押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四种。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五种。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格式合同

(1)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1条)

(2)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否则该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3)疑义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某些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

  第二章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概说

  所谓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过程,即当事人就合同之必要内容或者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

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二、要约

  第1页共34页合同的成立与订立合同概述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并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

要约必须是具备合同成立必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情形为:

1.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2.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1.对要约人的效力——实质拘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要约。

  不过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即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对方进行承诺的仍然成立合同:

(1)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明确表明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拘束力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其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五)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由于已经生效则不得撤回。

但是若该要约不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则撤回的意思表示可以构成要约的撤销。

  (六)要约的失效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再行同意接受要约的为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2.要约已过有效期限,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

经过要约有效期而进行的承诺为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3.要约人撤销要约。

  4.受要约人改变要约的实质内容而进行承诺的。

此时承诺视为一项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七)要约邀请

  1.概念

  要约邀请又称作要约引诱,是指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认定

  对要约邀请的同意不构成承诺,因此不能成立合同。

因此区分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意义至关重大。

  

(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例外:

  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页共34页

  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

具体为:

  ①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

  ②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③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

但有例外,商业广告构成要约的及悬赏广告两种。

  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而与对方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有效要件

  1。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对此认定应依据如下情形具体确定:

(1)要约定有承诺期限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2)要约没有定有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若不即时作出要约即归于失效。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所谓合理期限应当综合考虑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的时间(依合同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等。

4.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而进行承诺的为新要约。

  

(2)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3)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承诺的方式。

  1.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承诺

  例如:

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日内作出答复并表明若10内乙未进行答复的视为接受,若乙未在10日内未答复的,仍然不构成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3.沉默作为承诺的情形

  

(1)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例如:

在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第171条)

  

(2)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时

  如甲和乙事先约定甲对乙发出的所有要约,若乙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的视为接受,那么乙对甲的要约未表示拒绝的视为承诺。

  (四)承诺的生效时间。

  1.要约有效期间的起算

  第3页共34页

  

(1)要约人对于要约有效期间起算有规定的,自其规定之日起算

  

(2)没有规定的

  ①以邮寄的方式发出要约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起算时间②以传真、电子有价等即时通讯方式发出的要约以到达的时间为起算时间③以电报发出的自交寄时起算

  2.承诺的生效时间

(1)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其达到的认定与要约的认定完全相同,于此不再赘述。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五)承诺的撤回。

  1.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

  (六)承诺的迟到与迟延1.承诺迟到所谓承诺迟到是指迟发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28条)

  2.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未迟发但是迟到的情形。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法》

  第29条)

  四、以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拍卖

(二)招标投标

  五、关于悬赏广告

  1.概念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2.悬赏广告的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

即单方行为说与合同说。

  

(1)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在广告人与完成特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种学说将完成广告行为人之行为定位于广告人之行为的停止条件。

(2)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我国通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契约行为,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大家应当以契约行为说为准。

不过在理论上无论是采单方行为说还是采纳契约说均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有兴趣者可以自行研究,但是对于司法考试的考生没有必要关注。

  六、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

  3.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第4页共34页

  4.行为人有过错

  (三)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

  1。

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

  3.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4.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

  承诺生效的时间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所以原则上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例外

  

(1)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注意只需要签字或盖章其中之一即可而不是同时具备。

  

(2)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1.原则上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即生效。

  2.例外,成立与生效不同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登记或者批准之日生效。

  

(2)附停止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始期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1)效力待定的合同自被追认时生效。

  (三)要式合同之形式的补足

  1.法定要式的补足

  第5页共34页

  篇五:

资料

  第一章合同法绪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要点:

  1、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合同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不同合同类型及其分类的法律意义。

  学习要点:

  1、合同分类的意义

  2、具体的合同类型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合同订立的概念,掌握合同成立的要件和要约、承诺规则。

  学习要点:

  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的区别

  2、合同成立的要件

  3、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4、要约邀请与要约

  5、要约的法律效力

  6、要约的撤回、撤销和消灭

  7、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8、承诺的方式

  9、承诺的生效

  10、承诺的撤回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掌握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了解合同的形式。

  学习要点: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4、合同权利

  5、合同义务

  6、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合同效力的法律意义,掌握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的可撤销原因及其行使,掌握合同效力的补正方式以及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学习要点:

  1、合同的有效要件

  2、合同的无效

  3、合同的撤销

  4、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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