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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大院管理暂行规定

县机关大院管理暂行规定

县机关大院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机关大院(以下简称大院)管理,维护机关良好秩序,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大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院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二、管理机构第三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事务处)是大院的行政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大院治安保卫、安全生产、来宾来访接待和办公设施、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修、添置、报废,以及大院环境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委办、县府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大院的管理工作。

大院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有责任协助做好大院的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为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电器和通讯设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必须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帐、盘盈。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第七条确保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不流失。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物品数量、来源、用途等方面情况要造册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事务处财会股。

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要及时将有关手续报事务处财会股,由事务处财会股统一作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帐目调整,以保证固定资产帐实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八条加强固定资产清查核算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并要帐实相符。

每年度,各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九条大院内的房产、公共设施由事务处统一管理。

事务处负责房产、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工作。

四、项目建设管理第十条建设项目是大院内各部门进行的服务于单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翻建、维修、改造项目等。

第十一条事务处是大院建设项目负责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组织施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任何单位不准自行组织施工,更不准擅自改变办公场所的结构及电源线路、供排水的走向,以免影响大院整体布局。

第十二条大院内各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做好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各单位办公设备、设施(包括家具、空调、电器、电话)的维护和办公场所的修缮等费用,在各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要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

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节能降耗,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五、会务管理第十五条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的会务、经费由事务处统筹协调解决,其它单位会议的会务、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大院礼堂、

①号楼六楼会议室、

②号楼五楼会议室、多功能会议室、接待室、干部职工娱乐室及其公共设施由事务处负责管理,其它会议室由使用单位管理。

六、财务管理第十七条认真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工作。

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建立会计凭证。

设置会计帐户,认真做好预算内、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把好报销关。

做到开支合理,凭证手续合法。

要求报销单位购置东西要开具税票,且税税票要有售货单位公章、收款人签名,数量、计量单位、除尘滤布金额要相符,每张票据都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和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名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十九条遵守资金安全管理规定。

财会专用章和会计、出纳、主管领导印章要分开人员放置。

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后,才可到银行提取现金。

现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接受监督。

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当天票据要当天入帐,并盘点结存资金,以免出现差错。

月底及时做好出纳月报表连同发票送会计审核记帐。

会计月报表要报主管领导及主管常务副县长各一份。

第二十条做好报帐工作。

会计员要做到帐目健全,数字准确,审核严格,记帐及时,按时结帐,如期向有关部门报帐。

第二十一条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按照上级规定,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七、车辆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工作用车由小车队统一调配。

车辆配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县委书记、县长可相对固定工作用车。

其他领导或部门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固定配备工作用车,由小车队统筹安排使用。

节假日用车要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然后用车。

非领导非工作需要,一律不得动用小车队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切实加强车辆使用管理。

小车队统筹配备所属公务用车专职司机,负责驾驶及保管维护各自的车辆。

原则上不允许领导亲自开车或把车交给非小车队司机驾驶。

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接受外单位的出车任务,不准私自驾驶车辆外出;要严格保管好车辆的有关证件,不得将车辆及证件交给其他人员使用。

第二十四条因公出差的车辆遇到故障需维修、换零部件或发生事故时,必须向小车队领导汇报,由小车队安排处理。

第二十五条抓好安全工作。

司机要有高度责任感,严格做好车辆出车前的检查和回场的保养工作。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抓好车辆防盗工作。

车队车辆晚上原则上一律回场停放,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车队领导同意,压滤机滤布厂家可在有专人保管的停车场停放,并锁好车辆安全锁,做好安全防盗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大型政务活动,或特殊工作需要,经县领导同意可在全县各单位抽调车辆,经费由小车队统筹解决。

八、饭堂管理第二十八条大院机关饭堂原则上只对大院内单位及其员工服务,主要提供干部职工早、午、晚餐和各单位招待餐、会议餐。

凡需到饭堂就餐的干部职工,须办理IC卡。

第二十九条就餐人员应遵守开饭时间。

开饭时间:

早餐7:

308:

20;午餐12:

001:

00;晚餐17:

3018:

30。

第三十条就餐人员要保持饭堂的安静、整洁,不得喧哗、吵闹、起哄、敲打餐具。

要按顺序排队领取饭菜,不得争先恐后。

第三十一条就餐人员用餐后,要将残渣剩菜倒进指定的残渣桶,碗筷、碟、托盘要分别放进指定的大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需到饭堂开招待餐、会议餐,要在开餐前一天与饭堂联系。

九、交通秩序第三十三条凡进入大院的各种车辆,需凭出入证或经门卫同意方可通行。

第三十四条各种机动车辆在大院内须按规定路向禁鸣喇叭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大院内学习驾驶汽车、摩托车和自行车。

骑自行车出入大院门口时,须下车推行,不准带人,不准溜车。

第三十六条车辆(含非机动车辆)进入大院内,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十、绿化卫生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

每月第四周周五下午定为大院统一卫生行动日(如有特殊情况,则另作安排)。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自觉组织搞好室内外卫生,保证大院环境的整洁。

第三十八条实行办公场所卫生包干负责。

事务处统一安排

①号、

②号、

③号楼和综合楼的大堂、楼梯、卫生间、天棚等公共场所清洁,并负责大院内灭蚊、灭鼠、灭白蚁的工作。

各单位负责搞好各自办公场所前后走廊、窗、门和室内卫生,垃圾要到指定地点倒放。

第三十九条保持办公场所环境整洁。

各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在大院内张贴广告等宣传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办公楼走廊、楼梯间、卫生间堆放废弃的家具、拖把、胶桶等杂物,不准随地吐痰、掉纸屑、烟头等有碍环境卫生的杂物。

第四十条大院的绿化由事务处统一规划管理。

大院内的园林绿化区域要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毁坏花木和践踏草坪。

对损坏花木、绿篱、草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绿化地域内停放车辆,堆放各种器材、杂物。

一、信访接待第四十一条对上访群众,县信访局依照职责,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事务处要把好门口关,经信访局妥善处理后,方可让上访群众进入大院。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值班、会客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或个人主动约定外来人员进入大院,须通知事务处值班室确认后,放可放行。

非上班时间,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会同以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大院。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需聘用临时用工的,须到事务处办理临时用工出入证。

事务处对一切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

二、安全保卫第四十四条根据广东省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按照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家的人,办好自家的事的原则,严格建立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认真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载运出大院外的建筑材料、电器及其他大件物品,须凭事务处统一印制的放行条放行。

放行条由各单位负责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签发。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内部消防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严禁乱占、堵塞消防通道和随意使用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七条对已安装的空调机或其它设施,各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如发现线路发热,室外机支架生锈、松脱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办公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饭煲等电热器具;严禁乱接乱拉电线或多具电器共用一个插座;禁止擅自拉动配电间或配电箱的电闸;各办公场所在人员离开时要断开室内所有电源。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在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

值班统筹编排由事务处负责。

三、附则第五十条大院各单位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送:

县机关工作运行程序

县机关工作运行程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从政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机关工作运行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运行程序适用于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各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努力形成民主科学的决策目标机制、权责明确的执行责任机制、及时严密的督查落实机制和严格高效的考核奖惩机制,推动全县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四条请示汇报程序。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遇有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事项、紧急情况或其他需要汇报的事项,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请示汇报。

请示汇报工作一般应逐级进行,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再向主要领导汇报。

未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的工作一般不直接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汇报,更不得向不分管的其他领导多头请示汇报。

如遇重大紧急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但事后要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搞好衔接。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汇报工作时,应事先做好准备,研究提出拟办理建议,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阅后,向分管领导汇报。

分管领导对请示汇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对属分工职权之内的,要适时予以答复;对需向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或提交县委或县政府集体研究的,要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主导意见后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然后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集体研究的意见答复。

第五条工作沟通程序。

领导之间、上下之间、新老之间、左右之间,要根据需要经常沟通工作。

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员之间要经常沟通思想、沟通工作,特别是分工相近或相同的领导成员之间更要经常沟通,以达到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做好工作的目的。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与县直部门、单位及乡镇要经常沟通,掌握工作运行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商解决办法。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委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特别是在研究制定政策性文件、规定时,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沟通,以确保各项政策相互配套、便于操作。

沟通工作可采取电话沟通、书面沟通,也可以当面沟通或召开会议进行沟通等。

沟通工作态度要诚恳,沟通者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被沟通者也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集思广益。

第六条工作酝酿程序。

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员对所分管工作,应在认真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主导性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先与有关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进行酝酿分析,再与县其他几大班子分管领导进行沟通,最后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与有关领导成员和乡镇、县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就相关工作进行酝酿分析。

各乡镇、各部门及单位对一些重要工作的决策,要及时与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酝酿分析。

酝酿工作要开诚布公,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敞开思想,各抒己见,尽量把问题想周全、分析透。

第七条工作协调程序。

县委、县政府之间的正常事务协调,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沟通情况,随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工作当涉及到其他领导成员分管的部门时,应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分管领导进行沟通酝酿,并全权负责进行协调落实。

对涉及面比较大且事关重大的事项,由主管领导负责向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后按程序确定。

当一项工作特别是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几位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工作分工时,由具体分管这项工作的县领导全权负责,通过召集会议等不同形式组织协调落实,所涉及部门要认真进行请示汇报。

其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不直接接受分管部门关于这项工作的请示与汇报,由具体分管这项工作的县领导负责与有关领导的通气和工作的协调,或提交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遇有重要会议、重要接待和其他重要礼仪活动时,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当一方有特殊情况不能出面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协调其他分管领导出面,有关领导应主动出面做好工作。

当一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及有关乡镇时,要明确主办方和协办方,主办方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的作用,主动协调,及时沟通,协办方要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全力完成分担任务。

各机关内部要树立一盘棋的整体思想,围绕落实部门职责,科学分工,合理调度,搞好配套联动,共同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工作决策程序。

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决策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充分分析论证、充分酝酿和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经过集体研究后作出科学决策。

属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员分管范围内的正常工作,由分管领导按工作分工,大胆决定,勇于负责;分管工作中比较重要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然后根据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提交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对属于县委职责范围内研究决定的事项,或属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要视情况由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常委与县长联席会议或县委全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对属于县政府职责范围内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情况由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会议研究决定。

各部门和单位自主决策的事项,事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在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各部门和单位作出的事关全县发展、稳定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事先报县委、县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决策。

凡因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主要决策者的责任。

第九条办文程序。

对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关于沂源工作重要批示的报告,向上级的重要工作报告和请示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重要信息,由县委办公室认真把关,县委主要领导签发。

经县委常委会议或县委全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内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文件,县委办公室按程序把关后,由县委主要领导签发或由县委主要领导委托其他领导签发。

拟以县委或县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视情况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发;拟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出的公文,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拟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县委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属联合发文的,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需要请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的,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

部门代县委、县政府或两家办公室起草的文稿,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把关后,转交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除县领导直接交办的特殊事项外,各部门不得将公文直送领导个人。

各部门自行发文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属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应由主办部门牵头,送请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发文。

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办理效率,努力增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十条办会程序。

县委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和常委县长联席会,一般由县委书记召集;县政府县长办公会、常务会,一般由县长召集。

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专项工作会议,一般由分管书记或分管县长召集,必要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参加。

各部门、单位拟以县委或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提前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议题安排等有关事项向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然后按照领导批复意见办理。

对于县委、县政府确定召开的会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筹备,按时召开。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会议审批。

必须召开的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提高会议实效。

县委、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确需出席的,应提前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盘安排。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并督促交办落实。

第十一条办事程序。

要层层建立岗位目标责任体系,把每一项任务都细化分解,并明确奖惩标准,做到分工具体明晰,责任落实到位,形成主体清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的责任执行体系。

要推行政务公开。

凡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涉及本机关重要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决策事项,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外,都要向社会公开。

各机关要在醒目处标明科室的设置,各科室要在醒目处公开其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等。

要实行首问责任制。

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有关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当作好记录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哪个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首次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并可先行办理,再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

在办理各类事项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结;凡没有时限要求的,应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后,自行确定合理的时限,并予以公开,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督查程序。

对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及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督查,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督查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督查工作网络系统。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方、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通知承办部门,也可采取会议交办、电话催办、口头或书面汇报、现场调研、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督查。

各承办乡镇、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承办人员,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将落实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

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一事一文,经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批。

对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由县委督查工作室、县政府督查工作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并把督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也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如实在机关内部通报。

第十三条接待工作程序。

市以上领导来我县视察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迎送并陪同活动。

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按照工作分工对口的原则,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出面接待,必要时要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接待。

县以外客人来我县参观考察、除尘滤布投资考察、洽谈合作的,需县领导会见、接待的,应提前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经县领导同意后,按照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当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员及部门的负责同志安排的其它活动与公务接待相冲突时,应按照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先公务后其它的原则,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认真做好有关接待工作。

第三章相关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学习制度。

县六大班子领导要自觉带头坚持各项学习制度,勤于学习、善于学习。

每年举办一次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

读书会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集中学习研讨几个重要问题,或把读书会与现场考察办公结合起来,边学习边解决实际问题。

县六大班子领导要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完善各项学习制度,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认真组织好集体学习。

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经济、金融、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识,努力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

要善于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

要坚持学用结合,努力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实践,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推行文明规范。

机关工作人员要穿戴整齐得体,仪表庄重,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在接待来人时要热情周到,落落大方,在接听电话时要态度谦和,语言表达得体,淡吐文雅,通话内容简明扼要。

办公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办公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办公秩序。

要真诚待人,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严格工作纪律。

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员离市参加公务活动,要告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出省参加公务活动,需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出国考察学习,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报上级审批。

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出差2天以上,应事前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副职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参会、出差返回后要及时销假。

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向单位或科室负责人请假,所在单位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性岗位要做到岗不离人,其他岗位做到有事不离人,委托事项离岗不离事。

坚决杜绝松松垮垮、自由散漫的现象,杜绝迟到、早退、上班时间赶集上店和外出办私事的现象,杜绝上班时间下棋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现象。

第十七条严守保密纪律。

要注意做好工作酝酿、协调、沟通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绝不允许把酝酿或沟通的意见向外透漏、散布,更不允许作为领导决定或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地打着领导的旗号乱说话、乱办事。

特别是在涉及考核考察、民主推荐等重要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各项保密纪律。

未经批准,不得转借、摘抄、复制属于上级秘密和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或者将这些文件资料带离办公场所,更不得公开发表上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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