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亲亲相隐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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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亲亲相隐制度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自中国古代以来就已有之,它体现了伦理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渗入和影响,是“礼法结合”的一个重要表现。
然而该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被废止,最近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使该制度再次引起关注和热议,本文拟从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形成的历史原因及其价值的角度来分析其重构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伦理;历史沿革;价值;重构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内涵和特征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亲亲相隐”,又称“亲属相容隐”、“亲属相隐”、“容隐权”,它既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又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从字面上来解释,
“亲亲”一般指有一定血缘关系的社会群体,“相”是互相的意思,“隐”指隐匿、隐藏,不公开。
“亲亲相隐”也就是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不受处罚,知情不报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原则和制度。
《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给出的定义是:
“亲属之间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可以将其主要内容归纳为以下3点:
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亲亲相隐的例外,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
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特征
首先,亲亲相隐制度强调孝道。
古语云:
“百善孝为先。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注重孝道的国家,当法律规定与孝的精神相冲突时,儒家主张“舍法全孝”。
特别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将孔子的儒家学说进行改造之后使其成为了封建正统思想。
“春秋决狱”也是儒家思想渗入法律的一个体现。
我国受儒家思想影响深远,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与儒家提倡的“孝道”是分不开的。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人伦。
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出于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
“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
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矣”“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动机有尊重人之常情。
亲属之爱是人类一切感情联系和基础,是一切爱的起点。
儒家创始人孔子首先提出了以
“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者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无不表现了鲜明的人伦精神。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作为一项重要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先秦到民国亲亲相隐几乎经历了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全过程。
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西周,“亲亲”“尊尊”是贯穿《周礼》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理论核心。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严禁犯上作乱、忤乱臣纲。
这是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也可以说是亲亲相隐制度的雏形。
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孔子和孟子做了进一步论述。
《论语•;子路》中记载:
“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
‘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也就是说,父亲和儿子可以相互包庇犯罪行为,如果不这样做,反而是不正义的。
孟子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发展为“背法匿父”,他虚构了一个故事:
舜当天子,舜的父亲杀了人,被司法官抓起来。
舜虽贵为天子,也不能以权徇私。
于是他抛弃天子之位,而把父亲偷偷的背出监狱,逃到远远的海滨住下来,快活的过一辈子。
孟子通过这个子虚乌有的故事表明了这样一种主张:
对于个人来说,家庭血缘伦理和义务高于国家法律、高于国家和天下利益。
可见,孔子和孟子都是主张父子相隐的。
在秦律中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分。
所谓“非公室告”是指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也称之为“家罪”。
“子告父母,臣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一般而言,凡是属于非公室告的案件,司法机关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这样规定是为了严格控制子女控告家长。
秦律中只规定子女对父母的隐匿义务,这只是“单向隐匿”,但是在“奖励告奸”的秦律中出现“子为父隐”的规定实属不易。
汉武帝再一次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性,认为父子间隐瞒犯罪事实,不应受到法律制裁。
至汉宣帝时,正式将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汉书•;宣帝纪》中宣帝地节四年规定: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慰。
”(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明律目笺一•;亲属相为容隐》)至此亲亲相隐的主体范围发展为父子、夫妻、祖孙。
东汉班固的《白虎通义》进一步将“亲亲相隐”的范围发展为“兄弟相为隐”和“朋友相为隐”,“单向隐匿”也逐渐开始向“双向隐匿”转变。
至唐朝时,亲亲相隐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比较完备的规范体系,亲亲相隐制度规定得更为具体。
《律疏•;名例》“同居相为隐”条规定: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这一规定表明,凡同财共居者,不论是否同一户籍,也不论有无服制关系均可相隐。
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瞒罪行,但主人不为他们隐。
宋元明清各代基本上承袭了唐朝关于容隐制度的规定。
明清以后,随着西法东渐,大规模的法制变革使二千多年的封建正统法律体系土崩瓦解,但近代的法律变革仍将亲亲相隐制度保留下来。
从《大清新刑律》到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对亲亲相隐制度都有比较完备的规定,基本上
取消了子孙告父母有罪等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或纲常义务的规定,只剩下容隐权利规定。
亲亲相隐基本上完成了从义务性规定到权利性规定的转变。
但是,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大力摒除封建糟粕,亲亲相隐也被认为是糟粕而不允许运用。
刑法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法律上强调证人的作证义务,即使是亲属,只要知道案件情况都不能免除作证的义务。
至此,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戛然而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