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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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培训
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培训
一、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管理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科技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科技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均应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资金用途严格执行。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一些投入较小,周期较短的计划项目,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主要适用于基础性、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公益性研究项目。
对一些重大的计划项目,需启动资金较大、周期较长,财政可采取贴息的方式给予补助,鼓励企业贷款发展计划项目。
贴息时间最长3年。
对一些以发表科技论文等形式进行的基础研究类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予以支持。
此类方式要求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一定学术水平,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对一些投入较大,科技含量较高,有一定风险,但产业化前景良好的科技型项目,由拨款补助改为风险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具体规定参见《青岛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在项目任务书预算中明确列出。
(二)材料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课题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
不能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成本。
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十二)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三、科技专项资金财务处理
科技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单独列账,并建立备查账。
科技专项资金按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方式可分为企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三大类,其中社会团体参照事业单位执行。
分述如下。
(一)企业会计核算
企业单位在收到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拨款时,应按规定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形成资产部分,应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冲减“专项应付款”。
企业收到财政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指定的研发产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中单列项目核算。
待研发成功后,如将研发成果交给国家,并经批准核销专项应付款的,按应核销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如研发成果留给你公司的,除将发生的费用从“生产成本”科目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外,还应同时将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
如研发的项目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则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项目完成结转固定资产或经批准核销时,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会计账务如下:
1、企业收到市科技局下拨的项目资金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专项应付款——(××项目或课题)
2、企业发生项目或课题经费支出时,应做会计分录:
①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应按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列项目核算
借:
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项目或课题)—××经费开支
贷:
银行存款
②若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
借:
在建工程——××项目或课题
贷:
银行存款
3、企业在项目或课题完成后结转处理,应做会计分录:
①形成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作为国家资助,计入“资本公积” 科目;
借:
固定资产——××项目或课题
贷:
在建工程——××项目或课题
同时做会计分录:
借:
专项应付款——××项目或课题
贷:
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或课题)
②形成产品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作为国家资助,计入“资本公积” 科目;
借:
库存商品
贷:
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项目或课题)-××经费开支
同时做会计分录:
借:
专项应付款——××项目或课题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或课题)
③费用支出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市科技局批准予以核销。
借:
专项应付款——××项目或课题
贷:
生产成本——技术开发(或服务)(××项目或课题)—××经费开支
在建工程——××项目或课题
④结余的专项拨款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借:
专项应付款——××项目或课题
贷:
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或课题)
(二)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行政单位在收到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时,应按规定计入“拨入经费”科目。
支出时,应按照专项支出的规定单独明细记账管理。
具体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行政单位收到市科技局下拨的项目资金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项目或课题
2、行政单位发生项目或课题经费支出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
经费支出——专项支出——××项目或课题—××经费开支
贷:
银行存款
若为购置固定资产,需同时做会计分录:
借:
固定资产
贷:
固定基金
3、行政单位在年底确认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
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项目或课题
贷:
经费支出——专项支出——××项目或课题—××经费开支
同时将剩余专款直接转入“结余——专项结余——××项目或课题”。
结题时,可将剩余专款作为单位滚存结余用于其他科技项目,或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由拨款单位确定。
(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事业单位在收到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时,应按规定计入“拨入专款”科目。
支出时,应按照专款支出的规定单独明细记账管理。
具体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事业单位收到市科技局下拨的项目资金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拨入专款——××项目或课题
2、事业单位发生项目或课题经费支出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
专款支出——××项目或课题—××经费开支
贷:
银行存款
若为购置固定资产,需同时做会计分录:
借:
固定资产
贷:
固定基金
3、事业单位在年底确认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
拨入专款——××项目或课题
贷:
专款支出——××项目或课题—××经费开支
结题时,将剩余专款直接转入事业基金,或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由拨款单位确定。
项目经费预算中的自筹资金部分,需建立自筹资金辅助核算帐页。
四、2010年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验收财务评估时发现的问题
通过2010年科技专项资金验收的审计工作,发现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对于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不了解,对于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账务的处理不规范。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部分单位在收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时,未按照规定将其计入“专项应付款/拨入专款/拨入经费”科目,与单位其他经济业务支出混在一起,未按照规定单独记账管理。
(二)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具体开支内容不规范。
1、劳务费:
包括单位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而实际操作中企业大多将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计入到劳务费当中;
2、会议费:
单位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应有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的费用报销单。
经过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才能将其确定为项目费用;
3、燃料动力费:
包含单位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由于大多单位所发生的水电费是将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将水电费统一进行核算,在进行项目核算时,未按相关比例进行分摊(如可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前提下按项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
4、管理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单位实际发生的电话费、保险费、印刷费等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5、其他支出: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所发生的持续性经营费用,如业务招待费、租车费、网络使用费、审计费等,不应计入到该项支出当中。
(三)部分单位经费实际支出用途与签订项目合同的预算不一致,实际使用专项资金未能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的项目使用,存在部分明细经费支出超预算挤占其他明细预算;部分明细经费支出无预算挤占其他明细预算的情况;部分明细经费支出有预算实际未列支的情况。
(四)部分单位未按要求提报自筹资金辅助核算帐页,自筹资金未到位或到位率低。
(五)部分单位计划任务书中未明确固定资产的购置明细,由于设备费的金额都比较大,从而无法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
(六)项目专项支出报销不及时,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的研究项目,科研人员因种种原因,至材料提报截止日,实际已支付的科研费用尚未报销入账。
五、科技专项资金的监管
市科技局将加大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
对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的单位,必须及时纠正,有错不纠的,经检查发现后,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对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纪律检查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办法:
1.《青岛市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字[2008]9号)
2.《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
3.《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9]17号)
4.《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说明》(青科财字[2010]11号)
******(项目全称)自筹资金辅助核算帐页
单位名称:
会计期间:
单位:
元
科目名称
月
日
凭证号数
摘要
借方
借/贷
余额
设备费
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
管理费
其他单独列示费用
合计
本期
合计
本年
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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