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许可证报监督消防规划报雷人防节能等工程报建及验收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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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许可证报监督消防规划报雷人防节能等工程报建及验收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国务院令第279号)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建设部令第78号)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建设部令第80号)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建设部令第107号)
6、《转发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0〕68号)
7、《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8、《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2〕61号)
9、《关于开展建筑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2〕146号)
10、《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号)
11、《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
二、备案范围
本市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下列工程:
1、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房屋装修工程;
2、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
原件
该表系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企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
原件
5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1
原件
6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
原件
7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
原件
8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
原件
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
原件
10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例如,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报告;市政供水工程的水压试验验收报告)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依照标准、规范需要实施该项工程内容的,提供
11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1
原件
1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1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14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1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16
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原件
17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属于商品住宅工程的,提供
18
人防工程验收证明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有该项工程内容的,提供
19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20
中标通知书(设计、监理、施工)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必须招标的工程,提供
21
建设施工合同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22
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有该项工程内容的,提供
23
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
1
原件
有该项工程内容的,提供
24
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依照标准、规范需要实施该项工程内容的,提供
25
工程款已按合同支付的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工程款支付清单及相应发票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26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预拌砂浆购销合同、有效发票、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书
1
使用报告为原件,其余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按照设计不使用砂浆的工程以及2008年9月10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可以不提交预拌砂浆购销合同、有效发票、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书。
2008年9月10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暂时可以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报告,市散装水泥办发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保证
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预拌砂浆使用报告系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企业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后打印形成。
四、审查内容
1、是否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部完成了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是否已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人防、消防、规划、环保、卫生防疫、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是否已具备交付使用所必须的供电、供水以及按规范设置了门牌、配备了邮政信箱等基本设施。
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理机构: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联系电话:
)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注:
备案单位在向市建委窗口提交材料前,应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企业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打印形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预拌砂浆使用报告。
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78号)第五条;
3、《转发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办公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穗建筑[2000]303号)第一条。
三、办理程序:
1、区投资审批中心本局窗口受理;
2、区建设和市政局审批;
3、区投资审批中心本局窗口发案。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受理科室:
建筑业管理科(招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程序
一、所需资料:
1、经批准的施工报建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并写明该资质证书提供哪项工程报监使用,建设单位报监时还应出示上述单位有法人签名的法人证明);
3、建设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4、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5、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或受理通知书;
7、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任命书;
8、监理单位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任命书。
9、材料见证员委托证明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照片一张(小一寸)。
二、办理程序:
1、带齐上述资料到监督站办理工程监督登记;
2、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建设和施工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缴纳工程监督费;
4、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监督站确定监督部门及人员实施工程监督。
三、受理部门:
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电话:
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资料:
1.施工中标通知书(应招标的工程);
2.总承包合同(对已确定分包单位的应提交分包合同,未确定分包单位的,注明拟分包项目及分包单位);
3.监理中标通知书(应招标的工程)、监理合同;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7.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8.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应有总造价50%的存款,跨年度的应有总造价30%的存款);
9.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11.余泥渣土排放证;
12.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13.监理单位总监的注册证书、资格证,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的证书;
14.缴纳费用:
(1)劳动保险统筹金:
由建设单位向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委办缴纳;
(2)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向广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3)建筑业管理费:
由施工单位向白云区财政(建设和市政局)缴纳;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2、《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建设管理权限的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2】57号);
3、《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四条;
4、《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
5、《关于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调整的通知》。
四、办理程序:
1、区投资审批中心本局窗口受理;
2、区建设和市政局审批;
3、区投资审批中心本局窗口发案。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受理科室:
建筑业管理科(招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简化后住宅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根据《穗规〔2007〕1175号》文精神,简化后的住宅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如下: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处室:
建管处 分局办理科室:
建管科
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拉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批复期限:
3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单位建筑工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4)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5)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属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及各立面照片;
(8)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9)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10)《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11)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12)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13)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3.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4.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原状维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及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3)已批准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4)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7)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8)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办理处室:
法规监检处 分局办理科室:
监检科
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批复期限:
15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要求补充的资料;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4.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和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若竣工面积大于报建面积3%的,应当提交超报建面积的调查说明。
5.如曾规划验收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6.《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7.工程竣工图及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处室:
用地处
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批复期限:
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5.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6.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业务受理窗口:
部门
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地址
邮编
窗口电话
值班电话
办公电话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车陂路
020-
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
番禺区清河路区政府审批中心西附楼201
020-
花都区公安消防大队
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185号(公安消防大队)
020-
从化市公安消防大队
从化市街口镇环城路23号
020-
增城市公安消防大队
增城市荔城镇荔城大道增城公安消防大队内
020-
越秀区分局防火科
海珠中路72号2楼
020-
荔湾区分局防火科
光复中路245号
020-
天河分局防火科
五山瘦狗岭路613号
020-
白云区分局防火科
麓景路2号
020-
黄埔区分局防火科
黄埔区大沙东18号
020-
芳村区分局防火科
芳村大道198号
020-
开发区分局防火科
开发区志诚大道
020-
防雷工程报建、审核流程
防雷工程报建、审核流程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书》
(一)申报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1、《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3、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
4、防雷工程施工单位专业施工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
5、防雷工程施工人员专业施工资格证、焊工证(原件或复印件);
6、建设工程防雷施工图纸两套(原件或复印件);
7、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图纸一套(原件或复印件);
8、建设工程结构施工图纸一套(原件或复印件);
9、建设工程电气施工图纸一套(原件或复印件)。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设装置竣工验收,核准《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一)申报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
2、《广东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书》(原件或复印件);
3、《广东省防雷设施检测手册》(原件);
(二)办理流程图:
防雷设计审核程序
送审资料:
1.《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总规划平面图;
4.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设计人员资格证书(2个);
5.防雷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2个)、焊工证(2个);
6.经当地持有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审查意见及检测委托书;
7.电气总说明;
8.弱电设备的防雷设计图;
9.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相关图纸(基础防雷图、天面防雷图、均压环设计图、立面图等);
10.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
备注:
以上提交材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防雷竣工验收程序
送审资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防雷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和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4.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
5.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7.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8.防雷装置竣工图。
备注:
以上提交材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广州市防雷检测机构
广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
地址:
广州市梅东路29号3楼
电话:
Fax:
广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天河分所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02号二楼
电话:
FaX:
广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白云分所
地址:
广州白云大道东方明珠花苑明康A101
电话:
FaX:
广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黄埔分所
地址:
广深公路文冲路段骏鸿花园1号楼首层
电话:
Fax:
广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南沙分所
地址:
南沙经济开发区港前路1号港口商务中心1、2号
电话:
Fxa:
广州市番禺区防雷设施检测所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5号
电话:
Fxa:
广州市花都区防雷设施检测所
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东101号
电话:
Fax:
广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海珠分所
地址:
广州市江燕路晓燕湾晓燕街20号
电话:
Fax:
广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荔湾分所
地址:
广州市信联路30号
电话:
FaX:
广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越秀分所
地址:
广州市梅东路29号3楼
电话:
FaX:
广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萝岗分所
地址: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澳路5号
电话:
FaX:
-616
广州市增城市防雷设施检测所
地址:
广州市增城市荔城镇城丰路38号
电话:
Fax:
广州市从化市防雷设施检测所
地址:
广州市从化市街口镇新村北路62号
电话:
Fax:
人防工程的验收和备案
作者:
区人防办来源:
区人防办 2008-11-2615:
15:
00
人防工程验收和备案的流程和要求
一、办理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4、《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穗人防办[2004]89号)
5、《广州市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穗人防建﹝2008﹞410号)
二、受理范围
凡在本区人防办审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条件
1、人防工程施工图及《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已通过市人防办审查;
2、有建设警报通信房要求的工程项目,警报通信房已移交区人防办通信站,并签定《警报通信房移交协议书》;
3、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4、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确认工程及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5、施工单位已经签署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证书;
6、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已经签署设备安装质量保证书。
四、人防工程验收备案申报材料
(一)《人防工程验收备案申报表》(一份)。
(二)授权委托证明书(一份)。
(三)人防核查、验收资料(一式两套),参照城建档案资料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制。
其中以下资料必备:
1、施工许可证;
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的专项审查意见;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设备安装质量保修书;
6、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8、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
9、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纸资料一式两套(含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竣工图需按照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和标准编制。
(五)在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阶段没有进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审查的,需提交经广州市人防办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