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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nFOB条款中有规定: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毁坏的一切风险:

当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较规定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其开始承担。

所以风险由买方承担。

2.买方承担

2.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

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

请判别孰是孰非?

为什么?

n该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

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需赔偿。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

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3.FOB条件下出口一批食品.合同签定后买方委托我方租船,买方负担相关费用.我方接受委托.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卖方应据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考虑到长远利益:

一卖方应与买方尽力协调,使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减少买方的损失;

二卖方可以适当降低价格,缓和买方情绪;

三讲明事情原委,消除买方误解;

四卖方事先应慎重,量力而行。

4.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

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信用,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

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n本案发生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对美国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2000通则》解释的区别;¨

2.运用该术语时两费用上的区别。

n本案对我们的启示:

¨1.我方业务员对外成交时应注意《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与国际商会《2000通则》解释的区别,前者按FOBVessel成交时,买方必须支付出口税捐及因领取出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美洲一此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采用FOB术语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采用哪一种解释。

例如:

“FOBNewYorkSubjectTo2000INCOTERMS”。

5.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

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

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问:

买方为此向买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不合理,在CIF下,卖方负责投保,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6.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n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7.某公司按CIF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如果按买方所附加的要求,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

为什么?

CIF价格术语的特征是单证买卖,也称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所以卖方的附加条件显然与CIF合同的性质不符。

8.某外贸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L/C上均使用的是AppleWine,我方出口单据上也是使用AppleWine,单证完全一致。

不料货到进口国遭海关扣留并罚款,原因是商品内外包装上均用的是Cider。

海关认为货证不一致,属于伪报

L/C业务中不仅单证要一致,货证也要一致。

如果货名与L/C不符,应要求对方改证,或自己更换包装。

Cider的含义既可以是苹果酒,也可以是苹果汁,这两种含义在征税时是不一样的,应加以注意。

如果是出口到伊斯兰教国家,由于这些国家一般禁止进口酒,不适宜用AppleWine。

9.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10.选择题:

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ABD)的决定。

A收取52吨货物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

C拒收52吨货物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

11.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

“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

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

Ø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Ø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

xx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

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

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最终以A公司同意退货结案。

判断题12。

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在法律的适用上,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

§13.买方来样,我方复制一样品寄买方确认。

这个样品即为复样。

§14.在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内,买方均可要求调整价格。

§15.某外商来电要我提供大豆,按含油量20%,含水份15%,不完全粒7%,杂质1%的规格订立合同。

对此,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

§16.买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只要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不得拒绝接受,但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17.即使度量衡制度存在差异,但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也是一样的。

§18.采用净重计算时的关键是如何计算包装的重量。

§19.标准回潮率是指商品中的实际水分与干量之百分比。

§20.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需要时,作为进口商也不可扩大进口数量。

§21.扩大出口商品成交量的前提条件货源充足、价格看涨。

§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对“约”字和未规定数量溢短装量下,均允许交货数量有5%的机动幅度。

23.根据《公约》规定,如卖方所交货物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全部收下也可以全部拒收合同规定和卖方多交的货物。

24.以毛作净就是以净重代替毛重。

25.运输包装上的标志都必须在运输单据上标明。

26.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就是指运输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唛头。

27.无牌中性包装可以打破配额,扩大出口。

28.例:

某出口商口每件净重30kg,毛重34kg,体积每件为45cm*35cm*22cm,如班轮运价运费计算标准为W/M10级,船公司计算运费时()

A按净重计收运费B将由xx自由选定

C按体积计收运费D按毛重计收运费

29.我国外贸公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FreightPrepaid)字样,试分析新商为何这样做?

我方应如何处理?

n新商为了简化向日商交货的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

n我方处理方法:

p新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

p信用证xx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

p由新商将运费径付船公司,得到船公司确认后。

n30.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

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由于灌水造成损失属共同海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4)拖轮费用以及

(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1、连夜暴雨,致使船头A仓货物受潮(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2、船舶触礁后下沉,为使船只不至于沉没,船长下令抛弃部分货物。

(意外事故造成的共同海损)

3、两只船舶不甚相撞,致使其中一艘船只沉没,货物散落海上无法打捞。

(意外事故造成的推定全损)

4、船只海上行船时遭遇战争袭击,致使全船沉没。

(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实际全损)

31.例:

已知×商品FOB天津USD12000/公吨,运往汉堡,每公吨运费300美元,投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

7.7‰。

求:

(1)CIFC5xx每公吨价?

(卖价)

(2)每公吨投保金额?

(3)每公吨保险费?

(4)每公吨佣金?

答:

(1)CIFC=CFR.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佣金率)

CIFC5=12000+

300.

1-(

1.1X

0.0077+

0.05)

=US

D13063.84

(2)投保金额=CIFC5X

1.1=

13063.84XI.I=US

D14370.22

(3)保险费=投保金额X保险费率=14370.22X

0.0077=

110.65USD

(4)佣金=CIFC5X佣金率=

13063.63X

0.05

=USD

653.19

32.分析题1

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

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33.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20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

规定

96年12月交货。

11月底我企业仓库发生雷击火灾,使一半左右的家具烧毁。

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

97年1月初交货,美方由此索赔。

问:

(1)我方要求免除责任是否合理?

为什么?

(2)美方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1)我方要求不合理。

因为:

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

(2)美方索赔要求不合理。

因为:

中方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但根据不可抗力条款,中方不负责,可以免责。

34.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表。

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日起15天后生效。

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问:

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答:

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日本政府颁布了禁令的生效日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日之后,因此,不构成履约的“不可抗力”。

日方完全可以在9月份装船发货,履行合同。

因此日本政府的禁令对本合同不符合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日方要求不合理,多方可向日方回电拒绝其无理要求,敦促其尽快履约。

35.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国外来证规定:

“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该证并注明:

按《UCP500》办理。

现已知:

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

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

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

为什么?

应选择xx、xx各装1000公吨。

36.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小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

发货时,正好有一船驶向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

但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日方在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则坚持要在大阪、神户卸货,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

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n我方做法不合适。

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

n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37.3、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

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

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且短少50箱。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

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

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1)买方没有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

首先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只要银行审核单据时,确认买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付款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另外,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其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说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货,我方理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取回货款。

因此,买方的拒绝收货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2)本案中,买方应与有关方面联系,确认货物受损和短少的原因,然后凭保险单及其它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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