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精讲资料一doc.docx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精讲资料一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精讲资料一doc.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精讲资料一doc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主要知识点:
宪法的定义、宪法的特征、宪法的本质、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英国美国法国宪法的产生及特点、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宪法的基本原则、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及协定宪法、宪法关系的特点、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的作用、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
一、简答题1.简述宪法的特征?
2.简述宪法的本质?
3.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4.简述英国宪法的特点?
5.简述美国宪法的特点?
6.简述法国宪法的特点?
7.简述中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8.简述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9.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10.简述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
11.简述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区别?
12.简述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及协定宪法的区别?
13.简述宪法的作用?
14.简述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
1234
一、如何理解传统宪法分类?
ﻭﻭﻪ答:
在对宪法进行分类时,可以基于不同的标准。
分类标准的不
ﻭﻭﻪ同,必然导致分类结果的不同。
西方国家法学家通常以宪法的形式特征作为分ﻭﻪﻭ
ﻪ类标准,把宪法分为:
ﻭﻪﻭﻭﻪ(—)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ﻭﻪﻭﻭﻪ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是英国法学家布赖斯于1884年首次从宪法的表现形式上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所谓成文宪法,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
所以成文宪法又称为“文书形式的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以单一的法律文件(宪法典)表现(如美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但也有以几个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
例如,法国1875年宪法即包括1875年2月至7月所陆续颁布的三个法律文件,即:
《公共机关的组织法》、《参议院的组织法》和《公共机关的关系法》。
奥地利和瑞典王国宪法也是由几个宪法文件组成的。
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一般将英国宪法作为不成文宪法的例子。
另需注意的是,不能将不成文宪法理解为绝对没有书面形式,如实际上英国宪法也只是一部分表现为宪法惯例、习惯和判例等,另一部分则表现为堵如《权利法案》等法律文件的形式。
ﻪﻭﻭﻪ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ﻭﻪ
ﻭﻪ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ﻭﻪﻭ
这是布赖斯于1901年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刚性宪法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1)制定和修改宪法必须召开专门的制宪会议,普通立法机关(议会)无权制定或修改宪法;
(2)普通立法机关虽有权制定或修改宪法,但需得到其他机关的批准,或须经过全民公决的特别程序;(3)普通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或修改宪法,但在表决时需要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绝对多数通过。
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典型例子,我国宪法也属刚性宪法。
刚性宪法通常都是成文宪法;但成文宪法不一定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宪法。
ﻭﻪ
ﻭﻪ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的形式通过,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
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它既表现为不成文宪法,又是柔性宪法;但柔性宪法却不一定是不成文宪法。
ﻭﻭﻪ这种分类方法的目的在于说明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各有优缺点,前者稳定,后者灵活。
当然,宪法的稳定性并不完全取决于修宪程序的难易,而是靠执政者的指导思想,社会力量对它的支持等。
柔性宪法虽较灵活,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处于不稳定之中,经常修改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宪法权威的树立。
ﻭﻪﻭﻭ(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ﻭﻪﻭ
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所谓钦定宪法,就是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由君主制定的宪法。
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所颁布的宪法,1906年的《俄国宪法》,1908年我国清朝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都是钦定宪法。
ﻭﻭﻭ民定宪法是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基于人民主权的思想而产生的。
当然,“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的区分,只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才有意义,在现代社会,即使在保留君主的国家,其宪法的制定也是基于人民主权的思想。
协定宪法则是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一般认为1809年的《瑞士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的典型。
ﻭﻪﻭﻭ除上述分类外,还有的按所处历史时期的不同,将宪法分为近代宪法(18和19世纪制定的资产阶级的早期宪法)与现代宪法(20世纪,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宪法);按所处环境的不同,分为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
此外,还有的资产阶级学者近来对各国宪法作了更为细致和繁多的分类,如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理想宪法和现实宪法等。
ﻭﻪﻭ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ﻭﻪ
ﻭﻪ答:
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ﻭ
ﻭﻪ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决定的。
在前面分析宪法的特点时曾提及,宪法是一般立法的依据,一般立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所说的以宪法为依据,实际上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指不得同宪法的某个具体规范相抵触。
我们不能由于宪法有根本性规范的存在,而把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分为不同的等级。
宪法的一切规范都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ﻭﻪﻭﻭ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ﻭﻪﻭﻭﻪ所谓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它容纳了执政者以外各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
就包容性的前一个含义而言,宪法内容的广泛性是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
也就是说,宪法关系涉及领域广泛,它包括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像其他法律规范那样,都有一定的范围可循,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宪法内容的领域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一特点是其他法律规范所不具有的,特别是在现代宪法中,其表现尤为突出。
就包容性的后一个含义而言,各国宪法一般均为汇集众意而言,具有妥协容让的痕迹。
制定者要使宪法符合他们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宪法规范涉及国计民生,与全体社会成员均有重大关系,如它不能兼顾、协调各个群体的政治要求和经济利益,便不能使它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这在各党派合作的情势之下,更是如此。
ﻭﻭﻭﻪ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特点是与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原则性特点相联系的。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既然内容广泛,具有包容性的特点,而更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因而简明扼要,具有概括性,就成了宪法规范在表述上的特点。
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又能使宪法在较大程度上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ﻪﻭﻭﻪ3.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ﻭﻪﻭﻭﻪ与道德规范不同,制裁要素是法律规范的必要组成部分。
对于宪法规范来说.这一点也是必须肯定的。
否则,违反宪法而不无任何法律后果,那宪法规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宪法具有最高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就成了空话。
然而,同样必须肯定的是,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又不同于普通的法律规范。
普通法律规范的效力,一般多由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如有违反,由法院给以相应的制裁,如判处刑罚、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但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则有自身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
(1)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等。
(2)近代宪法大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
(3)一些国家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部门或特别机关,对违宪的法律、法规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
所以,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其特点是较为迂回曲折,因而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
ﻭ12
1、《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人大版):
看看编者就能让人有足够的理由掏钱购买了,曾宪义,韩大元,朱力宇……往远了说,他们是中国知名法学家,往近了说,是全国法硕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各个科目的主编和编者均是来自全国重点大学该学科的专家,正是他们奠定了法硕的基调(考查方向,难度等)。
从内容而言,此书也比较适合做教材使用。
《指南》的编排及内容充分考虑到了各位法硕研友都是跨专业报考,法学基础薄弱这一点,它以大纲为指导,编写权威,体系完备,内容全面、规范。
因此在打基础的阶段选用最合适不过。
此书我看了两遍,第一遍只看了个大概,第二遍则做了详细的笔记,之后复习时大多看笔记,进行回忆,填充。
很多同学看书时不喜欢做笔记,觉得太浪费时间,而我认为,做笔记实际上是一个把书读薄的过程,看似浪费时间实则不然。
那么。
《指南》看到何种程度才算可以呢?
我认为,就刑、民法而言,合上课本你能自己在纸上写出较为详细的知识结构图就可以了。
2、《考试分析》(高教版):
法硕的考题就是以此书为蓝本出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尤其是综合课部分,重要到你必须一字不落的仔细研读的程度。
这是应试的利器,轻视它,丢城失地是必然,每年都会有很多研友因为只看《指南》忽视《分析》而倒在考研的路上。
另外,近年来综合课试题更注重全面考查,以往我们认为的传统重点,在近年试题中所占分值都不如我们预期的多。
因此,综合课对《分析》的复习应注意“全面撒网,重点培养”。
而其中涉及到数字的部分,各朝各代的罪名等都是客观题中偏爱的考点,确常为我们忽视。
3、《重点法条释解》(人大版):
包括刑法、民法、宪法的重点法条。
学习法律肯定离不开对法条的研读,而基础课试卷中更有法条分析题直接对重点法条加以考查,在历年的法硕联考中,与法条相关的试题一直占很高的比例,如在06年的民法学试题中,直接考查法条的试题占53.7%,与法条相关的试题占82.7%.此书的好处在于,将一些比较重要,易于出题的法条从浩如烟海的法律文本中摘出,先从正面进行释解、分析,然后从反面找出相关易混淆易出错的内容,并指出各种出题思路,同时,还依据核心法条,列举了历年真题范例,提供了相关试题练习,对准备专业基础课中的主观题部分帮助甚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