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乡外人餐饮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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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乡外人餐饮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doc

WH-BG-032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

租赁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物业位置:

层号

物业用途: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租赁合同为准)

第二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同意乙方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装修管理与牌匾标识设置

第三条装修管理

1、甲方必须遵守《______________物业部商用房装修管理服务规定》和相关规定,使甲方顺利完成室内、外装修及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广场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广场建筑物的安全和延长使用期。

2、甲方进行室内、外装修及牌匾标识设置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装修收费:

甲方交纳装修施工保证金元/m2(元)。

装修管理服务费元/m2(元)。

并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按《中福万合物业部商用房装修管理服务规定》交纳室内、外装修和户外牌匾标识安装施工保证金元。

第五条牌匾标识设置备案及管理

1、甲方按照政府和乙方相关规定办理牌匾标识设置备案登记手续。

2、甲方牌匾标识的设置,应按广场各区域牌匾标识设置的专业化要求,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修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如破损应及时修复。

3、牌匾标识设置严禁占用和毁损广场公共设施设备、外墙面、草坪、绿地、道路等公共区域环境和空间,严禁改变其使用功能。

严禁造成环境污染,不得损害广场公共利益,不得影响四邻住户的生活居住环境。

4、甲方承担牌匾标识的日常维修费用,承担因牌匾标识维护、安装使用不当引起的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牌匾标识不论谁制作将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其中包括审批、维护及更新。

5、牌匾标识设置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相抵触,甲方应立即拆除或整改,并自行承担所造成的后果。

6、如国家、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需拆除牌匾标识时,甲方应予配合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三章供电

第六条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和供电局峰、谷、平三个时间段的电价及各种损耗的总和,电费为1.22元/度,由乙方统一向供电局购电,向甲方收取,遇有电价调整按调整后电价执行。

第七条甲方用电将采取预购电的方式到乙方财务购电,方可供电使用。

第八条因甲方不能及时购电造成无电可用,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因没电造成停业事故,甲方应全部承担。

停电三日以上乙方将参照合同执行。

第九条甲方负责用电线路及设施的日常管理,承担违规用电所引发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用电负荷、电表及开关等配置。

服从乙方用电管理,执行用电高峰期乙方的限电规定。

第四章供水

第十条收费标准:

根据甲方经营项目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标准,由乙方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6.1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商业按6.5元/立方米宾馆、饭店、餐饮、美容美发康乐场所等娱乐业6.7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洗车业43.5元/立方米及洗浴业63.5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水费。

遇有水价调整和甲方经营项目变化,收费标准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因本广场实行先购水卡后供水的方式,甲方应预购水费元,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因甲方不能及时购水造成停止供水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章供暖

第十三条供暖方式:

该商服用房为地区供热,通过板换供热。

甲方应自觉遵守《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和《中福万合广场供暖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未经供热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移动供暖设施。

第十四条收费标准:

供暖方式为非地采暖方式的,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供暖季每平方米元,向甲方收取供暖费;供暖方式为地采暖方式的,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供暖季每平方米元,向甲方收取供暖费。

第十五条收费时间:

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前交清全部供暖费,逾期按本协议第二十六条支付违约金。

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

由乙方向甲方收取包括:

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5元;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

第十七条收费时间:

甲方须一次性交清本年度内物业管理相应费用,以后每年度费用须在此相同月份一次性交齐。

起费时间:

年月日

第七章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为维护万合广场良好的管理秩序,使广场租户拥有一个干净、整洁、优雅、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政府对小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维护广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按照政府及广场有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不损毁设施、设备,不危及房屋安全。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在经营区域内施工的隔断墙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需恢复原状交付乙方。

否则不退还房屋租赁合同押金。

2、经营前自觉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并到乙方办理备案。

在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及备案的前提下,不得在广场进行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活动。

3、为保证广场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秩序,保证不经营如下项目:

(1)对广场环境、楼体、空气、水质等造成污染的项目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影响广场安全的项目。

4、经营餐饮业,自觉按环保要求办理环保手续并根据环保及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建隔油池并由使用人定期清掏,属甲方安装的下水管道归甲方定期清淘,因未及时清淘造成排污管道堵塞或污染,甲方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给乙方和其它商户造成的损失。

5、保持门前三包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同时做好户内防火、防盗工作;不在户外私搭乱建、摆放任何物品和桌椅。

6、经营用房有后门的,只作为消防紧急疏散通道,不堵塞、不占用,不得作为顾客、员工出入通道或搬运通道。

7、正确处理相邻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渗水、漏水、噪音、采光、排水等原因甲方与相邻住户引发的侵权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8、此协议执行和存续期间各项收费服务标准随相关部门调整而调整。

9、当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0、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停水、停电、停暖乙方应提前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未告之给甲方,经营管理造成危害和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1、由于乙方管理服务不当,甲方有权投诉乙方,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改进。

12、甲方未在此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上报承租区域内的装修方案及相关图纸,并且未进场施工,则视甲方违约。

甲方应无条件撤出场地,原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协议》自动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全部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二十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负责公共环境卫生和垃圾的清运。

2、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3、负责每月进行用水、用电部位巡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负责预售电、水卡;负责用电的技术指导;在保证广场正常用电的前提下,负责向甲方供电;负责与供电局协调有关用电事宜;对拖欠电费者、违规用电,有权停止供电服务。

4、配合工商、城管、公安部门对甲方户外广告的外观尺寸、张挂位置、广告内容予以初审。

协助工商、城管、公安部门依据政府法律、法规,对甲方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进行管理,并对甲方的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监督甲方遵守政府法律、法规和广场管理规定,合法设置、使用、管理户外广告。

5、协助工商、城管、公安部门对甲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对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乙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甲方限期整改。

第八章协议效力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依据物业所在广场物业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制定,如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只要甲方和本合同项下物业所在广场物业部持续保持物业服务关系,则本协议一直有效。

第二十三条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主体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督促新业主与乙方签署新协议,否则甲方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责任。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且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相关费用,甲方应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每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协议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一年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由于解除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在发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申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协议项下乙方收费标准及项目如遇相关部门调整按调整后执行。

第三十条甲方拖欠本协议项下费用的,乙方可以直接按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执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盖章盖章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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