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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宣传、广告用语参考

1.1审核总述:

本审核标准适用于普通食品及酒类,此品类的商详页网页描述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1.2绝对化用语类

网页描述中禁止使用“最高、最佳、最好、顶级、极品、最高档、100%安全、100%无污染、最安全、最健康、最专业、最先进、最新科学、最佳、最高级、顶级、最新技术、最新科学、国家级、最先进加工工艺、第一、第一品牌、填补国内空白、NO.1、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全网等绝对化词语。

1.3虚假宣传类

n普通食品虚假宣传类

1、不得含涉及有疾病预防、保健治疗功能;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禁止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词语。

进口食品宣传有机产品,需同时取得国内有机认证。

3、禁止使用“预防(或治疗)高血压、预防(或治疗)冠心病、预防(或治疗)哮喘、减肥降低血脂、降低血糖、降低胆固醇、增强免疫力、治疗XXX疾病、具有XXX保健作用、补肾、止咳、促进脑力发育、缓解心脑血管疾病”、“延年益寿”、“返老还童”、“抗癌治癌”等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词汇,尤其要关注特产类、茗茶类的宣传。

4、非保健品不允许添加非食品原料的产品按照食品销售,例如:

薰衣草花茶、鱼肝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相应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但是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例如: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5、不得在商品宣传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6、不得在商品宣传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

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7、不得在商品宣传中宣称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8、不得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例如在产品名称前冠以药物名称或药物图形名称。

n酒类食品宣传注意事项

1、禁止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如表现为明示或暗示饮酒为身份、地位、成熟、魅力等的象征,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等)。

2、禁止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3、禁止出现饮酒的动作。

4、禁止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5、禁止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6、禁止出现未成人形象。

7、临时性广告活动,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8、葡萄酒标签标注含有微量二氧化硫时,需要同时标注二氧化硫含量;仅标注二氧化硫,无需标注。

n烟草广告宣传注意事项

1、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1.4“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免检商品”的使用

新《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否则按照新商标法第53条规定,将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5“专利”的使用

新《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如果声称“取得专利、获得XX专利、专利产品”的,应具体标注出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1.6商品附带“赠品”的页面说明

新《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1.7其他法律禁止宣传需注意

n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禁止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n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

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如:

驰名商标、“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央视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展播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内容的词语(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除外)。

n禁止出现专供、特供情况,包括:

1.标注“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字样的;

2.标注有“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字样的:

3.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人民大会堂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字样的。

n禁止出现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广告代言人。

n网页、标签和说明书中使用了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n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

n未经央行批准,不得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1.8商品资质的关注点

n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或公司)的注册商标、品牌、商品条码的情况。

n国内品牌或注册的商标,商品国内生产,禁止声称来自(或源自)外国的情况。

n故意使用或混淆使用与知名品牌类似的商标或品牌名称的情况。

n未经过授权,擅自生产含知名品牌图案或标志的商品。

保健食品页面审核标准

4.

5.

5.1审核总述

本审核标准适用于保健食品类商品,包括:

营养保健类目下的所有保健食品商品,母婴类目内营养辅食、妈妈专区及其他分类下的所有保健食品商品,此品类的商详页的网页描述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保健食品定义: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是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和特定保健功能。

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特指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即带“蓝帽子”健字号食品。

5.2绝对化用语类

网页描述中禁止使用“最高、最佳、最好、顶级、极品、最高档、100%安全、100%无污染、最安全、最健康、最专业、最先进、最新科学、最佳、最高级、顶级、最新技术、最新科学、国家级、最先进加工工艺、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全网等绝对化词语。

5.3虚假宣传类

n详情描述中必须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或者类似的说明文字;

n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功效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n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效,通过宣传成分的功效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与批文不符的症状及人群。

n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n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商品。

n不得含有“无效退款”、“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保险公司保险”、“祖传秘方”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n不得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n不得含有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与事实不符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性等一系列内容。

n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宣传,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n不得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n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5.4“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免检商品”的使用

新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否则按照新商标法第53条规定,将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5.5“专利”的使用

未取得专利的,禁止声称专利产品;如果声称“取得专利、获得XX专利、专利产品”的,应具体标注出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5.6商品附带“赠品”的页面说明

商品附带赠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5.7其他法律禁止宣传需注意

n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禁止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n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

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如:

驰名商标、“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央视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展播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内容的词语(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除外)。

n禁止出现专供、特供情况,包括:

1.标注“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字样的;

2.标注有“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字样的:

3.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人民大会堂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字样的。

n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推荐、证明。

n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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