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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块停牌复牌制度比较

上交所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

深交所创业板

12.1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公平,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12.1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12.1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12.2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12.3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涉及的停牌和复牌事宜,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12.4上市公司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12.2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12.2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股东大会当日不再有停牌要求】

12.3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未能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次日或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相关信息后复牌。

对于未按本规则规定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未申请停牌的公司,本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股东大会当日不再有停牌要求,但允许召开期间异常情况停牌,第二日未公告决议停牌】

【股东大会当日不再有停牌要求】

12.5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12.6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开市时复牌。

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4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3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公司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7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直接实施停牌至纠正后复牌】

12.5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公司公布相关定期报告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直接实施停牌至纠正后复牌】

12.4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6.16条所述情形【定期报告的审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于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后复牌。

【规定期限未纠正停牌一天后复牌】

12.8上市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开市时复牌。

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前款和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季报未披露仅停牌一天,未提及其后是否还需要披露季报,年报半年报停牌至公布后复牌】

12.6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季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未披露季度报告被停牌的,直至季度报告披露当日开市时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披露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年报、半年报、季报未披露停牌至公告后复牌】

12.5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披露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季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后复牌。

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前款和本规则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年报、半年报、季报未披露仅停牌一天】

12.9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开市时复牌。

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财报重大会计差错虚假记载停牌至改正后复牌】

12.7上市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所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财报重大会计差错虚假记载停牌至改正后复牌】

12.6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责令其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所于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后复牌。

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经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之日起停牌。

【财报重大差错虚假记载规定期内未改正停牌一天后复牌(同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但追溯调整导致近两年末净资产为负,披露报告日起停牌】

12.10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者可能误导投资者,但拒不按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开市时复牌。

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1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本所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的,本所在调查期间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

12.8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事宜。

12.7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

12.9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其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或者不按要求进行解释、纠正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8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符合本规则等有关规定,且拒不按要求进行更正、解释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2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复牌。

12.10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12.9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12.13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本所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1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0上市公司因故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前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4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将于前述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

本所同意其实施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的,公司应当公告本所决定并提示相关风险。

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并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日不符上市条件停牌,一个月内解决方案获同意,公告提示风险后复牌,*ST】

12.13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本所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20日不符上市条件且该期间未披露解决方案的停牌,一个月内披露可行方案复牌】

12.11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将于上述交易日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可以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具体方案及书面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20日不符上市条件停牌,一个月内解决方案获同意复牌】

12.15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且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参照第12.14条规定处理。

【要约收购期满至结果公告前停牌,结果具备上市条件复牌,不具备但退市目的的继续停牌,不具备且非退市目的,参照上条】

12.12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起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且公司未能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披露当日起继续停牌。

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及时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要约收购期满至结果公告前停牌,结果具备上市条件复牌,不具备但退市目的的继续停牌;不具备且非退市目的继续停牌,5交易日披露解决方案可复牌,未披露解决方案或方案重大不确定或方案一个月未实施完成,*ST】

12.12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提交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经本所同意实施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要约收购期满至结果公告前停牌,结果具备上市条件复牌,不具备但退市目的的继续停牌,不具备且非退市目的,参照上条】

12.13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文件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之日停牌一天后复牌。

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裁定时向本所提出复牌申请。

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时间。

【公告日一天,复牌20个交易日后停牌】

12.16上市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4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相关事件进展情况。

12.14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12.17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5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5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条、13.1.12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8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14.1.1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项而影响其上市资格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6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1.1条、14.1.12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9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涉及下列事项时,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一)主动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二)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暂停转股的其他事项。

【暂停转股】

 

 

12.20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下列规定停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且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

公司行使赎回权期间发生前述情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停止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转换期结束之前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12.1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三千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12.1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12.18除上述规定外,本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作出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的决定。

12.17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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