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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信贷政策.doc

附件二十六:

煤炭行业信贷政策

(2010年修订)

一、政策范围

(一)本政策主要用于指导煤炭行业的信贷投向和风险控制。

其中,所称“煤炭行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包括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B0611)、褐煤的开采洗选(B0621)和其他煤炭采选(B0691)。

(二)按企业规模划分,大型煤炭企业是指原煤年产能在30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中型和小型煤炭企业分别指原煤年产能为90(含)-300万吨、90万吨以下的企业。

按单个煤矿规模划分,若为地下井工开采方式,大型煤矿是指原煤年产能在120万吨(含)以上的矿井,中型和小型煤矿分别指原煤年产能为45(含)-120万吨、45万吨以下的矿井;若为露天开采方式,大型煤矿是指原煤年产能在400万吨(含)以上的煤矿,中型和小型煤矿分别指原煤年产能为100(含)-400万吨、100万吨以下的煤矿。

二、总体目标和原则

2010年确定煤炭行业为我行适度进入类行业。

总体信贷原则是:

适度进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结构调整。

煤炭行业作为重要的基础能源和主要的资源性行业,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和能源需求的日益增长,未来煤炭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但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放缓、下游行业煤炭需求增速下降,煤炭行业潜在产能过剩风险将逐步显现,同时我国煤炭行业还存在结构不合理、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生产成本上升等问题,制约着煤炭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在对煤炭行业适度进入的同时,须密切关注其信贷风险,合理控制融资同业占比,把握好行业融资风险总量及客户融资风险总量。

考虑到当前煤炭客户综合实力差异较大,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国家规划矿区内资源储量丰富、经营管理体制新、生产技术水平先进、原煤全员工效高的大型煤炭企业(煤矿项目),积极支持由大型煤炭企业主导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炭资源整合项目,谨慎介入产能规模一般、有一定历史包袱、原煤全员工效低的煤炭企业,加快对平均单井规模小、生产经营情况恶化、资源枯竭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等客户的融资退出力度,积极调整和优化我行煤炭行业客户结构。

要加强煤炭企业流动资金类贷款用途的审查,从严控制流动资金类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特别是煤化工项目建设。

要通过贸易融资替换流动资金类贷款的方式,对存量流动资金类贷款进行结构调整,同时,加大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符合我行煤炭行业信贷准入标准、控股股东为我行煤炭行业重点类客户的优质项目的投放力度,进一步优化我行煤炭行业贷款的品种结构。

三、绿色信贷标准

(一)绿色信贷准入标准

所有的煤炭企业(项目)须符合以下绿色信贷准入标准:

1.企业煤炭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等齐全有效,各项安全生产符合国家安监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2.企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措施、煤矸石、煤泥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矿井水利用率、瓦斯抽采利用率以及其他污染物排放等指标须符合国家环保部颁布的《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标准》(HJ446-2008)和《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发改能源[2007]1456号)中相关规定相关要求。

煤炭新建、改扩建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环评、用地等获得有权部门审批同意,煤炭采矿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等齐全有效。

2.项目建设符合项目“三同时”制度监管要求,设计能耗和排污总量指标符合国家煤炭行业节能减排要求,设计资源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绿色信贷管理要求

全行要按照我行“绿色信贷”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煤炭项目环保政策的“一票否决制”,在项目调查、评估、审查、审批和发放各个环节,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煤炭生产项目一律予以否决。

对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炭企业,煤矸石、矿井瓦斯和矿井水等排放指标不达标的煤炭企业,所属矿井为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或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的煤炭企业,一律不得介入,对其存量融资要加大压缩和退出力度;要加强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客户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和项目,在验收合格以前不得新增融资,并立即对相关企业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贷款风险分析,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四、信贷准入标准

(一)新客户准入标准(非煤炭资源整合项目)

除了满足上述绿色信贷标准外,新客户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还须符合下列标准:

1.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

2.以地下井工开采方式为主的煤炭企业,原煤年产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原煤年产能在240万吨及以上且所属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其中新疆、贵州地区原煤年产能120万吨及以上、60万吨及以上矿井的产能占比达75%及以上;

(2)平均单井设计年产能在120万吨及以上,其中,新疆和贵州地区平均单井设计年产能90万吨及以上,其他地区位于国家规划矿区(详见附件1)内以开采主焦煤、无烟煤为主的,或煤电一体化企业煤电一体化企业(项目)指集煤炭开采及火力发电于一体的单一法人(项目),或为“西电东送”工程以及大型发电企业配套且签定稳定销售合同或意向书的企业(项目),其中发电项目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下同。

,平均单井年产能90万吨(含)以上,其中煤电一体化企业中火电项目须符合我行电力生产行业信贷准入标准;(3)拥有符合新项目准入标准的在建拟建项目(对仅符合该标准的客户原则上只提供项目贷款)。

以露天开采方式为主的煤炭企业,设计年产能在400万吨(含)以上,新疆地区设计年产能200万吨(含)以上,内蒙古地区设计年产能300万吨(含)以上,剥采比不得高于6立方米/吨。

对以煤炭洗选为主营业务的煤炭企业,原煤洗选规模在120万吨/年(含)以上,选煤厂建设在能保证洗煤用水的大型煤矿附近,选煤工艺采取重介选煤和干法选煤等先进技术,实现洗水一级闭路循环,洗选原煤清水耗应控制在0.15立方米/吨以内,入洗原煤单位能耗不高于8千瓦时/吨。

3.已建矿井剩余可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主要生产煤矿位于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内的国家规划矿区内。

4.经营管理体制新,无历史包袱,平均原煤全员工效原煤全员工效=企业当年原煤产量/(企业在编人数*365)。

原则上10吨/工(含)以上,生产技术先进,采煤机械化程度原则上达到85%及以上。

(二)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新客户准入标准

对贷款用途为煤炭资源整合的借款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借款人经省级政府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并获得参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主体资格。

2.借款人为煤炭企业的,原则上其现有煤炭生产规模要符合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相关规定;借款人为负责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投资类公司或融资平台,其控股股东或承贷主体须为符合我行煤炭或电力行业重点类客户分类标准的企业,原则上由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3.兼并重组整合后,企业生产规模须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相关规定;被并购整合矿井剩余可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整合后的煤矿平均原煤全员工效原则上10吨/工(含)以上,生产技术先进,采煤机械化程度原则上达到85%及以上。

(三)新项目准入标准

项目经有权部门核准,项目资本金占比30%(含)以上;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项目可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设计资源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原煤全员工效原则上不低于10吨/工。

同时项目规模和技术水平符合下列标准:

1.地下井工开采煤矿项目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单井设计年产能120万吨(含)以上,贵州和新疆地区单井设计年产能90万吨(含)以上(其中两地区内经有权部门核准、控股股东为符合我行煤炭行业重点类客户分类标准的企业的煤矿项目,单井设计年产能可放宽至60万吨及以上),其他地区位于国家规划矿区内以开采主焦煤、无烟煤为主的或煤电一体化企业(其中的火电项目须符合我行电力生产行业信贷准入标准),单井设计年产能在90万吨(含)以上;生产技术先进,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

2.露天开采煤矿项目

项目年产能在400万吨(含)以上,其中新疆地区项目年产能可放宽至200万吨(含)以上,内蒙古地区项目年产能可放宽至300万吨(含)以上,设计剥采比不得高于6立方米/吨。

3.煤炭洗选项目

原煤洗选规模在120万吨/年(含)以上,选煤厂建设在能保证洗煤用水的大型煤矿附近,选煤工艺采取重介选煤和干法选煤等先进技术,实现洗水一级闭路循环,洗选原煤清水耗应控制在0.15立方米/吨以内,入洗原煤单位能耗不高于8千瓦时/吨。

4.煤炭资源整合项目

对被整合后的煤矿进行改建或扩建的煤炭资源整合新项目,按项目属性分别执行上述地下井工开采煤矿项目或露天开采煤矿新项目准入标准。

五、客户分类标准

(一)重点类

1.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为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具备区域市场调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2.具有明显资源优势,原煤年产能在1000万吨(含)以上且所属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80万吨/年,列入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内及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产能占企业总产能的比例超过60%(国家规划矿区目录详见附件1)。

3.经营管理体制新,生产技术领先,采煤机械化程度原则上达到85%及以上,平均原煤全员工效原则上不低于15吨/工。

(二)适度进入类

符合上述新客户准入标准或拥有符合上述新项目准入标准项目的煤炭企业。

(三)维持类

1.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2.拥有一定资源储量,原煤年产量在45万吨(含)以上且平均单井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达不到我行信贷准入标准但经营效益较好、仅在我行办理低风险或贸易融资业务的煤炭洗选企业。

3.企业信誉较好、经营状况正常,但受经营管理体制、原煤全员工效、生产技术水平、历史包袱、生产规模等因素制约,财务状况不佳或发展前景一般的企业。

(四)退出类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均须列入退出类客户。

1.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下的煤炭企业。

2.平均单井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企业。

3.原煤年产量在45万吨以下的煤炭企业。

4.经营管理体制差、社会包袱重、资源枯竭、生产经营情况恶化或已被关闭停产的煤炭企业。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所在矿区整体规划、项目建设程序不合规、生产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炭企业。

6.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炭企业,煤矸石、矿井瓦斯和矿井水等排放指标不达标的煤炭企业。

六、客户分类管理要求

(一)对重点类客户,我行融资同业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70%,但客户在我行贷款总额不超过企业有效净资产75%且资产负债率好于行业良好值(含)的,客户同业占比可不受限制。

(二)对适度进入类客户,我行融资同业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60%,但客户在我行贷款总额不超过企业有效净资产50%且资产负债率好于行业良好值(含)的,客户同业占比可不受限制。

对符合我行新项目准入标准、由适度进入类客户全资(控股)的新建项目,要尽量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合理控制同业占比,我行融资同业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50%,同时应密切关注客户关联企业及其他产业链的发展情况,防止企业因关联交易或过度扩张等因素而影响我行贷款安全。

(三)对维持类客户,除贸易融资业务除外,原则上不得在上年度最高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增加授信。

不得对其增加除贸易融资和低风险业务之外的其他融资,我行融资同业占比不得超过30%,不得对其发放项目贷款(符合新建项目信贷准入标准的新建项目除外,但在发放前应先向总行申请调整客户分类)。

要通过非关联担保替换关联担保以及票据、贸易融资等替换普通流动资金类贷款等方式,对存量融资进行结构调整。

(四)对退出类客户,要逐年核减最高授信额度。

除低风险融资业务外,要逐年压缩我行存量融资,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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