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各项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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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各项工作流程图.doc

伤残军人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单位(乡镇、街办)证明文件;

3、原始档案材料[含残疾证件原件、评残审批材料(或1990年换证表)、原始病历、证明、证人证词等];

4、医疗鉴定书;

5、《评(提)残审批表》(一式三份);

6、个人身份证明(警察需提供授衔书);

7、近期免冠照片4张(警察需着制式服装)。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对申请人办理相应优待抚恤事宜,纳入优抚对象管理

区民政部门受理,审核后行文上报

市民政部门审核,加盖印章上报

省民政厅优待抚恤处受理申请伤残评定人员并指定医院体检

省民政厅优待抚恤处根据体检结果审核并确定伤残等级

制作伤残等级证书

指导社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民主选举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后需依法进行换届选举。

社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由街道(农委)组织成立选举委员会,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由街道(农委)组织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核和确认选民名单,制作名册

选举委员会在正式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在正式选举日7日前发放参选证

选举委员会推选村民代表

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组织投票选举

产生选举结果

颁发当选证书

由街道(农委)岗前培训

选举结果备案归档

区划地名审批流程

根据《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提供需成立社区、村屯(街道、农委提供)以及需命名街路的数量、位置、长度、宽度、方向(区建设部门提供)

实地踏查,掌握情况,收集资料

将需成立社区、村屯以及命名街路分别命名,并与市民政局核准,准备相应技术资料

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名称

区管委会发文,上报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文批准

成立社区、村屯开展工作(街道、农委组织实施),制作设立街路牌(区建设部门制作)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流程

需提供证件:

年满60岁或70岁的老年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近期照片2张

户口所在社区、村登记

街道、农委民政部门初审、汇总

区民政局审核办理

发放老年人优待证

特困老年人助养金办理工作流程

助养条件:

年满70周岁以上的特困老年人(低保户、优抚对象、分散供养农村五保户)或“三无老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无儿无女或子女有病残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需提供证件:

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特困证明、一寸近期照片2张

户口所在社区、村登记

街道、农委民政部门初审、填写助养金审批表

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并上报市老龄办

市老龄办复审合格后,由区民政局发放老年人助养金

九十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办理工作流程

需提供证件:

年满90岁以上或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近期照片2张

户口所在社区、村登记

填写申请表

街道、农委民政部门初审

区民政局终审

发放高龄补贴(季度发放)

死亡人员由家属向所在社区、村提供本人死亡证明,由街道、农委上报减员表

农村五保对象审批流程

根据《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对申请五保供养待遇的村民,进行逐级审核。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

60周岁以上或者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村委会公示15日,若无异议,填写《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区农委民政部门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告知原因

区农委民政部门对《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个人申请、评议结果、公示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局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农委,并告知原因

区民政局对区农委民政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中作出审批决定

签定村民委员会、委托监护人、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供养协议

纳入五保供养,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救灾工作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受灾对象提出申请,出具受灾损失资料及相关图片

结束

开始

汇总上报区民生办

向上级申请补助救济款物

区农委审核

村委会审核

依据灾民救助花名册核发救济款物

制定汽车区灾民救助方案,需救助花名册及相关图片报上级备案

汇总上报区农委

区民生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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