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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占工资比例

养老保险占工资比例

  工资与养老保险科工资与养老保险科一、办理工效挂钩手续1.由企业提供工效挂钩方案。

  2.时限:

即办。

  (由劳动和财税部门共同审核)3.办结方式:

盖章确认。

  二、办理正常退休(职)手续1.当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填写退休(职)表格,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同时提供职工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

  档案代管人员由托管机构办理。

  2.时限:

即办。

  3.办结方式:

审核盖章。

  三、办理特殊工种和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手续1.用人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原始档案或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1-4级)和有关办理退休的材料。

  2.时限:

即办3.办结方式:

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一、医疗保险准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特殊医疗、特殊检查项目的准入;定点医疗机构新开设的检查、治疗项目的准入按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服务要求的规定办理。

  二、工伤认定1、上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提出书面报告。

  2、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

  3、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书面申请之日的60日内。

  4、办结方式:

书面通知。

  三、办理因工致残劳动鉴定手续1、申报程序:

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所在单位可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2、时限:

一般在受理鉴定申请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

  3、收费标准:

每人280元。

  4、办结方式:

书面通知。

  四、办理病退手续1、申报程序:

由职工本人递交申请,并提供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根据职工病情送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时限:

每年两次,上下半年申请截至日期分别为3月20日和8月20日。

  3、收费标准:

每人280元。

  4、办结方式:

书面通知。

  就业与失业保险科一、境外人员就业

(一)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1.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

  

(2)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由国外机构或组织出具或由本人填写,聘用单位证明,材料详细)。

  (3)聘用意向书(如聘书、任命书等)。

  (4)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中国驻外使馆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中国境内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5)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国外派遣机构或组织出具)。

  (6)企业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至我局审核,填写《境外人员在常熟就业申请表》。

  3.我局在用人单位申请上签署意见、盖章后至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办理。

  

(二)办理《外国人就业证》1.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通知函电》至中国驻外使馆办理Z签证。

  2.外国人入境15日内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

  

(2)《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聘书、聘用协议。

  (4)有效护照、Z签证原件、复印件。

  (5)健康证明(至常熟市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办理)。

  (6)临时住宿证明(至常熟市公安部门办理)。

  (7)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

  3.我局审核盖章后,至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办理。

  (三)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1.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

  

(2)劳动合同或聘书。

  (3)个人履历。

  (4)《通行证》或《回乡证》、《旅行证》原件、复印件。

  (5)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至常熟市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办理)。

  (6)临时住宿证明(至常熟市公安部门办理)。

  (7)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8)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2.至我局审核,填写《境外人员在常熟就业申请表》。

  3.签署意见、盖章后至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办理。

  (四)办理《就业证》延期1.应在《就业证》到期前30日办理,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延期申请。

  

(2)续聘书。

  (3)《就业证》原件、复印件。

  (4)《护照》或《通行证》、《回乡证》、《旅行证》原件、复印件。

  (5)《外国人居留证》或《台港澳人员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6)住宿证明。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至我局审核,填写《境外人员在常熟就业申请表》。

  3.签署意见、盖章后至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办理。

  注:

1.用人单位聘用境外人员就业至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提出申请。

  地址:

海虞北路48号,电话:

528220502.苏州市办理境外人员就业地址: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香路128号,联系电话:

68621960。

  3.外企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三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指营业执照登记确认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这类人员可持F或L签证入境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同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及《外国人就业证》,再到当地公安部门申办变更签证类别和居留证件。

  4.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免除就业审批手续。

  二、职业中介资质认定1.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中介经纪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每个职介机构须2人以上持证,可向我局提出培训申请,经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联合考核合格后颁发)。

  

(2)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3)须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4)场地及相关设施的意向情况。

  2.我局对举办者的诚信度、经营能力、资金保证情况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有关设施。

  3.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4.我局向省劳动保障厅申领江苏省职业中介机构核准编号。

  统一制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服务型、商贸企业的认定1.吸纳持有优惠证的失业人员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向市再就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2.市再就业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税务部门组织现场查看。

  3.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其《认定审核表》上盖章,并发给《认定证明》。

  四、社保(岗证)补贴的申领1.用人单位每年6月和12月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或主管部门审核。

  3.用人单位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情况。

  4.用人单位至社保中心核定社会保险缴费金额。

  5.市再就业办公室审批。

  6.市劳动保障局财务与基金监督科划拨相关费用。

  五、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享受工商优惠1.持《就业登记证》、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登记表》。

  3.就管中心、劳动保障部门分别盖章后,持上述材料至工商部门办理减免费审批手续。

  注:

根据工商部门规定,原国有、大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可以享受,且自失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享受优惠待遇仅限一次。

  六、职工异地调动

(一)调出1.职工所在单位填写《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表》,转出单位意见、转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分别盖章,报我局。

  2.符合调出条件的,我局发商调函至拟调入地劳动保障部门。

  3.对方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调入的,发调令。

  4.我局收到调令后,开出《职工调转通知书》和《职工介绍信》,调出单位同时办理职工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和户口转移手续。

  

(二)调入1.调出地劳动保障部门来函商调,并附有关调动登记表。

  2.符合调入条件的,由我局发出调令。

  3.对方劳动保障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4.我局收到《职工介绍信》后,为其办理户口入迁等手续。

  七、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1.本市技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表、毕业证、身份证、2寸照片1张至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就业登记证》。

  2.落实工作单位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3.凭《招用人员登记备案表》开具《城镇人口迁入证》。

  4.至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入迁手续。

  注:

外地技校的常熟籍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录用备案登记表》办理。

  劳动争议仲裁科一、劳动争议仲裁

(一)申诉。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诉人人数递交副本。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姓名、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应提供姓名和住址)。

  

(二)受理。

  1.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送达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诉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凭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签收的送达回执复印件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

  (三)处理。

  1.仲裁庭于开庭的前4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2.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的期限不超过30日(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案;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期限不超过15日)。

  如有法定理由,可经仲裁委批准后,中止案件审理。

  (四)结案。

  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后,仲裁案件即告结束。

  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收费标准。

  一般案件收取受理费20元,集体争议案件受理费4-9人每件30元,10人以上每件50元;处理费根据案情、人员数量按实际支出收取。

  二、劳动合同鉴证

(一)鉴证时,当事人应递交下列材料:

1.录用手续、常熟市劳动合同制工人花名册(加盖单位印章)及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

  2.经办人审查、登记、鉴印。

  

(二)收费标准:

1.新鉴订劳动合同,2元/份。

  2.变更合同的,鉴证费1元/份。

  3.续订合同,不收取费用。

  劳动关系与监察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劳动监察

(一)受理范围。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渠道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二)登记立案。

  属于受理范围的,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登记表》,凡涉及违法或有违法线索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调查取证。

  劳动监察人员不少于两人,向监察对象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可巡视劳动生产场所。

  制作调查笔录,必要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四)处理执行。

  

(1)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应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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