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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资料

1、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2、邪教的社会危害性

(1)煽动反对政府,危害基层政权。

邪教头子煽动成员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对政府。

有的邪教公开提出,“我们面前有三大敌人,一是'三自'教会,二是共产党,三是政府”。

有的邪教公然打出“推翻共产党领导,夺取政权,建立神国”的旗号。

一些邪教组织还有目的地拉拢党、团员和基层干部,侵蚀基层党、政府组织。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

邪教组织往往使用绑架、非法拘禁、色情勾引、恐吓甚至杀人等手段扩充组织、控制成员。

邪教组织用收取“奉献款”、销售邪教用品等名目诈骗群众的钱财。

某邪教“教主”欺骗成员说“信教的主要目的就是看轻钱财”、“钱财最损害灵性”,但自己却大肆挥霍成员上缴的“奉献款”,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

邪教组织非法印制、传播大量邪教书籍和宣传品,宣扬歪理邪说。

邪教头子奸淫玩弄妇女,严重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

(3)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危害群众健康。

邪教鼓吹“世界末日论”,宣扬吃“赐福粮”,“生命粮”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赐”等歪理邪说,致使一些群众受骗上当,整天忙于信“教”、传“教”,有田不耕,有工不作,有的外出传“教”,导致家庭破裂,家破人亡。

邪教还宣扬“信主可以免灾,祷告可以治病”,胡说“只要虔诚祷告,不用打针、吃药,疾病自然会好”,不让患病的成员去医院看病,或用骗术来为成员治病,导致其伤残、精神失常甚至死亡。

(4)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

邪教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判断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3、邪教的基本特征

(1)神化其“教主”,“创造”一人活在人世间的至上神。

所有邪教有一位以“救世主”的面目出现的头目,通常都自封为先知、教主、使者、首领、大师等,自称具有特异功能、神灵感应等超自然能力,无所不知、无所不能。

(2)组织严密,活动诡秘,拥有一套极权主义结构。

“结社”是邪教建立“秘密王国”、扩大邪恶势力的主要手段。

(3)盘剥信徒钱财,非法牟取暴利。

“教主”们往往借口考验信徒们的虔诚,不择手段地诱惑他们购买其邪教活动用品等,自己却从中盘剥牟利。

(4)打着宗教的幌子破坏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

大凡邪教,通常都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借用宗教的术语名词,通过贬损宗教的声誉、扰乱宗教秩序来宣扬自己的歪理邪说。

(5)实施精神控制。

邪教“教主”们常常通过所谓的神功异能、精神诱惑、暴力威胁、心理暗示等手段,诱导、胁迫和控制信徒的心理和意识,使他们心甘情愿地接受“教主”的为所欲为,任其摆布。

这正是一切邪教的用心险恶之所在,也是邪教危害酷烈之所在。

4、邪教是怎样骗人的?

(1)打着宗教或气功的幌子蒙骗人。

(2)用治病、免灾诱惑人。

(3)用看相算命、装神弄鬼、玩符谶(读“趁”音,迷信的预言、预兆)等各种把戏吓唬人。

(4)套近乎拉拢人。

(5)小恩小惠收买人。

(6)用暴力手段胁迫人。

5、宗教与邪教的区别

宗教:

崇拜超人间的“神”,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邪教:

教主是现世的人,却自称是至高无上的“神”,要求信徒绝对崇拜、绝对服从;宗教:

为人们提供善意的精神寄托和信仰支持;邪教:

对信徒灌输歪理邪说,不择手段地实行精神控制;宗教:

宣扬虚幻的“末世论”,将世界末日置于遥远的未来;邪教:

渲染即将来临的“末世论”,并以此蒙骗和恐吓信徒;宗教:

信仰活动相对宽容、自由,宣传的道德多为数千年来人类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邪教:

欺骗信徒,常假借神的名义强迫信徒对教主倾其所有,还号召女信徒对男教主“奉献”身体;宗教:

活动及其场所一般是公开的,宗教戒律大多数与法律相符合,不危及宪法和法律赋予信徒(公民)的基本权利;邪教:

秘密结社,活动场所不公开,对信徒实行隔离管制,对离教、叛逆人员采取威胁、报复等手段;宗教:

教义与现实世界相容,不排斥现实世界,在某一种程度上能劝善戒恶引导积极人生;邪教:

与现实世界对抗,教唆人们逃避和摧毁现世,往往导致偏执狂热的极端行为,酿成严重社会危害。

6、为什么要警惕邪教

邪教使人贫穷。

它们用各种名义欺骗群众捐出钱财,让群众不事生产,造成生产荒废。

邪教破坏家庭。

它们诱使群众离家不归去“传教”,许多家庭因此妻离子散,家庭破败。

邪教残害生命。

它们欺骗群众只要信“教”就可以有病不医、有药不吃,上当的人小病被耽误成大病,甚至死亡。

邪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多数邪教组织都有绑架、勒索甚至杀人的行为。

7、怎样认清邪教?

邪教都谎称自己是宗教,打着宗教的旗号搞活动。

邪教自称是“信神”、“信教”、“信耶稣”、“传福音”,实际上是让人信它们自己立的邪教头目,比如什么“女耶稣”、“三赎”等。

一般都有下面这些特点:

邪教偷偷摸摸到人家里“传教”,偷偷摸摸搞聚会,甚至不敢说真名,用什么“灵名”或化名。

邪教用小恩小惠拉拢人,让人荒田、抛家、弃学去相信“神”。

邪教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

邪教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

邪教让人把政府、社会、普通老百姓当成“魔”,以“神”的名义煽动受骗群众和政府对着干等等。

8、遇到邪教活动怎么办?

第一、不听、不信、不传。

第二、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及时向村干部、公安机关报告。

9、“东方闪电”的特征。

“东方闪电”又称为七灵派,“实际神”、“全能神”,女基督派,二次救主派、新能力主教会、真光派、真道派,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兴起的一个非法组织,“东方闪电”非法组织总体目标是:

将各教各派及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拉拢归其统管,万教归一,最终达到统管中国得到全世界。

“东方闪电”是一个有明显政治色彩和政治目的、有一套歪理邪说、有可疑的境外背景、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诡秘的活动方式、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并且呈现出一定暴力倾向、发展速度快、危害程度很大的非法组织。

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它是打着宗教的旗号;第二,它从事严重暴力恐怖犯罪和其他的严重刑事犯罪;第三,它是秘密结社,带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第四它是明显的有组织犯罪。

“东方闪电”非法组织的主要社会危害。

“东方闪电”把人类、社会、政府和宗教一起作为打击的对象。

将“共产党”比喻为“大红龙”,声称要推翻共产党的统治。

“东方闪电”对“真理”冷漠,只要顺从,只需全部听从教主的指令安排,就可以从容升天。

信徒必须放弃自己的思考,去除是非恶善的执着,还要放弃家庭、婚姻、儿女,“义无反顾”地传播教义福音,敬爱神,才会为爱神所爱。

“东方闪电”吸引教徒的手段十分卑劣,除了利益腐蚀,封官许愿,还行集体淫乱。

它把宗教神职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拉拢威胁他们入教,以从内部瓦解对方。

“东方闪电”在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信徒,建立组织的同时,从事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通过收取信徒“奉献款”等手段聚敛钱财,用于该组织活动。

二是大量非法印刷书籍和宣传品。

三是以软禁、限制人身自由、恐吓、收买、色情引诱及报复等手段发展和控制信徒,并威胁信徒不得背叛组织,否则将遭到断手脚、割耳朵、坐地牢、毒死等报复。

四是有的骨干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煽动信徒卖掉家产集体居住,迎接“东方闪电”的到来,有扬言闹事的迹象。

2010.5

反邪教宣传资料

(二)

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

    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 为正确适用刑法,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这个解释将自6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为此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

1999年10月30日,“两高”曾共同发布过《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解释二》?

 

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一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法轮功”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国际反华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支持,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骨干分子负隅顽抗、垂死挣扎,他们不断策划新的阴谋,采取新的手段,继续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法轮功”顽固分子和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他们大量印制、散发、张贴、投递“法轮功”宣传品;他们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他们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他们组织、策划、煽动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或者以自焚、自爆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等。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广泛征求公安、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解释二》。

 

问:

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解释二》是如何规定的?

 

答:

《解释二》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解释二》根据邪教宣传品的不同种类和社会危害的不同,规定了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标准,即:

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达到这一数量标准的,就可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解释二》在规定数量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情节标准,即对于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某些严重情节的,也应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这些情节包括:

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形,即: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

 

《解释二》对邪教“宣传品”及其“制作”、“传播”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

“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问:

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答:

大量的事实证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完全蜕变为一个彻头彻尾的反动政治组织和政治势力,沦为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颠覆我们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的工具。

为依法打击这类犯罪活动,《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问:

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

为依法惩处“法轮功”邪教组织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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